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66

更新时间:2024-11-08 14:41: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狗抓兔)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1、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

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

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

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

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

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2、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

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

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

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

理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

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

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

《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

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

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

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

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

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

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

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

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

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

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间接反致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

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

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

的实体法。

4、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

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

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

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

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

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

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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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

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

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

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

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

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

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

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

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

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

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

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6、1999年4月,新西兰甲公司(买方)与江苏乙公司(卖方)签订搪瓷钛白粉买卖合

同。合同中约定:江苏乙公司所供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口检验局检验

证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为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商品检定合

格,并出具了商检合格证。此后,乙公司用集装箱装箱从江苏南京港发运给甲公司。甲公

司收到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即委托SDS驻新西兰的机构对搪瓷钛白粉进行检

验,检验结果认为该批白粉达不到确认书的质量标准。甲公司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

和中国国际商会驻新西兰代表处向乙公司交涉索赔事宜。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00年

12月28日在中国南京达成协议: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货物由甲公司处理,但甲

公司必须向乙公司出具证明。由于甲公司后来未出具证明,乙公司也未履行该协议。随

后,甲公司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的性质是什么?应以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当时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冲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当事人之间签

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的条款。因而,从合同争议角度上

看,即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合同货物产地为中国,合同中约

定货物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商检及乙公司所出证明为最后依据,说明了中国是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中国法律是处理本案的准据法。

7、1989年7月10日,许某被大连甲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定了《外派船员合同

书》。甲公司的和大连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许某

即被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惠顿”轮。任该轮大管轮之职,期限为一年。许

某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89年11月28日,“惠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许某在

机仓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

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

节。许某出院后,多次乙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许某遂于1991年7月1

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的规定,

是甲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乙公司支付保险赔

偿金,工资损失和医疗费。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

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

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本案属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案件中侵权

行为发生地在土耳其国,似乎应适用土耳其法。但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的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

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

择适用。”据此可见,我国审判实践上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没有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

地”上,而是采取较为灵活的解释。因此,许某回国时被确诊而截指,并因此而付出

医疗费,也可被认定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而可按上述

解释选择适用中国法。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并均在中国有住所,根据同条规

定的后半段,也是可以适用中国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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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93年1月,大连甲公司与日本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由甲公司

派船承运乙商社的一批钢材,装货港为日本大阪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新港。合同签订

后,甲公司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船抵大阪港后,乙商社以船舶

不适航为理由拒绝装货。为此,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级社与日本

KK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乙商社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船舶

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

甲公司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阪港受载,厦门至大阪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

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于1994年

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

请问:1)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2)厦门海事法院有管辖权吗?

答:1)甲公司与乙商社通过电传签订合同。乙商社确认时间在后,其所在地神户为合同

签订地。装货港为大阪港,卸货港为天津新港,日本大阪、中国天津应为合同履行地。被

告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3条的有关规定,日本国法院、中国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

权。

2)原告的船舶从中国厦门港空放驶往日本国大阪港受载,此空放航次是该航次租船合同

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表明原告开始履行该航次租船合同,但这只表明这是原告

的准备行为,而不获明预备航次的始发港是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为原告的船舶在预

备航次的始发港并未装载约定的货物,不表明原告装载货物的主要义务已经开始履行,因

此,预备航次不是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据此,中国厦门既不是合同签订地,也不是合

同履行地,又不是被告住所地;被告在中国厦门没设有分支机构,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

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本案作为涉外海事诉讼,和

中国厦门没有任何管辖联系因素,故厦门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9、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

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

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

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

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

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

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

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

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请问:l)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答:1)因为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

调解协议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文书,其调解协议书就是一种具有执行效力和法

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

以外,还应该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我国与波兰、法国等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定中,

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指“裁决”,包括调解书。

2)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居留在日本,故无论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依

照被告原则,我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

10、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

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

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

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

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

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

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请问: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答: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

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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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

