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号】京劳社医发[2003]119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3-07-04
【实施时间】2003-10-01
【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后出现的问题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3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2001年4月1日后从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
,个人按照本人退休前缴费工资基数12%的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
助费用,其中9%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的费用纳入大额医疗互助
资金,2%的费用注入个人帐户。足额补缴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参保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工伤1级至4级的,因企业
破产而办理提前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补缴医疗保
险费用时提前退休年限对应的企业缴费部分,由破产企业补缴。
三、易地安置或长期派往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患恶性肿瘤需放射和化学、需长期肾
透析、肾移植手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的患者,办理特殊病种申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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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期,其中包括在此期间特殊疾
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其它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当年门诊医疗费用还未报销
的,可按退休人员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满70周岁时,当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还未报销的,可按70周岁以
上退休人员门诊大额医疗互助支付比例报销。
六、用人单位在接到参保人员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据后,应当至迟在
30日内汇总并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用人单位在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返回的报销医疗费后,应当至迟在15日内发给参保人员。
七、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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