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的相关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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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
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
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至于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
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
员的工资报酬、医疗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劳务关系等方面的争
议在实务中一般不大,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争议较
大,对于聘用单位的风险也较大。
四、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处理方式。
聘用退休人员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各地做法不完全
一致。
(1)明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聘用人员不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
理。
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
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明确聘用人员不能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如北京。此观点是目前我国司法界的主流观点。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
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北京市实施<工伤保
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
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童
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一般而言,由聘
用协议中约定,并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聘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在北京的法院一般按照《中共
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
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市科
学技术协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
人员作用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
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
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2)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
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如重庆。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
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雇佣关系不适用工
伤保险。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
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
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
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
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
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
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据此认为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
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应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聘用单位作为雇主
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
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雇员
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
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
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另,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人身
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
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聘用单位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
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
失,工伤赔偿则不包括。
(3)按照工伤保险处理。
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
劳动关系,虽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但可以参照《劳动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故发生因工负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或参照工伤
保险处理,如上海。
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
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
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
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进行工伤认定。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
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
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
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处理。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
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离退休专业
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
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如《广州市聘用企业退
休职工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
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
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
费用。”
持此种观点的一般允许退休人员可以在当地上工伤保险,如
果上工伤保险的,由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处理,若聘用单位未
给予退休人员上工伤保险的,则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予以赔
偿。
综上,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没有实质性区别,其区别在
于当地是否允许退休人员上工伤保险,第二种观点理由不是很充
分支持的人不多。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后,退休人员的因工负伤主流观点
是参照工伤保险来处理的。正常劳动关系因工负伤的赔付由社保
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赔付,而退休人员的因工负伤在不能上工伤保
险的情形之下,只能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进行赔付。
就此而言,聘用退休人员比聘用一般正常的劳动者,聘用单位的
责任要大。
五、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防范。
对于退休人员聘用的风险防范主要是通过协议、商业保险等
方式来进行。
(1)协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
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
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
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故,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
个方面:
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
保,也不需要聘用单位进行补偿;
②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聘用单位无关,因病
亡故的与聘用单位无关。
③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④发生工伤补偿方式。
⑤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
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
因劳务关系的规定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过于
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协议中约定聘用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责任
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该条款不公平,从保护聘用人员的角度在判
决时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为以上
的一种,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决聘用单位承担部分责任。
(2)商业保险。
如上所述,在聘用退休人员因工负伤一般是参照工伤保险由
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有些地方又不允许退休人员上工伤保
险,故为防范聘用单位的风险免除聘用单位的责任,可由聘用单
位为退休人员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以避免聘用单位应该承
担的风险。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
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要求:“有条
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
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共北京市委组织
部、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市卫生局、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协会、市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
见》第五条亦有类似规定。但在实务中,商业保险投保时限制性
条件较多(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体检等等),索赔时手续繁琐、
除外责任多,索赔成功一般比较难。
仅靠聘用协议的约定,恐怕还不能完全防范所有的风险,一
些意外情况尚不能避免。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防范,
即一旦发现退休人员身体状况或情形不大好而不适合所在的劳
动岗位时,应及时解除聘用协议。这既是对聘用单位的保护,也
是对退休人员的保护,使其早日颐养天年。
综上,聘用退休人员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特别是随着退休人
员的年龄增长,风险也就越大。上述的协议、商业保险只能解决
一部分责任,完全防范恐怕还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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