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法的适用原则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现实意义

更新时间:2024-11-15 11:35: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交通肇事逃逸赔偿)

论欧盟法的适用原则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代国际贸易统一化

立法进程中取得的最大成就之一。但是由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是不同法系国家就关于国际买卖合同制度方面的妥协产物,

它在适用上的特征导致了其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程序中适用的复杂

性。欧盟法中的直接效力原则、优先适用原则促使欧盟各成员国在适

用欧盟法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促进了两大法系的融合。因此,在《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过程中,世界各国可以借鉴欧盟

法的适用原则,以求同存异的姿态适用《公约》。

关键字:CISG公约欧盟法法律适用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扩大和国际贸易的频繁,参加和接受《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

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正确适用CISG公约对实现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起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因此处理好在CISG公约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显得尤

为重要。而欧盟法的适用原则对CISG公约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

义。

一、CISG公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发展,

1

1980年在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该公约是基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研究,克服以上两个公约本身存在的缺

陷而制定的。它符合国际贸易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基本要求,反映

了当代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发展的趋势,在国际货物买卖法德发展

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虽然CISG公约未解决与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有关繁荣所有问题,但是它较好地协调了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

合同制度方面所存在的差异,符合国际贸易对买卖合同制度的基本要

求和国际买卖法统一化的精神。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其中。

根据CISG公约第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

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CISG

公约的适用并不具有强制性,而是具有任意性和灵活性的。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即使是在CISG公约的缔约国内,但是如果双方当

事人规定不适用本公约,而选择公约以为的法律条文,也是完全允许

的。但是如果不同的合约缔约国的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排除使用该公

约,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就理所当然地适用该公约。这一规定赋予了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是否适用CISG公约的自由权,但是也正是公

约的这种灵活性以及在适用上的妥协性,导致了公约适用的复杂性。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不利于国际货物买卖法向统一实体法方向发展,也

为在公约适用过程中产生各种问题埋下了隐患。

由于受成员国对公约的不同程度地保留,以及成员国对公约不同

解释的影响,公约在近些年来的适用中产生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

2

括:(1)缔约国不同的法系导致了对公约解释的不一致性;(2)缔约

国不同的语言导致翻译上的差异,从而加剧了公约解释的不一致性;

(3)国内法与公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产生了优先适用的问题等。

(一)、缔约国不同的法系导致了对公约解释的不一致性

CISG公约缔约国包括大部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贸易国

家。随着缔约国数量的增加,公约在适用过程中各种具体问题也会随

之出现。缔约国来自不同的法系,对公约的解释方法也会不尽相同。

CISG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

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

的情况下,应按照国际司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也就是说,公约

提出了一个法律适用优先顺序的问题。即在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

下,首先适用公约的一般原则。这是对本属于公约所调整的事项而公

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解释。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先使用公约上的一

般原则来进行解释,如果一般原则无法作出解释的,那么就以国际私

法援引国内法作出解释。但是,遇到这种情况,不同的国家之间在解

释过程中会产生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

例如,美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代表,倾向于按照本土案例来进

行解释,而欧洲大陆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其学者认为学术界的评介

更可靠。这一方面由于受本国法律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维

护所在国当事人的利益。

然而,如果所有国家对该条款的解释有不同的主张,那么将阻碍

公约所寻求的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进程,这不仅对公约自身发展会造

3

成不利影响,而且也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合同买卖双方当事

人争议的解决。

而由于不同的语言所导致的对公约理解和翻译产生的差异也是

显而易见的,这也加剧了公约解释的不一致性。

(二)、国内法与公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产生优先适用问题

以我国民法为例,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即只有当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情况

下或者国内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所参加或缔约的国际

1条约。这一规定说明在我国适用CISG公约等国际条约时,必须首先

以国际条约与中国法的规定不同或中国法没有规定为适用前提。但是

这样做的话是有悖于这些国际条约的基本精神和各国参加或缔结国

际条约的初衷的。因为参加或缔结国际条约就是为了利用这些条约来

解决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和冲突的。这就涉及到了公约在与国内法共存

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的问题。而这一问题能否如愿地解决也关系到订立

公约的初衷能否被实现的问题。因此解决CISG公约的优先适用问题

也非常重要。

那么,针对以上出现的复杂问题,CISG公约缔约国应该如何妥

善解决呢?而欧盟法在欧盟成员国中的适用原则就为解决这些复杂

的问题提供了一些启示。

二、欧盟法律的适用原则

1陈治东、吴佳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兼评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

