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中各当事国管辖权问题的研究
摘要:《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于2010年签订,这是民航史上第一
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公约,必将成为国际反恐公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北
京公约》是“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领域中相较于《蒙特利尔公约》
而言更新更全面的规定;而《北京议定书》则是对《海牙公约》的修改。两份文
件中明显的变化是扩大了各当事国实施管辖权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
于深入理解两份文件的起草宗旨并为其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关键词:北京公约;北京议定书;管辖权
一、国际航空领域对于航空安全进行保护的历史
ICAO,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①,自1963年始,便致力于民用航空领域刑
事公约的制定。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
些行为的公约》即《东京公约》,是该组织第一个起草的关于保护航空安全并打
击犯罪的国际公约。《东京公约》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即如公约的目的所述的:
其一,当犯罪发生在公海等犯罪位置无法确定的地区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其二,
航空器机长对航空器犯罪和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东京公约》
可以看作是国际上首次对于航空器犯罪之管辖权的有关规定。
紧接着《东京公约》的,是1970年12月16日通过的《关于制止非法劫
持航空器的公约》即《海牙公约》。虽然《东京公约》提出了航空安全的问题并
试图解决,但是随着国际恐怖犯罪的加剧,其局限性就变得明显了。可以说,《东
京公约》的主要贡献在于其为后来的国际公约的制定奠定了法律基础。②与《东
京公约》相比,《海牙公约》是专门针对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国际公约,是一
个纯粹的国际航空刑法公约。《海牙公约》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
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
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
有罪行。③公约还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和对被指称的罪犯对
旅客或机组所犯的同该罪行有关的任何其他暴力行为,实施管辖权;并规定,当
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
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
④《海牙公约》是国际法的进步性发展,它有助于在不同的领域形成其他国际文
件以及推动在世界范围内有关航空安全的国内刑事法律和程序的发展。⑤
《蒙特利尔公约》,即《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该公约相较于前两个公约的范围更大,列举了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
为。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它仅仅涉及对机上人员攻击而没有提到对机场人员的攻
击。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同《海牙公约》的规定类似,但是关于普遍管辖权的适用
范围有所收窄。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09:36: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6546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