中国婚姻法审判

11、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

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

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

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况下,与印尼华侨吴

某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15000元出卖给吴某。签约

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吴某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

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

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

向吴某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吴某因坚持房

屋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吴某于199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

买卖有效。|

请问: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2)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答:1)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该不动产在中国厦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

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

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方仍

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变。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

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

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分之效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

部门已经指出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是善

意的。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

人同意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

卖关系应属无效。

12、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

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大世界”。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

考察,费用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月15

日、1999年1月6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

担。双方经协商,于1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协议约

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2)在

英国期间费用暂由芳薇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

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金。(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月

动工兴建。(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

人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1999年3

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同年3

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合同。考察回国后,该

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嗣后,双方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

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

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

应资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

垫付的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

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工程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发生违

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l)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答:1)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方去英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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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由于双方还同意此笔考察费

用将来从合资企业的利润中补偿外方,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偿付,故在双方之

间成立涉外合同之债。双方当事人虽签订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资经营企

业合同经报批未获批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

要处理,故本案仅是单纯的涉外合同之债争议。

2)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之债的争议,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

原《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合同是在中国境内

签订的,债务人为中国法人,债务履行地也在中国,债权人又是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故中

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13、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

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

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

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

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

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

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

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14、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

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

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

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

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

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

在日本的住所。

一、单项选择题:

5.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

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

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A)。

A.识别B.司法协助C.法律援助D.法律规避

6.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A.范围B.系属C.连接点D.准据法

7.凯弗斯提出了()。

A.政府利益说B.最密切联系说C.国际礼让说D.结果选择说

8.识别的对象是()。A.客观事实B.冲突规范C.连接点D.系属

9.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A.《巴伐利亚法典》B.《永徽律》C.《法国民法典》D.《德国民法施行法》

10.()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A.时际法律冲突B.人际法律冲突C.静态法律冲突D.区际法律冲突

11.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

A.《巴伐利亚法典》B.《永徽律》C.《法国民法典》D.《德国民法施行法》

12.杜摩兰在(B)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

A.《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B.《巴黎习惯法评述》

C.《法律冲突论》D.《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13.(D)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A.胡伯B.伏特C.杜摩兰D.萨维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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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

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A)。A.适用国际惯例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

依据C.驳回起诉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1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C)。

A.《巴伐利亚法典》B.《普鲁士法典》C.《法国民法典》D.《德国民法施行法》

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A)。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7.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

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A)。A.涉外合同B.涉外合同当事人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18.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C)。

A.鲍富莱蒙离婚案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C.福果继承案D.特鲁弗特继承案

19.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C)。

A.《民法施行法》B.《中国国际私法》C.《法律适用条例》D.《涉外民事法律适用

法》20.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

A.成文法B.判例法C.学说法D.惯例法

5、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

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

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D)。

A.美国法律B.中国法律

C.当事人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D.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6、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

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B)。

A.中国B.日本C.英国D.希腊

7、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

法颁布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B)。

A.旧法B.新法C.法院择一适用D.当事人择一适用

8、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

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这是一条(A)的规定。

A.国民待遇B.优惠待遇C.歧视待遇D.敌视待遇

9、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可以适用(A)来调整。

A.船旗国法B.物之所在地法C.所有人属人法D.合同的准据法

10、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志确立的管辖权称之为(B)。

A.属人管辖B.属地管辖C.协议管辖D.平行管辖

11、"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一条(B)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性冲突规范D.选择性冲突规范

12、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首先采用的是(C)

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B.代理关系成立地法C.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D.代理行为地法

13、对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一般适用(C)

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目的地法C.船旗国法D.当事人本国法

14、依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管辖外,合同履

行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该种管辖属(D)

A.一般管辖B.特殊管辖C.协议管辖D.专属管辖

5,D6B7B8A9A10B

BCCDD

二、多项选择题:

1.彼得鲁为美国公民,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而在我国法院起

诉,则彼得鲁可以()。

A.委托长期在中国经商的美国公民霍克艾为诉讼代理人。

B.委托中国律师纪春林为诉讼代理人。

C.委托美国律师邓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D.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强森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2.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

