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更新时间:2024-11-08 11:12: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员工辞职报告怎么写)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摘要:隐性采访因记者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和意图,容

易了解到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有助于记者把握采访时的主动权。但由于隐性采访比较特

殊,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遵循相关的法律限制,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

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

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

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隐性采访的这样两种情况: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

闻事件的现场。新闻记者了解到某些地方正在发生适宜进行隐性采访的事件或者经常发生适

宜隐性采访的事件后,会有意识地进行隐性采访。第二,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对象若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新闻记者的注视关

心之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规避自己错误言行的方法,新闻记者也就无法获知所需要的新闻

素材。隐性采访能否顺利完成,与是否能做到让“被采访者未知”密切相关。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显著特

征:

一是隐瞒身份。记者身份就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而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采访新闻事

实,当然是这种特殊性中间最为关键的一条。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有人愿意侃侃而谈,有

人却表示“无可奉告”,而新闻工作的职业要求,使记者们不仅要从“侃侃而谈者”那里采

获新闻,还要从“无可奉告者”那里采获新闻。而隐去记者身份去面对“无可奉告者”,无

疑是最有利于新闻采获的。所以,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只有隐瞒身份,

才可能更方便地采获到有价值的新闻。

二是隐藏目的。记者以某种社会角(不是记者角)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他们必

须隐藏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否则,既达不到隐瞒身份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己报道新闻的

目的。

不可否认,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确实有许多公开采访所不及的优势。隐性采访在很多情

况下有助于获取显性采访无法得到的事实真相:有助于提高采访材料的可信度和感染力,也

能够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违法违纪现象。虽然隐性采访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显性采

访无法达到的采访成果,作为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担负起了媒体应尽

的社会责任,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探求真相的新闻欲望,但如果使用不当,不仅可能触碰

道德红线,还可能因记者的违规操作闯入法律禁区,造成违法。因而,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

时也应注意其法律的限制。就目前新闻实践中常见的情况而言,具体来说,隐性采访应注意

的法律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隐性采访工具方面的限制

出于对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记者在隐性采访使用工具方面应严禁使用《国家安

全法》所禁止持有、使用的特殊器材进行偷拍偷录。《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任

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也有相应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在这方面记者不享有特权,现在记者使用的采访器材越来越先进,要注意避免

触犯国家法律。

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密方面的限制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

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

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

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也规定:“……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

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

司法程序……”所以,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严守国家机密。在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实践和保密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防止因个人的一时失误酿成大错。

在必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限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的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

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章司法保护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

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很

多具体的规定。例如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

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

资料。法律这样规定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他们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其罪错不宜张扬。

这是基于保护失足青少年的未来而考虑的,因此,任何违反规定进行权限外采访的行为都将

触犯法律,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在采访中一定要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隐性采访时的身份方面的限制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为了方便接触采访对象,获得可靠的信息,一定程度上需要假

扮一些身份,但也不是任何身份都可以假扮的。诸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军人、

警察、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执法人员等,这类职务都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专门授予的,其

身份和职务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假扮不但有“招摇撞骗”之嫌,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且会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也有损于法纪政纪的严肃性,同时也会使新闻的可信度大大降

低。在记者针对社会的阴暗面或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人或事进行采访时,诸如嫖客、毒贩、

小偷等社会反面角或违法犯罪人员的身份也是不允许假扮的,这样不但有人身危险,甚至

还会卷入违法犯罪的旋涡之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50克以上,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记者为达到隐性采访的目的

而假扮毒贩进行交易,其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官绝不会

因为记者的隐性采访而网开一面。

不得“诱导”违法犯罪等相关行为

记者在通过假扮身份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诱导”他人违法或犯罪也是触犯法律

的。这里的“诱导”是指记者在和采访对象打交道的过程中,故意设置圈套、挖掘陷阱,从

而引诱对方上当受骗甚至犯罪,其主要表现在记者的语言表述和行为上具有“诱导”的倾

向。

不能泄露商业机密方面的限制

新闻媒体的工作是传播有价值而且应该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但同时新闻工作也负有严格

的保密责任,这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新闻lT作者对涉及商业机密(如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方

法、商业联系、顾客名单、进货和销售价格等)的事宜应谨慎行事,防止任何人取得商业竞

争对手的机密材料,作为不公平的竞争的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不能伤害公民隐私权方面的限制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民法通则》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第一

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

名誉权的行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保护最为具体的法律规定,隐性采访应遵守这一法

规。侵害隐私权是隐性采访被指责最多的地方,记者在采访中要区分采访地点是公开场合还

是秘密场合,采访对象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民,并在实践中把握其中的区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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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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