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5-01-11 06:50: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存根联)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

一、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其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发生

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

在强制退休之后,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

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

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

的劳务关系。

二、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只享有退休待

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

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

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

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

(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

(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

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至于退休人

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员的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

处理。

四、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处理方式。

聘用退休人员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

(1)明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聘用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处理。此观点是目

前我国司法界的主流观点。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

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

务关系处理。”

(2)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

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

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

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

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

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

另外,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

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聘用单位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

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则不包括。

就此而言,聘用退休人员比聘用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加重了聘用单位的责任。

五、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防范。

对于退休人员聘用的风险防范主要是通过协议、商业保险等方式来进行。

(1)协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

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故,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单位进行补偿;

②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聘用单位无关,因病亡故的与聘用单位无关。

③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④发生工伤补偿方式。在协议中规定由单位或者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发生了意外伤害,首先由保

险赔偿,并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

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⑤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

因劳务关系的规定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过于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协议中约定聘用单位发

生工伤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该条款不公平,从保护聘用人员的角度在判决时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

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为以上的一种,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决聘用单位承担部分责任。

(2)商业保险。

为防范聘用单位的风险免除聘用单位的责任,可由聘用单位为退休人员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以避免

聘用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

仅靠聘用协议的约定,恐怕还不能完全防范所有的风险,一些意外情况尚不能避免。故,在协议履行过程

中需要进行防范,即一旦发现退休人员身体状况或情形不大好而不适合所在的劳动岗位时,应及时解除聘用协

议。这既是对聘用单位的保护,也是对退休人员的保护,使其早日颐养天年。

综上,聘用退休人员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特别是随着退休人员的年龄增长,风险也就越大。上述的协议、

商业保险只能解决一部分责任,完全防范恐怕还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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