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正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遗产或者
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我国法律针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的准据法的规定。
涉外继承案件,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或者被继承人死亡的事
实发生在外国,以及遗产全部或者部分在外国的案件。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继承不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遗产虽在我国境内,但是被继承人是外国人,适用法律时,
应当根据遗产的性质,即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我国的继承法律和有关外国的继承法律。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等;所谓动产,
是指不需要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就可以移动的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等。继承的遗产如
果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律,但这里没有明确是被继承人的哪个住所地。由于
在国际交往中,人的住所地是经常发生变动的,甚至一个人有几个住所,所以我国《民法通
则》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中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
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这样就把住所地规定为“死亡时的住所地。”如果是不动产,
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我国《继承法》所以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专条规定,是因为涉外继承往往涉及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必发生法律冲突,需要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
决定依哪国法律继承遗产才为有效。这种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在国际上通用的是“属地原
则”和“属人原则”。所谓“属地原则”,是指按照遗产所在国法律处理的原则;所谓“属人
原则”,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国法律处理的原则。根据法律冲突规范明确规定的涉外继
承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就叫“准据法”。这样,一方面使有关的国家取得了对某些涉外继承
案件的管辖权,而没有管辖权的国家无权处理,这些国家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国际上也不被
承认;另一方面使有管辖权的国家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本国的判
决在有关外国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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