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8 19:51: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罪)

复习资料

绪论媒介法律规制概述

一.关于媒介法规的几个释义

1.媒介法规与传播法

在使用于大众传播法学时,“媒介法”、“传播法”、“大众传播法”等名称

所涵盖的对象基本相同,可以认为这些名称实际上同义。

2.媒介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

(1)媒介法和媒介政策

政策通常指政党、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所采取的行为准则。

政党的政策经过法定的程序就可以制定为法律。

党的政策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违法的政策也是无效的,并且要受到追究。

(2)媒介法和媒介职业道德

从法律体系的层面上来看,媒介法实际上是指同一国家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媒介

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不同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

媒介活动的法律规范。

(3)媒介法和媒介纪律

纪律是政党、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约束自身成员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纪律的强制性

作用介于法律和道德中间。我国媒介受到党的纪律和媒介内部纪律的规制。

2.媒介法规分类

以法律调整对象来分,媒介法可以分为宪法、一般法、专门法、国际法。

以法律位阶等级分,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我国参加或

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以大众传播的各种要素划分,可以分为媒介内容法、媒介管理法、媒介经营法、媒

介侵权法等。其中媒介侵权法和媒介内容法是交叉的。

理解:

1、媒介法和媒介职业道德?

答:法是国家通过一定程序创制的,道德则在生活中自然形成,通过社会意识、风

尚、习惯、舆论等体现出来。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对违法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予以

制裁,道德主要靠人的自觉,依靠内在的良心和外界的舆论推动。在法律力所不及

的地方,需要道德来进行规范:法只能作用于外部行为,而不能作用于内心世界。

法的主要作用方式是否定,而道德是肯定。法是刚性的规范,没有中间地带,而道

德富于弹性,更具包容性。法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法和道德相辅相成。没有

法律支持的道德是空洞的,没有道德认同的法律是无力的。

2、纪律和法律的不同?

答:性质不同,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同,强制手段不同,适用范围不同,职能不

同,实施方式不同。

第一章媒介主体法律制度

一.媒介主体准入制度

所谓主体准入,是指国家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确认其资格资质的政府行为。

从世界范围看,媒介主体准入制度呈现出内资松外资紧、报业松广电紧、核心业务

紧边缘业务松的状态。

从历史情况来考察,媒介主体准入制度呈现出从加强管制到放松管制的趋势。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设立许可

①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许可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

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

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禁止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

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

上述规定使得政府成为唯一的合法主办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2004年《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

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

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从而把设台

的主体由政府的广电行政部门拓展到广播影视集团或总台。

B.申请条件

C.审批程序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本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逐级审核,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D.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可由

县以上广电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以。

③广播电视站的准入管理:

广播电视站的设立主体限于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设立许可

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主体限于两类:

一类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一类是经过省级以上广电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单位。

2.新闻出版领域

(1)报纸、期刊

我国创办报刊实行审查批准制(许可证制),即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登记,取

得许可证(执照)方可创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版。

创办报刊的审批机构是新闻出版总署。

3.互联网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2)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条件和程序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

制度。

(3)互联网新闻服务的法律规制

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4)网上传播视听节目管理

全国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由广电总局负责管理。

二.媒介主体退出制度

媒介主体的退出是指媒体因一定事由而退出传媒行业的行为。

理解:

1、什么是报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答:主办单位是申请创办报刊的单位、报刊的上级领导部门,主管单位是主办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

2、非法出版的定义及违法行为?

答:非法出版,是报刊管理中依法禁止和制裁的主要违法行为,广义的非法出版包

括一切从程序到内容违反法律的出版活动及其出版物;狭义的非法出版,是指从程

序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出版活动,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

报刊名称的出版活动,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等活动。

3、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主体资格?