A.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D.协助当事

人之间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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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

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BD)。

A.先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应通知当事人撤诉。

B.两国法院均可受理案件。

C.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予准许。

D.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不予准许。

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扶养关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包括

()。

A.扶养关系成立地法律B.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C.被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D.供养被扶养

人的财产所在地国法律

5.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提出的保留有(AD)。A.商事保留B.民

事保C.协议保留D.互惠保留

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

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BC)。

A.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由当事人交给我国外交机关,由外交机关通知外国法院执行。

7.我国法律禁止我国(ABD)与外国人结婚。

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B.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8.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

A.司法文书送达的豁免B.司法管辖的豁免C.诉讼程序的豁免D.强制执行的豁免9.各

国法律中关于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必备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哪些内容。()

A.男女双方自愿B.男女两性结合C.符合一定形式D.符合法定婚龄

10.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有()。

A.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B.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C.互惠原则D.我

国国内立法

11.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

A.婚姻举行地B.当事人人本国法C.当事人住所地法D.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

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12.各国法律规定中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

A.禁止近亲关系的男女通婚B.禁止同性结合C.禁止重婚D.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

13.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

A.是否有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B.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C.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D.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

14.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

当()。

A.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

B.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C.亲自到民政部门登记D.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15.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ABCD)。A.仲裁争议事项B.仲裁地点C.

仲裁机构D.仲裁规则

16.下列关于涉外婚姻问题的选项,依照我国有关规定,正确的是(ABD)。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我国法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确定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17.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婚姻登记地法

18.实践中,各国指定的司法协助中央机关不尽相同,包括(BCD)。A.国务院B.司

法部C.外交部D.最高法院

19.目前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包括(BC)。

A.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D.深圳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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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各国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主张适用的法律有(AC)

A.婚姻举行地法B.法院地C.当事人属人法D.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当事人属人法为辅

一、单项选择题:

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A)。

A.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B.作者有生之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的发表之日起50年。

C.作者有生之年或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D.作者有生之年,不论作品何时发表。

6.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

()。

A.刑法性法令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C.最密切联系说D.管理中心说

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

护D.自动获得保护

8.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法人住所地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D.法人注册登记

9.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该企业()。

A.具有美国国籍B.具有日本国籍C.具有中国国籍D.不具有国籍

10.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B.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

C.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11.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某一外国法人到中国从

事商业活动,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C)

A.主要营业地国的法律B.主要管理地国的法律C.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D.资本控

制国的法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

()的规定。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普遍优惠待遇D.不歧视待遇

1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A.行为实施地法B.出票地法C.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D.付款地法

14.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

A.资本控制说B.登记地说C.法人国籍说D.法人住所地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

1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注册登记地B.股东国籍国C.营业中心所在地D.管理中心所在地

17.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给予

(B)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A.受惠国B.第三国C.同盟

国D.其他国家

18.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B)。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

18个月

19.《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B)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无B.多重C.相同D.不同

20.(A)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A.《世界版权公约》B.《巴黎公约》C.《伯尔尼公约》D.《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

4.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A.比尔B.奇特尔

曼C.毕叶D.贝斯特里基

5.下列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AD

A.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日本人与一美国人的侵权行为之诉

B.为继承父母留在新加坡的房产而起诉的案件

C.美国一夫妇在中国收养儿童

D.日商投资设立的电器公司与中美合资的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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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A.属人法B.物之所在地法C.行为

地法D.法院地法

7.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A.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B.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

用法国法

C.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D.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

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B.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

C.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案依据D.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9.国际私法中的()BC?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

A.公共秩序保留B.反致C.律规避D.外国法的查明

10.以下属于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A.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

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

B.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C.法院考虑适用外国法的时候,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

予以适用

D.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11.国际私法有以下渊源(ABCD)。A.国内成文法B.国际条约C.国内判例D.国

际惯例

12.实践中,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包括(ABCDE).