《法学》2004年第10期

4

欧洲联盟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是通过国际条约形式建立

的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或为超国家的实体。欧盟在法律上既区别

于国际公法,也不同于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而是自成一体,独具特。

而欧盟法律之所以能被其成员国所接受,与欧盟法的适用原则是分不

开的。欧盟法的适用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

(一)、直接效力原则

直接效力原则是指欧洲联盟法为其成员国的个人和法人直接创

设权利和义务,成员国的个人和法人可以直接援引欧盟法主张其权

利,成员国法院应当适用欧盟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欧盟法可以

直接在成员国发生法律效力。构成该原则的要素有:规定必须是明确

的;无条件地适用;其实施部依赖于成员或共同体机构的进一步行为。

(二)、欧盟法优先适用原则

为了避免欧盟法与成员国在优先适用法律问题上发生冲突,在直

接效力原则下,欧盟法院还规定了成员国法院应优先适用欧盟法的原

则。该原则只考虑欧盟法优先适用的因素,不涉及产生冲突的法律颁

布的时间先后以及国内法的内容。这一适用原则的规定解决了欧美法

与成员国法适用先后上的争议,避免了无关紧要的程序。

(三)、欧盟法律的解释原则

欧盟法律的解释权属于欧洲法院,即由欧洲法院负责对欧盟法律

作出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解释,以保证欧盟法律的统一实施。欧洲法院

对有关法律作出解释,且该解释无须征求任何机构的意见,这就促进

2李昌道、徐静琳主编《外国法律制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3页至第3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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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欧盟法律的统一性,同时也树立了欧盟法律的权威性,保证了欧盟

法院在欧盟国家中的地位。

欧盟法律的直接效力原则、优先适用原则以及具有约束力的解释

原则,对欧盟中来自不同法系的成员国在法律适用上减少了冲突,树

立了欧盟法律的权威性,促使这些成员国为融入欧洲联盟而做出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欧盟对成员国在法律上的要求。而这些原则在对CISG

公约的适用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的。

三、欧盟法律适用原则对CISG公约适用的意义

虽然我们都知道,欧盟是在欧洲大多数国家具有相近的历史传统

和文化基础的背景下成立的。但是欧洲各国在实现欧盟从经济一体化

到政治一体化的道路上,也是做出了许多调整和妥协的。各成员国从

各方利益最大化出发来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因此,虽然世界范围内

的各个国家之间存在着更大的差异,但是从本国利益出发去追求本国

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是与欧盟成员国的思路是一致的。因此,欧盟法律

的适用原则对公约适用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

首先,CISG公约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其适用的任意性,提高公约

的被接受程度。CISG公约本身应该就对国际货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

争议性问题的解决进行不断完善,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减少争议条款。立法者要在听取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意见的基

础上进行适当修改、补充和完善。各缔约国应该本着公平交易,维护

国际货物销售市场的原则,减少对CISG公约适用的干预,赋予CISG

公约必要地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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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明确公约的优先适用原则。欧盟法律之所以能被其成员国

遵守和适用,与欧盟法的优先适用原则是分不开的。而制定CISG公

约的本意就是为了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

展。因此各缔约国应该本着求同存异的姿态,共同发展的目标来对待

CISG公约的适用,不能片面地强调法律文化的多元化,倾向于做本

土化解释。因为各缔约国对CISG公约不一致解释只会阻碍其适用的

进一步扩展,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加壁垒。

再次,对于来自不同法系的缔约国对CISG公约的不同解释,立

法者或者各个国家可以考虑建立像欧洲法院那样的法律解释机构。它

超越于某个国家的利益,致力于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并提供合适的

解释渠道和场所,提供相应的法律解释,从而促进CISG公约的发展

及推广。在促进公约的统一解释方面,参考和借鉴别国法院和仲裁法

庭已决案例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这有助于CISG公约解释

和适用的统一。

四、中国在CISG公约适用中应扮演的角

由于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对国际条约适用条件的规

定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适用公约过程中产生了疑问。但是依据国际条

约的基本精神和各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本意,在具体适用国际条约时,

是不能要求以国际条约与中国法的不同为适用条件的。3当一个国家

参加了一项国际条约,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当一揽子接受整个

条约,即使该国的国内法存在部分内容与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存在重叠

3宋锡祥、张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中的问题及在我国的实践》《法学》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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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相同的情况,在处理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也应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而无需考虑国内法的规定。因此,CISG公约应当构成

广义的中国法的一部分,不以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存在不同规定作为适

用国际条约的前提。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的角将会越来越重要,遇到的问题也会

更加复杂。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国国内的企业在与外国

企业遇到贸易上的纠纷时,只有借助于中国缔约的国际条款,才能更

好地解决争端,维护自身的利益。中国政府在完善本国国内法的同时,

应该在不伤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完善国际条约做出贡献,更多地

借助于国际条约解决贸易争端。

五、结语

伴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签订自由

贸易协定的国家越来越多,它们彼此之间的贸易关系更加紧密和日趋

频繁。CISG公约与统一的合同法的重要性与关联性日益凸显。CISG

公约的立法者和缔约国可以借鉴欧盟法的适用原则,完善立法,树立

公约的权威性,确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统一化,促进国际贸易的统

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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