答:申请设立这类网站的机构,限于中央新闻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州)直属新

闻单位、以及省(区)政府所在市的直属新闻单位。

第二章媒介内容产品生产制作的法律规制

(4)尊重司法独立和尊严A.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B.司法公开及其限制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

行”。

二.媒介内容产品制作的法律规制(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

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2)媒介内容产品的审查程序①出版物的审查制度A.事前审查B.事后审查

政府主管机构对本国影视节目的事前审查。包括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

片审查;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电影剧本及电

影片审查。

理解:

1、媒介内容规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保障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包括(1)维护国家安全,(2)保守国家秘密,

(3)维护社会正常秩序,(4)尊重司法独立和尊严;A.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B.司

法公开及其限制2.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包括(1)保护公民名誉权(2)

保护公民隐私权(3)保护公民肖像权。

2、哪些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

答: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根据民事

诉讼法规定,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

公开审理。制定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了新闻记者在旁听过程

中应遵守的规定。

3、“禁载十条”

答: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

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迷信的;6、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

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章媒介内容产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识记:

名誉权包括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

侮辱的方式: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按国际惯例,广播、电视的内容都

视为书面形式。

侮辱最主要的两种表现是辱骂和丑化。

商业秘密的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管理性。

媒体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媒体实施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理解:

1、名誉权

答:名誉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公民、法

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

利。

2、名誉权的主体

答: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媒介侵害名誉权的对象,也就是名誉权

的权利主体。也有几种特殊的名誉权主体:政府部门、政党和其他政治性组织,非

法人组织,死者。

3、媒介侮辱行为

答:媒介侮辱行为,即在媒介作品种以言辞、图画或其他方式,公然嘲笑、辱骂、

侮辱他人呢,贬低、毁损他人名誉、人格,使被侮辱者蒙受耻辱、受人轻蔑的行为。

侮辱侵害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侮辱的方式: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按

国际惯例,广播、电视的内容都视为书面形式。侮辱最主要的两种表现是辱骂和丑

化。

4、诽谤的特点

答:陈述虚假事实:诽谤的表现形式是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有关的虚假事项涉及特

定人的社会评价:严重失实。

5、侮辱与诽谤的区别

答:侮辱的主要特征是辱骂和丑化,而诽谤的主要特征是虚假陈述;侮辱是以粗鄙、

下流的词语或图像施加于特定的人,而诽谤是散布关于特定人不良表现的虚假事实,

在言辞上甚至可能是规范而洁净度的;侮辱是不讲道理的,而诽谤往往具有理性的

表现形式;侮辱造成的后果是对受害人的轻蔑,诽谤造成的是公众对受害人的憎恨;

侮辱所使用的词语或图像往往不加掩饰,因而容易识别,诽谤所散布的事实表面上

是客观的,不了解真相的人很容易被蒙蔽;侮辱都是故意的,侮辱性的言辞还可以

作为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的根据,而诽谤既有故意的,也有过失的。

6、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答:(1)真实:内容真实是最有效的排除侵权的抗辩理由。内容“真实”只适用于

因传播虚假消息而引发的名誉权诉讼,不适用于以侮辱为诉因的名誉侵权诉讼,也

不适用于因侵害隐私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诉讼。(2)公正评论:公正评论的条件,

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立场应当

公正(但不一定客观);没有恶意。(3)特许权:大众传播媒介报道的特许权主

要是指报道官方文书和行为、报道公共组织及其会议的特许权利,一般限于有限特

许权。

7、侵入私生活区域的方式

答:侵入住宅;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侵入

互联网私生活区域;骚扰。

8、媒体侵害肖像权的具体表现

答:(1)擅自制作、公开他人肖像(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3)对

他人肖像进行误导性、歪曲性使用

9、商业秘密

答: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信息。

第四章媒介内容产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有:(一)法律、

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

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两类:一是作者,二是其他依照本

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非作者著作权主体,又称为“继受著作权人”,一般只能获得著作权中的财产

权。

四、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体现法人意志。

五、发表是将作品首次公之于众,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

六、每种作品只能发表一次,发表权也只能实施一次。

七、发表权与作者的财产权一样,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五十年。

八、获得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不等于获得了作品的版权(著作权)。获得专有出版权