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B.类推适用内国法

C.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D.适用一般法理E.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1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BD)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

力.”A.任意性B.强制性C.规范性D.禁止性

14.以下属于利益分析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A.每个法域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法域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

现的

B.当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在此基础

上确定哪个法域的利益应当让位

C.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根据是否存在利益,可分为真实冲突和虚假冲突

D.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15.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冲突规范()

A.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B.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

用法国法

C.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

住所

D.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理论上,对识别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哪几种主张(ABCDE)。

A.依法院地法识别B.依准据法识别C.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

D.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E.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

17.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以下法律特征(ABD)。A.涉外性B.国际性C.地域

性D.广泛性

18.实践中(AB)有限接受反致和转致。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

19.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

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0.以下选项属于单边冲突规范的有(BD)。

A.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B.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

适用法国法

C.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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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

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

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B.法国法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D.中国法

2.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D)的法律。

A.行为地法B.法院地法C.船旗国法D.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3.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

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C)申请。

A.B.高级人民法院C.中级人民法院D.基层人民法院

4.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

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A)。

A.适用国际惯例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多项选择题

1.一个人在国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有(AC)。

A.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B.以居所为住所C.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住所D.由当事人选

择一个住所为住所

2.各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都作了规定,各国承认的准正方式有(ABC)。

A.父母事后婚姻B.父母对子女的认领C.法院判决D.非婚生子女申请

3.有关国际惯例的正确说法是(ABD)。

A.在实践中反复适用,有确定的内容B.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C.具有强制性D.在

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

4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A.对同B.一民事关系C.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D.的规定E.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

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F.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G.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H.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

律的域外效力

5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

判断

5、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方式、遗嘱的内容等法律问题作了详

尽的规定。(F)错

6、特别方式遗嘱有三种表现形式:自笔证书、公证证书、秘密证书。(F)错

7、《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F)错

8、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

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T)对

9、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应以

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T)对

1、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这是涉外遗产继承的“区别制”。(T)对

2、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仿照法人国籍法确定。(T)对

3、法院管辖权不容剥夺,仲裁协议不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F)错

4、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以不对案件进行识别。(F)错

6、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现形式。(T)对

9、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9世纪提出来的。(F)错

10、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F)错

2.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发

展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使在

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T)对

4.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上理算共同海损的规则,该规则统一了各国共

同海损理算、航空货损理算的法律规定。(F)错

填空

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方式进行修改,现在当事人

权利义务采用______方式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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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冲突规范

应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这构成_______。

7、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_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_。

8、《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

法律”,这是一条关于___公共秩序保留_的规定。

9、最早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概念的是__莫里斯_。

10、"合同自体法"通常首先指的是__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_。

1.原船舶登记国法律2.戴西3..转致

1.有限的2.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3.对应4..转致

(一)冲突规范

1、范围与系属

冲突规范在其结构形式上主要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冲突范围的“范围”是指冲

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冲突规范的“系属”是指冲突规

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例如:“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个法律规范中“不动产”是“范围”,“不动产所

在地法”为“系属”。

2、常见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

(2)物之所在地法;

(3)行为地法;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5)法院地法;

(6)最密切联系地法。

3、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

该规范只有一个连结点,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国内法或只适用外国法

的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含有抽象连结点,并以其为依据去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

范。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也只有一个“连结点”,该连结点往往以一个抽象的地点为

标志。由于该连结点是抽象的,所以其所指向的法律存在着是内国法或外国法的两种可

能,

因而被称为“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须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其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适用的法规,由法院或当事人择其一以适用的冲突规范。

(二)准据法

l、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

(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3)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2、准据法的确定

准据法指被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体权利义

务的某个特定国家的实体法。.一般根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准据法。当冲突规范

指向

的是多法域的国家法律时,我国的做法是: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

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

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简述题

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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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①区际法律冲突广泛存在

