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发生在四川省的所谓“泸州遗赠案”中,法院直接援引
法律原则作出了判决,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仁者见仁,智者见
智,使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得到了一次集中性的关注。
司法过程中能否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我
国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作为法律要素的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不可避免的。其司法适用的功能
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原则是弥补法律漏洞或法律缺陷的重要手段。
2.法律原则能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立法者通过拟
定法律原则等模糊条款,将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一定程度上认
可了司法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虽然有人担心法院适用法律原则的
倾向会导致法律道德化、司法者不适当运用司法权力,但是我们
更应当看到,司法者此时并不能任意解释法律原则,这是因为法
律原则本身具有社会的普遍认可度。
法律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律存在漏洞或缺陷,导致现有的法
律规则无法有效对案件进行处理。然而,与法律规则相比较,法
律原则在内涵上具有更大的伸缩性、张力有余的优势的同时,也
存在边缘模糊,导致适用时随意性较大的内在缺陷。法律原则的
特性既丰富了案件裁判的依据,同时也对裁判方法和能力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原则需注意一
下这四点:
1、优先适用法律规则,“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即裁判案
件时,如果已有法律规则的明文规定,并且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
原则均能获得同一结论的前提下,应当适用法律规则的具体规
定。
2、选择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有别
于英美法系从案例中提炼和发展法律原则的做法,法官应当适用
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这是依法裁判的基本要求,同时能够约束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权力的不当行使。
3、法律原则应反映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既然是价值判断,
那么,司法者就必须以社会主流的正义与是非标准来进行判断,
来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裁判。
4、严格说明理由,应当详细说明为何不能依据现有的规则
裁判该案件,说明特定的法律原则与案件的联系,社会主流的价
值标准对案件性质的影响,以此来证明即使是运用法律原则来裁
判案件,最终的结果也是公正的。
法律原则可以成为法官解决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的重要依
据,在个案中不仅仅具有同具体规则一样的定纷止争的功能,而
且还能弥补法律漏洞,克服具体条文的局限性,使司法能动地适
应社会发展。但是,由此也有可能会带来随意司法、曲解原则,
以个人好恶代替主流价值评判等种种弊端,因此需要提高法院的
司法水平和司法者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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