仅仅是获得对作品排他性的使用权。

九、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的权利,法律对其保护的期

限为10年。

电视剧、电影的名称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运用其名称进行后续产品的开发则需要注

册商标进行保护。

十、媒体取得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10年。

理解:

1、著作权

答: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创作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

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

2、著作权的客体

答:著作权的客体,是指由著作权法规定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作品。

3、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特征

答:实质要件:特定内容及作品的独创性。形式要件:客观表现形式及可复制性。

即作品必须是能够固定于某种载体上,并能够进行复制。作品构成要件的要求,决

定了一些智力成果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4、公民死后著作权无人继承,其著作权归谁所有?

答: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的主体还有相关的自然人和单位。非作者的自然人可以

通过继承、遗赠、赠与获得著作权。自然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成

为著作权的主体;通过著作权的转让成为受让人而成为著作权的主体。非作者著作

权主体,又称为“继受著作权人”,一般只能获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特定情况

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著作权中财产权利。

5、法人作品

答: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视为作者的要件包括: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自发进行;创

作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担责任,而不是由执笔人负责。

6、什么是特殊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答:有些作品在创作的过程中,涉及多方主体,而各方主体有都有不同的智力劳动

或财产付出在其中。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别各方投入的不同性质,正确确定权利

的归属。

7、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

答:作品是否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体现法人意志。

8、发表权

答:发表权是作者享有发表或者不发表自己作品、何时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的权利,

也就是作者决定是否将自己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9、署名权

答: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10、专有许可使用

答:专有许可使用是独占性的使用,指著作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排他

地使用自己作品的著作权。

11、报纸发布“未经本报(刊)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是否合法有效?

答:报刊未经作者授权,单方声明“未经本报(刊)许可,不得转载”的行为,是

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构成了对作者权益的侵犯。

12、“一稿多投”是否违法?

答:报刊发表他人文章,也是对他人文章的出版。但一般以投稿这样的行为订立履

行合同,而不是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所以报刊不能获得对他人文章的专有使用

权,报刊社对于发表的作品只拥有一次使用的权利。

按照一般报刊的非专有使用情形,著作权人有权把自己的作品交由多个主体同时使

用。在实践中视一稿多投为不合法或不道德的情形,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13、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答:表演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利用的一种方式,是

作品使用权的一种。表演者权是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等通过表演作品获

得的权利。

14、合理使用

答:合理使用是对作者权利进行限制的一种制度,就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在一定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15、法定许可使用

答:法定许可使用,又称非自愿许可使用,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可

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

16、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答: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点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

注册,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

注册,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

商标使用和注册,但经授权的除外。

e.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和注册。

f.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g.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h.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i.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商标注

17、驰名商标的含义

答:根据2003年6月实施的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2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第五章媒介内容产品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

识记:

一、出版物发行的途径:委托发行、自办发行

二、在出版物发行的继续性买卖合同中,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定期预订预收价金的制

度。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

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

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四、付费频道节目应符合专业化、对象化的要求,专业性、对象性节目的播出时间

不得低于当天总播出时间的90%。

五、付费频道不得播出除推销付费频道的广告之外的商业广告,但经批准的专门播

出广告或广告信息类服务的频道除外。

理解:

1、法定节假日休刊是否构成违约?

答:实践中常见的违约行为是卖方违约:未按约定的日期交付标的物;交付的标的

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2、报刊的低价倾销行为应如何界定?