于联邦制国家。②一国存在不同法域,当冲突规范指引应该适用该国法律时就会产生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

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

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

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

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

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

范。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

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

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3)从冲突规

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4、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答: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

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①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②

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却常常要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

商船、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③最惠国待遇是使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制

度。

5、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萨维尼在批判“动产随人”原则之时,提出了与之相对的“动产三分说”即把动产分为三类。(1)

不能确定其所在地(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地方不定期的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

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等介于前两者之间者。第一类应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第二类应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第三类应视具体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

则④合同自体法

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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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

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

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我国关于

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

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9、简述域外送达的方式

答: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与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

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

有以下几种:①外交途径送达②领事途径送达③中央机关送达④法院送达⑤邮寄送达⑥个人送达⑦公告送

10.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

问题规定的不同。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

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1、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

答: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

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2.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答: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

的案件。诉讼程序的豁免。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

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豁免。一国作为

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

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

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当

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②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

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③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

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④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⑤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

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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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

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

裁定,交付执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

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

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

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

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

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1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

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

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

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

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

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1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

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

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

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

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7.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

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

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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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索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

特征:(1)涉外性.涉外员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岛的一方是外国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

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

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事之问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

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帱。(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

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

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二、填空题

1.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

一种是国籍的(消极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在我国,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

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组成。

4.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住所)为其住所。

5.意大利著名法律法学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

6.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8.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是德国的法学家(萨维尼)。

9.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

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10.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一、名词解释

1.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是指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或哪一地

区法律的法律规范

2.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3.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

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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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个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

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

三、判断题

1.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律规定

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

2.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使在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

法律地位平等。(对)

3.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对)

4.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

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错)

5.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属于特殊的物,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而是适用

船旗国法或登记国法解决。(对)

6.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

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

的准据法,这构成转致。(错)

7.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在于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

律可以与合同毫无关系。但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和选择法律必

须是善意的。(对)

8.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75条第2款规定:“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

令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法律关系的争议。”这一规定表明该法没有溯及力。(错)

9.相对豁免论主张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关系时,与自然人、法人等一般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

位是相同的。(对)

10.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2

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

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郑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所以,中国法院不

能受理王某的起诉。(错)。

四、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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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管辖权的(C)申请。

A.B.高级人民法院C.中级人民法院D.基层人民法院

2.外国法院审理与中国公民、法人有关的案件时,派特派员取证,我国(B)

A.允许B.不允许C.原则上不允许D.立法中未作规定

3.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

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B.法国法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D.中国法

4.冲突规范的作用,在于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进行(B)

A.直接调整B.间接调整C.明示调整D.默示调整

5.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D)的法律。

A.行为地法B.法院地法C.船旗国法D.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6.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

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

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律B.中国法律C.当事人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D.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7.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A)

A.范围B.系属C.连接点D.准据法

8.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

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

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D)法律。

A.日本B.韩国C.德国D.中国

9.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B)。

A.中国B.日本C.英国D.希腊

10.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是(B)

A.保证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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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五、多项选择题

1.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ABD)。

A.合同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C.继承关系D.管辖权确定

2.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适用于(ABC)。

A.涉外侵权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C.合同关系D.国际民事诉讼关系

3.我国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对如下几项事项提出保留(AC)。

A.互惠保留B.公共秩序保留C.商事保留D.反致保留

4.涉外案件仲裁过程中,我国仲裁机构要进行调解。仲裁案件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ABCD)。

A.调解必须是自愿的B.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C.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平合理、事实求是的基础上进行

D.调解程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仲裁程序相结合同时进行

5.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要审查(ABCD)

A.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B.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C.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D.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

6.一国法院解决涉外失踪宣告和涉外死亡宣告案件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有(CD)。

A.当事人国籍问题B.当事人住所问题C.案件管辖权问题D.法律适用问题

7.构成国际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AC)。

A.有久居的意愿B.在居住地有一定的财产C.有居住的事实D.居住的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

