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的适用法律[工作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08 03:20: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全国司法考试时间)

合同中约定的适用法律

篇一:合同条款-争议处理条款

第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

担对方因仲裁或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

(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加工合同书(5)[适用各方]

[法意范本]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

担对方因仲裁或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

(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检验鉴定合同[适用受托方(检

测机构)]

[法意范本]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

担对方因仲裁或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

(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民用工程承包合同书[适用发

包人][行业合同]第十四条应当遵守的法规、规章等

对任何国家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者任何规

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关于工程

的执行,和根据规定和章程或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

工程的任何形式的影响的公众团体和公会要求给出的一切

通知或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方应当给出通知并支付费用。

承包方应当在各方面遵守如前所述的适用于工程的任

何这种法规、法令和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

当局的细则的规定,并且遵守这种如前所述的公众团体和公

会的规定和规章,而且应当使发包方免受所有因违反任何这

种法规、法令或法律、规章、细则的每一种惩罚和责任。

发包方将偿付或酌情考虑承包方应支付和已支付的与

这种费用有关的一切费用。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①[适用

各方][实务合同]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

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

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②[适

用各方][实务合同]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

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浙江省产权交易合同[适用各方][官方文本]第十二条法

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国

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抵押合同[适用抵押权人][实务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一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

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

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但法

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央国家机关汽

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适用各方][实务合同]12.法律适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

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一

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2.本合同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互利互谅的原则

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确认,由经济仲裁委员

会仲裁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存留两份,乙方存留一份,

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ADSL宽带(拨号)接入合同[适

用服务方][实务合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将争议

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讼。

除正在仲裁或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

合同项中的其余权利,并履行本合同项中的其它义务。A类

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适用各方][实务合同]第

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

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B类

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适用各方][实务合同]第

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

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

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CCC强制性生产认证咨

询委托合同[适用被服务方][实务合同]

十、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CIF合同书[适用买方][实

务合同]19.仲裁

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

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

行,仲裁委

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

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决定,仲裁费

由败诉的一方承担。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适

用各方][实务合同]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

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FDA

注册委托和代理合同[适用各方][实务合同]第六条合同

纠纷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应

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法律以法律为依据。FOB合同书[适用

各方][实务合同]19.仲裁

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

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

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决定,仲

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GPS行驶记录仪采购合同[适用各

方][实务合同]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因产品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

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甲、乙双方无条件服从该

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积极并及时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14条争议的解决

14.1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最终

应由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

根据此规则进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条款并不妨碍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

临时或保全措施。IDC主机托管业务合同[适用各方][实

务合同]十二、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T维护合同[适用被服务方][实务合同]五、解决合同纠

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

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IT信息系统服务合同[适用被服务方]

[实务合同]五、合同执行

1.本合同最短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实际有效期限应

以实际签署日期为准,甲乙双方合同执行时间从甲乙双方

签订合同的当日进行算起。

2.甲方应在合同期内每月日准时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

币元整;甲方

也可以以持续月份方式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元整;

甲方也可以年度方式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元整。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需修改、增删合同

条款内容,应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加入本合同附件。附件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合同执行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

5.其它备注。LLDPE电子交易合同[实务合同]20、

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也可向市场申请调解,如协

商或调解不成引起诉讼,双方约定由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OEM合作合同书(微机)[适用各方][实务合同]十

二、违约及解决纠纷的方式:

1.当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

方认可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实在协商解决不了则向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OEM

制造合同[适用各方][实

务合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产生的任何纠纷,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

如果双方未能在协商开始后的[三十(30]日内解决上述

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员应有[三(3)]

名,其中一名仲裁员应具有、、或国籍。仲裁裁决为终

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VI设计合同书[适用承揽人][实

务合同]七、甲乙双方如因

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一部分,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

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适用发

包人][实务合同]六保修及其他

1.乙方承诺对整个工程进行3年的保修和终身维护,

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日起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的

2小时内做出响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果由于乙方施

工或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而导致报修,在甲方报修以后48

小时内仍未能提出解决方案的,如甲方自行解决,则甲方支

出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2.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交付甲方电气竣工简图和上下

水管线简图,标明导线规格、暗管走向和上下水管线、阀门、

接口走向和位置,甲方签收后方进行竣工结算。

3.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请相关部门仲裁解决。

4.本补充协议由甲、乙双方与年月日在签署。正

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应。

双方共同签署起即日生效。《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合同[适

用卖方][实务合同]28.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产生

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直接向有管辖

权之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

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

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

易促进委员会,外方为。安徽省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适

用卖方][官方文本]第十二

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

制。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经纪

合同(1)[适用各方][实务合同]第六条合同纠纷的解

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决;也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