答: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

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报纸低价发行是否属于低价倾

销,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媒介产品具有二次销售的特征,媒体的主要利润来自广告。

所以,对报业来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中的价格应当是“发行价格+广告

价格”,即总价格。只有总价格低于总成本才能说是倾销行为,不能仅仅因为发行

价格低于成本而简单地认定是倾销行为。有些报纸即使是免费赠送,但因为有广告

收入,仍然是盈利的,不能认定为倾销,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章媒介广告经营的法律规制

识记:

一、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告法》是我国广告法领域中的基本法律。

二、《广告法》把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经济主体分为两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三、广告主、广告公司、广告媒介是广告市场中最基本的组成要素。

四、在广告代理制中,广告公司在广告经营中处于主体和核心地位,为广告主和广

告媒介双向提供服务。是以双重代理身份而存在的。

五、广告公司的报酬主要分两部分:广告代理费和设计制作费。按国际惯例,广告

代理制下的广告代理费以15%为标准。

六、根据广告业务划分,广告合同可分为广告设计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广告代理

合同和广告发布合同。

七、广告内容设计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八、《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

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

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九、另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也规定了一些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例如保健品广

告、开放式基金广告等。

理解:

1、广告合同。

答:广告合同,是指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广

告发布者与广告主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确立、

变更、终止广告代理、发布关系的协议。广告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

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广告合同当事人至少一方是特定的;广告合同标的是特定的;

广告活动中,主要的广告业务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合同为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我国《广告法》第20条明

确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应该在广告活动中依法订立书面合

同。因此,书面合同就成为广告合同的法定表现形式。

根据广告业务划分,广告合同可分为广告设计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广告代理合同

和广告发布合同。

2、法律对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规定。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广告有哪些?

答: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

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和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

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a.医药广告b.烟草广告c.酒类广告d.食品广告e.化妆品广告f.房地产广

告红

有轰轰烈烈的昨日,也有平淡如水的今天。在生活平平仄仄的韵脚中,一直都泛着故事的清香,我看到每一寸的光阴都落在我的宣纸上,跌进每一个方方正正的小楷里,沉香、迷醉。

秋光静好,窗外阳光和细微的风都好,我也尚好。不去向秋寒暄,只愿坐在十月的门扉,写一阙清丽的小诗,送给秋天;在一杯香茗里欣然,读一抹秋意阑珊,依着深秋,细嗅桂花的香馥,赏

她们的淡定从容地绽放。

听风穿过幽幽长廊,在平淡简约的人生中,把日子过成云卷云舒,行云流水的模样,过成一幅画,一首诗。有你,有我,有爱,有暖,就好。在安静恬淡的时光里,勾勒我们最美的今天和明天。

醉一帘秋之幽梦,写一行小字,念一个远方,痴一生眷恋。一记流年,一寸相思。不许海誓山盟,只许你在,我就在。你是我前世今生的爱,是刻在心头的一枚朱砂。

任由尘世千般云烟散尽,任由风沙凝固成沙漠的墙,你依然是我生命的风景。

人生苦短,且行且珍惜。十月如诗,就让我独醉其中吧!行走红尘,做最简单的自己。简单让人快乐,快乐的人,都是因为简单。心豁达,坦然,不存勾心斗角。从容面对人生,做最好的自己,

巧笑嫣然,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那就做一朵花吧!优雅绽放,优雅凋落,不带忧伤,只记美好。

这个秋日,一切都很美,阳光浅浅,云舞苍穹,闲风淡淡。捡拾一片薄如蝉翼的枯叶,写着季节流转的故事,沉淀着岁月的风华。安静的享受生命途径上的一山一水。

执笔挥墨,耕耘爱的世界,轻声吟唱岁月安好,把一缕缕醉人的情怀,婉约成小字里的风月千里,泅成指尖上的浪漫和馨香。静立于秋光潋滟里,赏碧水云天,携来闲云几片,柔风几缕,缝进

岁月的香囊里,将唯美雅致收藏,醉卧美好时光。

秋,是静美的,是收获的,是满载希望而归的季节。秋只因叶落,葳蕤消,花残瘦影,不免总给人一种无边萧瑟。

然而秋,也有秋的美。如黄巢《不第后赋菊》诗中有句: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是不是听起来特别霸道有味。

谁说秋实悲凉的,百花残了何妨?我菊正艳艳,香影欹满山。还有一句歌词叫:春游百花,秋有月。秋天的月,要比任何季节都美,都明亮,都让人迷恋陶然。

秋有赤枫把美丽的秋燃烧成通红火辣,秋有万千银杏如蝶,秋哪有萧索?秋一直很美,你可有发现美的眼睛呢?

