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8.05
•【字号】京政发[2016]36号
•【施行日期】2016.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律援助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京政发[2016]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385号)、《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扩大法
律援助事项范围通知如下:
除《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条第一款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
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且符合申
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
权利的;
二、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
另外,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上述事项
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
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
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
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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