不成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经纪合

同(2)[适用各方][官方文本]第六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决;也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

不成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农民工劳动合同书[适

用劳动者][官方文本]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2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

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22、甲方的规章制度及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

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2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

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安徽省芜湖市房屋买卖合同[适用

买方][官方文本]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合同。

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本合同须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

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安全玻璃强制认

证合同书[适用受托方(检测机构)][实务合同]8.仲

8.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

员会仲裁。安全评价委托合同[适用受托方(检测机构)]

[实务合同]七、双方如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

解决或申请仲裁或交法院判决。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适用

保险人][行业合同]八、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

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

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

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

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

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

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

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所有权益,以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

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

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

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

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

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若另有其他保障

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

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此例分摊赔偿

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

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

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

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

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

篇二: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

一、鉴于条款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

营的公司,现就工作及其它相关的服务工作,拟委托具有前

述相关工作资质及经验的乙方,承担并完成该项工作。

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

营的公司,具备承担甲方的工作及其它相关服务工作的各

项资质及经验,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承

担该项服务工作。

3.甲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在于。

二、对方保证具备履约资格及能力条款

1.乙方保证其具有承接本合同项目的法定资质,因乙

方缺乏相应资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

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

任。如项目需要审批的,应由乙方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结算、支付条款

1.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

认,出本合同总金额外,甲方无须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服务向

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甲方采用第种方式,并按一下约定安排付款:(1)

现金;(2)

支票;(3)转账。

(1)在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即人民币元。

(2)在乙方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支付

剩余的合同金额,即人民币元。

3.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1)和(2)款所规定金额

后日内想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4.双方的账户如下: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应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另一

方,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

应予赔偿。

四、知识产权条款

1.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

权。与成果有关或因甲方适用成果而发生或引起的任何索赔

或纠纷。

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

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密条款

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

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

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

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

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玉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

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

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甲方

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

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

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

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

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可由接受

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

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

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

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

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沿革的

保密承诺等,一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

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

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以向其披露保密信

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

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的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

义务。

4.如相关监管部门或政府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

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

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

即将需要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

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

接受方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

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

有效。

6.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并非

由于接受方的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

人员的过错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

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

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作出披露。

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

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该

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

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六、违约责任条款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

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

损失。

2.如乙方无法按本合同完成服务工作的,乙方应向甲

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

应支付乙方的相应合同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如

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

时间内完成工作。

3.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金

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

金。

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

的合同金额中扣除)。

5.如因乙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负责

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

赔偿责任。

6.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

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

等相关法律费用。

七、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

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合

同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

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

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

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

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篇三:关于审理买卖合同问题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一)|20XX0812重庆高院1.买卖合同中的垫资条

款是否设立了借款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

人在约定期限内垫资供应一定数量的货物,并收取垫资期间

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合同的法律关

系应当认定为买卖法律关系。约定垫资虽然实际起到了融资

作用,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

有借款款项的交付,不应认定该合同中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2.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

等款项的约定属于何种性质?

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垫资期间的“加

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

对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货物价格的特别约定,应当认

定为价格条款。对于当事人约定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支付

“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关

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金条款。同一

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加价

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又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后的

“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应当区分认定其性

质。

3.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价格条款的,应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

民法院认定为价格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款项

性质,告知当事人垫资期间内的货物实际价格应当按照约定

的货物价格与加价之和计算。

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请求变更合同实际价格的,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

式提出。当事人以抗辩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直接审查实

际价格是否过分高于约定价格。构成显失公平的,法院依法

予以调整。1

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应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提

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除斥期间从人民法院释明款项性质之

日起算。当事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原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4.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约金条款的,应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

民法院认定为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款

项性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

合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性质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

等款项的约定以及买卖合同中其他违约责任条款,综合认定

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对于违约金的

调整,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十九条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8条的规定处理。

5.对于当事人就买卖合同进行的结算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双方已经以结算单、欠条等方式对货款及违约金

等款项进行结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举

证证明已经结算的货款、违约金计算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

应予纠正。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整已经结算的货款、

违约金的,违反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能

够举证证明结算违反自愿原则的除外。

6.当事人约定将买卖合同中的欠付货款及违约金转为

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买受人所欠货款及违约金转为

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买卖法律关系转换为

借款法律关系。出借人(出卖人)据此约定向借款人(买受

人)请求归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抗辩借款

本金中包含的原买卖合同的货款本金或违约金过高并请求

调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买卖合

同结算的货款本金或违约金有计算错误的除外。2

7.当事人对已付款项的冲抵顺序没有约定的,已付款

项应先冲抵本金或先冲抵违约金?