每一个季节,都有着不同的旖旎。人生何尝不是如四季,有青春绝艳的花季,也有老骥伏枥的暮年。容颜老去,青春不复,所有的美好不会消失,一直珍藏着。

即便时光变得荒芜,而你我一直永如初见,彼此温柔以待。走进十月,蓦然回首,你我都在,惟愿光阴路上,且行且惜,寂静相伴,无悔一生。

红尘紫陌,有轰轰烈烈的昨日,也有平淡如水的今天。在生活平平仄仄的韵脚中,一直都泛着故事的清香,我看到每一寸的光阴都落在我的宣纸上,跌进每一个方方正正的小楷里,沉香、迷醉。

秋光静好,窗外阳光和细微的风都好,我也尚好。不去向秋寒暄,只愿坐在十月的门扉,写一阙清丽的小诗,送给秋天;在一杯香茗里欣然,读一抹秋意阑珊,依着深秋,细嗅桂花的香馥,赏

她们的淡定从容地绽放。

尘紫陌,

听风穿过幽幽长廊,在平淡简约的人生中,把日子过成云卷云舒,行云流水的模样,过成一幅画,一首诗。有你,有我,有爱,有暖,就好。在安静恬淡的时光里,勾勒我们最美的今天和明天。

醉一帘秋之幽梦,写一行小字,念一个远方,痴一生眷恋。一记流年,一寸相思。不许海誓山盟,只许你在,我就在。你是我前世今生的爱,是刻在心头的一枚朱砂。

任由尘世千般云烟散尽,任由风沙凝固成沙漠的墙,你依然是我生命的风景。

人生苦短,且行且珍惜。十月如诗,就让我独醉其中吧!行走红尘,做最简单的自己。简单让人快乐,快乐的人,都是因为简单。心豁达,坦然,不存勾心斗角。从容面对人生,做最好的自己,

巧笑嫣然,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那就做一朵花吧!优雅绽放,优雅凋落,不带忧伤,只记美好。

这个秋日,一切都很美,阳光浅浅,云舞苍穹,闲风淡淡。捡拾一片薄如蝉翼的枯叶,写着季节流转的故事,沉淀着岁月的风华。安静的享受生命途径上的一山一水。

执笔挥墨,耕耘爱的世界,轻声吟唱岁月安好,把一缕缕醉人的情怀,婉约成小字里的风月千里,泅成指尖上的浪漫和馨香。静立于秋光潋滟里,赏碧水云天,携来闲云几片,柔风几缕,缝进

岁月的香囊里,将唯美雅致收藏,醉卧美好时光。

秋,是静美的,是收获的,是满载希望而归的季节。秋只因叶落,葳蕤消,花残瘦影,不免总给人一种无边萧瑟。

然而秋,也有秋的美。如黄巢《不第后赋菊》诗中有句: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是不是听起来特别霸道有味。

谁说秋实悲凉的,百花残了何妨?我菊正艳艳,香影欹满山。还有一句歌词叫:春游百花,秋有月。秋天的月,要比任何季节都美,都明亮,都让人迷恋陶然。

秋有赤枫把美丽的秋燃烧成通红火辣,秋有万千银杏如蝶,秋哪有萧索?秋一直很美,你可有发现美的眼睛呢?

每一个季节,都有着不同的旖旎。人生何尝不是如四季,有青春绝艳的花季,也有老骥伏枥的暮年。容颜老去,青春不复,所有的美好不会消失,一直珍藏着。

即便时光变得荒芜,而你我一直永如初见,彼此温柔以待。走进十月,蓦然回首,你我都在,惟愿光阴路上,且行且惜,寂静相伴,无悔一生。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17:13: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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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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