8.一个人在国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有(ABC)。

A.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B.以居所为住所

C.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住所D.由当事人选择一个住所为住所

9.各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都作了规定,各国承认的准正方式有(ABC)。

A.父母事后婚姻B.父母对子女的认领C.法院判决D.非婚生子女申请

10.有关国际惯例的正确说法是(ABD)。

A.在实践中反复适用,有确定的内容B.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C.具有强制性D.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

六、简答题

1.简述国际礼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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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

法律适用的观点。

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

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

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

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2.简述国民待遇制度的特点。

总结各国关于国民待遇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见,国民待遇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新特点:

1)当今的国民待遇原则上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一般以对等为

条件来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

2)外国人应当与内国人处于相同的民事权利地位,但这绝不能理解成外国人在内国与内国人享有完全相

同的民事权利。外国人只在某些方面和某些领域享有国民待遇,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

3)当今的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各国除公认应赋予外国人在人身权和其他一些必需的民

事权利方面的国民待遇外,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的给予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3.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

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

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七、论述题

试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范围和例外。

答:(1)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性质的确定;物权客体的范

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法。(2)但对运送中的或处于公海、

公空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改用发送地法或目的地

法,或所有人属人法,或登记注册地法,旗国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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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B)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C.程序规范来实现的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来实现的

2.在早期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影响最大的当属(A)

A.1804年《法国民法典》B.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

C.1829年《荷兰民法典》D.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

3.被视为是国际私法萌芽的“万民法”产生于(A)

A.罗马法时代B.种族法时代C.属人法时代D.属地法时代

4.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诞生的学说是(D)

A.法律关系本座说B.既得权说

C.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说D.法则区别说

5.被西方不少学者称为是“国际私法之父”的学者是(A)

A.巴托鲁斯B.萨维尼C.胡伯D.戴赛

6.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C)

A.法则区别说B.国际礼让说C.法律关系本座说D本地法说

7.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待遇的制度称为(B)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优惠待遇D.普遍优惠待遇

8.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的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

行,蒙古族一方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该规定是解决(C)

A.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则B.时际法律冲突的规则

C.人际法律冲突的规则D.州际法律冲突的规则

9.“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是一条(D)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10.“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中的“住所地”是该冲突规范的(C)

A.范围B.系属C.连结点D.准据法

11.“侵权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一条(B)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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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如果该国没有调整

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的,则直接是适用(C)

A.当事人的住所地法B.当事人的本国法

C.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法院地法

13.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碰到的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是(A)

A.识别B.反致C.公共秩序保留D.先决问题

14.一个住所在意大利的英国公民未留遗嘱死亡,死后留有动产在英格兰。按照英国的冲突规则,动产继

承依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但意大利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对这笔动产的继承如果英

国法院最终依其本国法来处理,即构成(A)

A.反致B.转致C.间接转致D.双重转致

15.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应当(C)

A.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B.适用一般法理

C.适用我国法律D.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16.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C)

A.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B.法院地法

C.当事人的属人法D.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

17.目前在涉外物权关系中,最普遍适用的法律是(C)

A.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本国法B.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住所地法C.物之所在地法D.法院地法

18.从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其最早的一个阶段是(A)

A.以缔约地法为主的阶段B.以意思自治为主的阶段

C.以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为辅的阶段D.合同自体法阶段

19.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适用(A)

A.婚姻缔结地法B.当事人的属人法C.混合制D.单一制

20.我国法律规定动产继承适用(B)

A.被继承人本国法B.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C.物之所在地法D.法院地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一般而言,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BCD)

A.国内立法B.司法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2.我国有关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主要有(ABCD)

A.1986年《民法通则》B.1992年《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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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95年《票据法》D.1991年《民事诉讼法》

3.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BC)

A.取得在先的国籍的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

B.取得在后的国籍的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

C.有住所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D.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4.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ABCD)

A.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B.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国际民事交往关系