当事人对已付款项的冲抵顺序没有约定,买受人所付款

项不足以清偿全部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所付款项应先冲抵

其所欠货款本金,再冲抵违约金。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且

能够确定分期履行中每期的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数额的,则应

逐笔冲抵。即先冲抵第一期的所欠货款本金,然后冲抵第一

期的违约金,再冲抵第二期的所欠货款本金,以此类推。无

法查清分期履行中每期所欠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数额的,买受

人所付款项先冲抵所欠全部货款本金,再冲抵所欠全部违约

金。

8.买卖合同纠纷中,付款期限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如何

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主张货款及违约金的,其作为

权利主张者应对付款期限已届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卖人

有证据证明付款期限届满的相关证据由买受人持有,而买受

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依照《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付

款期限已届满。3

篇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一、双方约定适用某国法律

买卖双方约定适用某一国的法律,必须以明确的方式提

出。公司应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

素,与外商在合同中明确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

律。

二、双方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

1、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买卖双方所在国家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成员,且双方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时,《公约》将被

自动适用。

目前已经参加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加拿大、

意大利、法国、芬兰、瑞士、瑞典、澳大利亚、赞比亚、南

斯拉夫、阿根廷、埃及、叙利亚、新加坡等国家。我国公司

与上述国家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

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

讼亦得依据《公约》处理。

但《公约》对以下合同内容没有规定:(1)合同的效

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

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于货物

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我国贸易公司即使同

意适用《公约》,还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对公约未予规定

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

辖合同。

2、适用卖方所在国的法律

买卖双方在未选择销售合同所适用法律时,一般情况

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

辖。

3、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法律

但销售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应受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法

律:(1)谈判在买方所在国家进行,并且参加谈判的各当

事人在该国订立了合同;(2)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所

在国履行其交货义务;(3)合同主要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和

应向买方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而订立。

4、风险规避

由于各国关于销售合同的规定各不相同,在不了解的情

况下,如适用买方所在国法律将对我国出口商(卖方)造成

很大的不利。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争取

约定适用本国的法律;次之则约定适用双方均熟悉的国际公

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等。

篇五: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适用

不可抗力作为法律中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在贸易过程

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理论界对不可抗

力的研究甚少,而且各国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

准,因此在实务当中往往出现一些具有争议的情况。不可抗

力的种类繁多,而且有许多人类未发现的异常事件也构成不

可抗力的标准,比如20XX年全球爆发的SARS病毒,所以详

细列举不可抗力的种类是不可能胜任的。本文站在不可抗力

条款产生的背景、初衷与意义,结合当前国际上对不可抗力

一些已经达成共识的观点,尝试对构成不可抗力的要件进行

界定。同时,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区别了不可抗力与

情势变更、合同落空以及意外事件,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进

一步说明了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当然,最为重要的是,在

不可抗力的认定过程中,还有一些法律原则也是需要注意

的,比如公平原则、因果关系等等。最后本文结合目前的立

法现状,对完善不可抗力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不可抗力合同法构成要件适用原则

1.绪

论.................................................

...................................................

.........................3

不可抗力的定

义.................................................

.............................................3

不可抗力的历史沿

革.................................................

.....................................3

研究意

义.................................................

...................................................

......4

创新与不

足.................................................

...................................................

..5

2.与不可抗力相关的概

念.................................................

............................................6

险.................................................

...................................................

..............6

合同落空或情势变

更.................................................

.....................................7

意外事

件.................................................

...................................................

......8

结.................................................

...................................................

..............9

3不可抗力的特征与类

型.................................................

............................................9

不可抗力的特

征.................................................

.............................................9

不可抗力的成立条

件.................................................

...................................10

不可抗力的类

型.................................................

...........................................11

自然灾

害.................................................

............................................12

社会异常事

件.................................................

....................................12

其他有争议的情

形.................................................

............................12

4.结合案例探讨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的适

用.................................................

........15

适用不可抗力的构成要

件.................................................

...........................15

不可抗力发生后权利与义务的处

理.................................................

...........17

5.对不可抗力规则的立法建

议.................................................

