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闻自由的边界与限制

更新时间:2024-11-08 22:50: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许可证号)

浅谈新闻自由的边界与限制

摘要: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三种不同的权利,但在历史源流、内涵、

实践等方面有许多相似性。针对它们的交叉领域和边界问题,本文将学界的相关观点进行梳

理,并提出一些新观点。另外,新闻自由在实践中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如公共利益、个人

权利等,如何协调新闻自由与上述因素之间的关系也是本文探讨的内容之一。

关键词:新闻自由,冲突与协调,边界问题

一、新闻自由的定义

依权利主体不同,学界对"新闻自由";的定义也有很大区别。1940年代中国新闻界

对新闻自由的定义是:"所谓新闻自由,不外以下三事曰: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受授及发表自

由。";此为狭义的新闻自由定义,将新闻媒体作为新闻自由的主体来进行讨论。

何梓华认为,"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

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2】此为广义的新闻自由定义,认为新闻自由的权

利主体是作为个人的公民,扩大了其主体范围。

可见,对新闻自由主体认知的不同决定了其定义的角度。本文取狭义的新闻自由定

义,从而对以下内容展开讨论。

二、新闻自由与其它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隐私权和新闻自由都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二者在行使

过程中容易发生冲突。首先,二者在价值追求上存在差异。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保护公民个人

生活的自由;而新闻自由的价值在于保护新闻媒体在新闻制作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其次,二者

在根本利益上存在冲突。隐私权尽可能保护公民的秘密;而新闻自由则尽可能地获知外界的

信息。二者利益不同,必然导致冲突。

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问题的解决,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1.优先保护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代表了公共利益,应当优先受到保护,公民应忍受

轻微的人格权损害。此观点对于"轻微";一词界限模糊,难以界定。

2.优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与新闻媒体相比,公民是较弱方,权利应优先受到保护。

3.在两者发生冲突时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此观点主张在具体案件中,分析各

方利弊,保护利益较大的一方。此法过于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难以执行。

本文认为,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之间,应当优先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随着科技

的发展,出现了隐秘摄像机、录音设备等工具,使新闻采访比以往更为容易。然而,公民的

隐私权越来越难以得到保障。若法律一味优先保护所谓的"新闻自由";,对公民隐私领域的侵

犯恐会愈演愈烈。

(二)新闻自由与名誉权

王利民教授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

权利。名誉权作为我国公民、法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名誉权和新闻自由均是我国公民重要的权利,但二者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冲突

和矛盾。界定新闻自由侵犯到名誉权的标准是:是否侮辱与诽谤他人。但这个标准具有很大

的主观性,难以对其定性。在处理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冲突这个问题上,我国学者提出了三

个原则:

1.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名誉权不得高于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

2.权利协调原则。当名誉权和新闻自由发生冲突时,可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

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

3.人格尊严原则。在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中,若涉及到个人隐私,不得以伤害其

人格尊严为目的。

依照以上原则,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办法。首先,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应当优先受到保

护。我国有学者认为,"公民在保护自己的名誉权的过程中,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势力强大的

大众传媒作斗争。";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虽然属于不同领域,但二者并非毫无联系,甚至在实践中存在

一些矛盾冲突。主要表现为:

1."媒体审判";使新闻自由权过度滥用。对于司法机关,新闻媒体拥有舆论监督的权

利,但媒体审判已经超出其范围,属于新闻机关严重越位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司法独立,损

害了法律权威。

2.媒体对审判活动的过度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天然封闭性的矛盾。公正的司法审判要

求相对封闭的环境,需要排除社会公意的影响。但完全封闭的审判空间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

响,比如无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也会增加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可能性,造成公众对于司法机

关的误解。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之间存在的冲突是可以解决的,要在共同的目标下,合理构建

二者的关系,实现新闻资源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要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实现新闻自由的制度安排。新闻媒体在监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时,必须建立二者的中介

机构,实现舆论监督向法律监督的转化。其次,司法机关要给新闻自由提供保障。司法机关

对新闻媒体负有必要的宽容义务。现代意义上的审判是独立的审判,但不同的声音是法官保

持理性的前提,因此独立审判不得排斥媒体的正当报道。

参考文献

周光明.中文"新闻自由";概念考略.国际新闻界,2014,10:107-118.

【2】何梓华.新闻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07.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3.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17:11: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6657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上一篇:新闻出版自由
下一篇:媒介法规
标签:法律新闻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