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

D.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5.目前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比重明显增加的冲突规范的类型有(BC)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6.在大陆法国家,通常被视为实体法问题的包括(ABCD)

A.时效B.举证责任C.推定D.赔偿责任

7.我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外国法的查明途径有(ABCD)

A.由当事人提供B.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C.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D.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中央机关提供

8.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有(CD)

A.动产的租赁B.动产的买卖C.不动产的租赁D.不动产的买卖

9.最密切联系又称为(ABCD)

A.最强联系B.最重要联系C.最真实联系D.重力中心

10.1988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采用了(ABCD)

A.同一制B.多个连结点

C.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名词解释题

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

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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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它又

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

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4、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学者萨维尼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创立的学说。他从一种普

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每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所在即是该法律关

系的“本座”,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该涉外民事关系“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将涉外关系分为“人”、

“物”、“债”、“行为”和“程序”等几类,并提出了每种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该学说结束了法则区

别说占统治地位的局面,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的变革,对后来的国际私法理论有重要的影

响。

5、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

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它虽然是一个古老的原则,至今仍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与方法。

四、简答题

1.反致产生的条件有哪些?

答:①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认为本国

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全部法律制度,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②相关国家的冲突规则不

一致,彼此也存在冲突,也就是说,不同国家就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制定的冲突规范的连结

点不同,或在连结点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连结点有不同理解。这是反致产生的法律条件。③致送关

系没有中断,这是反致产生的客观条件。即使相关国家都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包括对方国家的

冲突法,如致送关系中断,反致也无从产生。

2.简述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答:①连结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②连结点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

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③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3.简述准据法的特点。

答: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不管是国内实体法还是国际统一实体法都

可以成为准据法。而在接受反致、转致的情况下,国内冲突法所援用的外国冲突法则不是准据法。②准据

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准据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它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引,那些直接适用于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不论是统一实体法,还是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都不能称为准据法。③准据

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

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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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述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

答: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②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

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如时效问题,有些国家把它看做实体法问题,适用有关

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解决,而一些国家把它看作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解决。③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

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含义。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以及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

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或在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其含义的理解也不一致。

五、论述题

试论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法。

答: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就是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

突,因此它就是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是由下列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正是由于

这种差别,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

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由此可见,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是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各国之间正常的民事交往是民事法律冲突

产生的客观基础。三是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在实际生活中,凡在内国法不允许外国人

享有某项民事权利时,也就不会出现外国人作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冲突。另一

方面,如果外国人在内国居于凌驾内国人之上的特权地位,也无民事法律冲突可言。四是各国在一定条件

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一般来说,各国只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的域外效力。正

是因为各国的相互承认,才产生了民事法律冲突。

3、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两种。第一,冲突法解决方法,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

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依立法

渊源的不同,它可分为国内冲突法解决方法,即各国通过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与本国有关的民事法律冲

突和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方法,即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国际民事

法律冲突。由于冲突规范并不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被称为间接的调整方法。它缺乏

针对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第二,实体法调整方法,这种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

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由于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即避免了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因而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从

这个角度来讲,它比冲突规范确实前进了一步。但实体法调整方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其适用领域比

较有限,在涉外婚姻和继承领域,至今尚未制定出统一实体法,一个实体法公约只适用于某种法律关系的

某些方面,在其他方面仍得适用冲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适用的国家有限,即使在已经制定并适用统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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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法规范的那部分涉外民事领域,由于条约原则上仅约束当事国,因此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仍有适用

的余地;最后,民事统一实体法多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4、目前上述两种调整方法各有其优势与缺陷,在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上都是不可或缺的。

六、案例分析

一中国公民在法国定居,回国探亲时突发疾病,未留遗嘱而死,死后在法国留有动产若干,在国内留有不

动产一处,其国内亲属与其在法国的亲属因遗产继承在中国法院涉诉。

问: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该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继承准据法的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法。所以在该案中,在法国留有的动产应当根据法国法加以处理,不动产应该适用我国继承法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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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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