................................17

1.绪论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外文通常的说法叫forcemajeure,这种叫

法源自《法国民法典》,后被引进《英国法律字典》。Force

majeure一词本意中有“上帝之力”的意思,可见这个词在

最开始含有一些宗教彩。因而不可抗力一般指那些不可预

见、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重大事件,比如重大自然灾害、

重大的社会动荡等。关于不可抗力的具体定义,各国的说

法不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沿袭

了大陆法的规则,是比较合理的。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解释,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

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的或克服

它或它的后果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2

不可抗力的历史沿革

从西方法制史来看,不可抗力最早于罗马法。罗马法将

因不可规则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的损害称为casus,即事

变,如自然灾害、战争、交通阻断、法令废改等。事变又分

为轻微事变(casusminores)和不可抗力(casusmajores)

两种。轻微事变是指非不能抗拒的的事实造成的,情节比较

轻微的事变;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或者预见了也无

法抗拒的法律事实。

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如《法

国民法典》规定:如债务人系由于不可抗力或事变而不履行

其给付或作为的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

损害赔偿责任。而正是在《法国民法典》中,开始第一次出

现forcemajure一词。《德国民法典》则规定:“非由于

债务人的过失而未为给付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3意

大利民法典中虽然没有出现不可抗力一词,但也也是做出了

类似的规定:“当由于不可规则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给付不

能时,债务消灭”。4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对不可抗力

作出了定义:“不可抗力是1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53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

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1)款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85条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125条234

在当时条件下不可避免的非常事件”,5而之后的《俄

罗斯联邦民法》也规定:“债务因履行不能而终止,如果履

行不能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情况所引起的”。6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分布在《民法通则》第153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作出了详

尽的阐述。但事实上,我国古代也有类似对不可抗力的相关

规定。比如唐代的《唐律·杂律》规定:“雨水过常,非人

力所防者”,“行船卒遇风浪,损失财物及杀伤人者不坐不

偿”。到后来的《大清民

律草案》及《中华民国民法典》均有对不可抗力的阐述。

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不可抗力虽然出现较早,但在学术界一直以来没有引起

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不可抗力是小概

率事件,在司法过程中较少地涉及,因此学者对其缺乏足够

的重视。第二,各国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始终都是一个外延

广泛的概念,由于不可抗力的特殊性,没有哪个国家会对具

体的不可抗力作出详细的罗列。第三,不可抗力与其他的许

多概念有着较为模糊的界限,在很多时候当事人也不好确认

不可抗力。

正是由于研究上的空缺以及概念上的界定不清,这也是

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本文尝试通过比较研究、案例

分析的方法,具体探讨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性,并提

出对我国不可抗力立法的相关建议。

(2)现实意义

自古以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就不断遭到一些自然灾害或

社会动荡的影响。科技不发达的年代,人们对这些灾害缺乏

一定的认识,因此造成了较大的损失。然而,就算在科技发

达的今天,对于许多的重大灾难,人类仍然缺乏相应的抵抗

力,我们的经济生活仍然受到这些事件的阻碍。一次重大的

地震,有可能使一个城市陷入瘫痪之中;一场风暴,就可能

使得一大批货物受损;一次战争,让多少人丧生,使贸易中

断。不仅如此,虽然我们已经认识了自然界的大概面貌,然

而仍然5参见《苏俄民法典》第85条

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6章6

有许多事情是我们无法认知。20XX年,一场席卷世界的

SARS病毒使全球的经济生活遭受重创;20XX年的H11病毒

在人们的恐惧中掠夺人民的财富与生命;最近两年的赛博坦

病毒也是超出人们认知的新事物。确立不可抗力制度,是对

行为人的一种保护,符合当代的法律精神。

根据统计数据7,仅20XX年,中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直接

的经济损失亿元,人口死亡2284人,受灾人口多达人。从

20XX年至今,地震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由山体

滑坡、泥石流等地址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6540115万

元,由海洋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亿元,由森林火灾造成的

经济损失达万元。可见在今天,在重大的灾难面前,人类是

一样的渺小。因此健全不可抗力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

减轻行为人经济负担有着重要的作用。

创新与不足

由于学术界对不可抗力鲜有涉足,因此本文的研究对促

进不可抗力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的创新

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法,对不可抗

力的研究做了深入浅出的对比分析与法律阐释。

第二,本文将不可抗力与几种易于混淆的概念进行对比

分析,总结出他们的异同,对于促进不可抗力的适用性有着

重要意义。

第三,本文选取了大量通俗且精妙的案例对不可抗力的

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并尽可能地概括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与种

类。

当然本文业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本文研究的是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此类

案件并不多,因此在选取案例方面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第二,关于不可抗力,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

因此本文的观点可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7数据:中国统计年鉴

篇六: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

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

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

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中。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

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

首要原则。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

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

的规定。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

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

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具

体如下:

