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 9卷第2期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l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VoIJ 29,No.2
March,20 1 2 2 0 l 2年3月
新闻报道之法律问题研究
边艳艳
(-B鞍山电视台,安徽马鞍山2430O0)
摘要:近年来,因新闻报道引起侵权而导致的新闻诉讼不断增加,一些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时常受
到侵害。新闻工作者要正确把握新闻侵权的司法内容,在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开展新闻报道工作。
关键词:新闻工作者;新闻官司;新闻侵权;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47(2012)02—0015—02
Research OH the Legal Issues in News Reports
BIAN Yah-yah
(Ma’anshan Television,Ma’anshan 243000,Anhui,China)
Abstract:In the recent years the accidents in the lawsuit of news increase continuingly caused by the infrigement in the
news reports and the legal rights are occassionaly violated of some media and journalists who are supposed properly tO mas—
ter the jurisdiction in the news infrigement and carry on the news reports on the basis of the self-conscious obidance of the
legal nolTns.
Key words:journalist;lawsuit of nE s;nE inffigoment;legal con¥ci ̄
“新闻官司”是新闻侵权诉讼的俗称,是因媒体发 谨,不容歧义,二者有所冲突。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表新闻或其他作用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法律
纠纷。近年来,因新闻报道引起侵权而导致的新闻诉
讼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的新闻官司深刻影响了这个
时代的主题——和谐社会的构建。开展舆论监督,针
砭社会时弊,维护民主法制,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新
闻工作者的职责,又是党和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因
新闻报道而产生纷争,以致诉讼,确实给新闻媒体和新
闻工作者带来了困扰,但这却是法律进程中的必然现
象。诚然,我们既不能坐等新闻法的出台,也不能游离
于法律之外,而应当自觉遵循现有的法律规范开展新
闻报道工作。笔者结合自己的新闻实践,对目前的“新
闻官司”问题试作如下探析。
一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
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侵犯民誉权作出了具体规
定,其一是新闻报道失实,即主要事实错误;其二是侮
辱,使人格或名誉受损,蒙受耻辱;其三是诽谤,无中生
有,说人坏话。这些都是新闻报道中必须禁止的。
(二)隐私采访与隐私权保护
、新闻侵权的司法内容
(一)新闻真实与失实
同志说,“无论是开会发言、写文章,都要进
行充分的说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绝不能以偏
概全,草木皆兵,不能以势压人,强词夺理”。[1 真实准确
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命.真实表现是反映事物的本来
面目,也是新闻报导的基本要求。由于受采访环境、手
段、时效等因素的局限,在个别细节和词语表述上有出
入,甚至夸张,不应属于新闻失实。报道的真实同客观
事实并不能完全划等号。在基本事实准确的前提下,
适当的言论,甚至是批评,不应构成侵权,这是舆论监
督的需要,理应受到支持。
新闻真实,是指新闻报道在追求时效的同时做到
阶段真实和全过程真实。然而,新闻工作者的调查采
访不具有强制性,往往凭靠记忆来完成报道,不可能对
所有细节的真实性进行考证,稍有不慎就会“触雷”。
新闻报道使用文字、图片、画面、声音等多种形式,
表述又生动活泼、多姿多彩,而法律规范则苛求表述严
收稿日期:2012-01-11
作者简介:边艳艳(1968一),女,江苏无锡人,马鞍山电视台助理编辑。
近年来,人们的隐私保护意识逐渐增强,隐私属于
人格的一种。人格权是人身权利,是专属权和绝对权,
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
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
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现代汉
语词典》对隐私的注释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
人的事”。笔者认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
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自行支配的具体个人权,如通信、病
情、情感生活、人体的私处等.都是不可侵犯的隐私。
当然,隐私不能完全等同于隐私权。只有与公共利益
不发生冲突时,才上升为隐私权利而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民法对超出
了法律和道德所规定的界限而滥用权利也有禁止性规
定。公民行使隐私权时,若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就无
权利可言,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新闻舆论监督活动中,媒体的“隐私性采访”(即
偷拍偷录)有愈演愈烈之势,一度曾引起广泛关注,甚
至质疑。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偷拍偷录进行限定的
同时,又认可了其具有证据的效力。但是,这种权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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