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

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

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

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

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

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到开庭时,协商

不一致的,由人民法

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

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

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

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对当

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

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

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

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

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

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

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

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

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

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

律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意

思自治原则不能适用在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方面。

关于涉外合同的形式问题,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

我国,另一方当事人营业地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的缔结国内的涉外经济合同,如

果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的话,其合同的形式

应采用书面形式,当

事人不能用约定排除书面形式的要求。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根据上述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即规

定: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由于“最密切联系地”是一个极具灵活的连结点,对此,

我国已有的实践也是采纳“特征履行原则”,以此作为对合

同的最密切联系地进行界定的依据。在此,有一个问题有必

要向大家解释。1985年我国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

年最高法院又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

称《解答》),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的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问题。1999年新《合同法》的颁布取代了1985年《涉外经

济合同法》,的《解答》也随之废止。尽管《解

答》被废止,但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内容丰富,颇

具特,对当今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根据

《解答》的内容,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

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司法实践是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

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

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

所确立的条件并应买

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营

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

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

地的法律。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在地法律。

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地的法

律。

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法律。

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地法律。

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

法律。

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上述这些合同的法律虽然是根据特征性履行原则而确

立的,但是实际情况往往要比上述情况复杂得多。有的时候,

上述规定所确定的准据法并不一定是与有关合同有最密切

联系的地方的法律。实践中,我国还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

上述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例外条款,即若合同明显地与

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时,人民法院应

以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如果

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

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往所或居所为准。

(三)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适用国际条约原则是指依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

约处理属于国际条约适用范围内的涉外民商事争议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如

果同我国有关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的这一

做法,是符合目前通行的国际实践的。

在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没有解决有关

涉外合同争议的相应的规定,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适用国

际惯例的条件是:

据我国国际私法规则的规定,某个涉外合同应适用中国

法作准据法。

中国法律没有解决有关涉外合同争议的相应规定。

适用国际惯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篇七:关于保密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法律依据

关于保密合同的相关问题及法律依据

关于保密合同的相关问题,重点说明以下几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

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

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

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

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之规定,贵公司

可以与某些员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与所有的员工签

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

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规定,贵公司的高层管理

者,由于担任公司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公司重要的经营

信息,理应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三、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因此,制定一个对贵公司适用的保密协议,应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一)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的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

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

密和经营秘密。关于技术秘密,《关于审理技

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

此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从您的来信中看到,您所说的“对外,不得泄露公司的

机密,如产品开发状况、市场策略、经营状况等;对内(包

括对外),不得泄露人事信息、未公开的讨论内容等,比如

包括收入情况、下属的升职计划、员工奖励政策等。”则分

别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无论是贵公司的技术秘密还是经

营秘密,只要同时符合“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三

个法定要件,都能构成商业秘密。

关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以及这三个法定要件的具体

含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

若干规定》第二条对此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

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

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

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

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

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对于贵公司而言,为了减少纠纷,贵公司可以根据自身

的实际情况,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在保

密协议中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列举,向员工明示并达

成共识。

(二)保密措施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

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对此,贵公司可根据

自身情况向员工说明公司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

业秘密。

(三)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

对于禁止泄密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

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禁止下列侵犯

商业秘密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

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

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

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

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

犯商业秘密。”

贵公司应明确规定员工应当负有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

的义务,不得做出有损于该义务的行为。在贵公司确定了保

密义务后,可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法,对员工的哪些

行为属于泄密行为做出详细的规定。

(四)保密费用

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公司中承担保

密义务的员工是否给予保密

费用。因此,贵公司可以根据贵公司自身的经济实力和

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给予员工保密费用。不过,建议贵公司,

适当地支付保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员工的积极

性,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五)保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

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

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

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

限,不得超过二年。”之规定,贵公司可与员工约定保护商

业秘密的期限,但是在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期限不能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上规定的两年最长期限。

不过,根据仍然现行有效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

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

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

(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

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

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

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

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程度与

员工约定保密期限。

(六)与保密有关的其他事项

贵公司可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下,自行规定与保

密有关的其他事项,如贵公司是否限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做

出哪些行为,否则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

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

违反对公司

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贵公司可根据以上规定自行制

定与保密有关的其他事项。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

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

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

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之规定,贵公司在与员工协商约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间,贵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

施。

(七)法律责任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会产生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

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

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侵犯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行政责任。根据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

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

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

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

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后果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

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

三种法定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其他条款

此条款可规定,如随着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保密协议

是否应当做相应的变更等内容。

综上,以上八项条款为制定保密协议的一般条款。贵公

司可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在国家及当地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

内制定保密协议。后附与保密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保密协

议范本,范本仅供参考。

附录:关于保密合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

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

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

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

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侵犯商业秘密三种法定行为之一,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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