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的法律分析
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的同时,也赋予了赌
博一种新的存在形式——“网络赌博”。网络赌博是和互联网电子商务同步产生
和发展起来的,是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由于这种“高科技”赌博方式
便捷、隐蔽、高效,不需要场地、物流,不需要进行现金交易,不受地域限制,
现金流动快,运营成本低廉,很快便在全球迅速蔓延。而由此引发了各种社会问
题。目前利用国际互联网组织和参与赌博犯罪的案件已处于高发态势,涉赌人员
众多,涉赌资金庞大。网络赌博已危害到我国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网络赌博的相关概念与类型
网络赌博是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和金融支付手段进行的新型赌博活动,其
主要形式有、21点、老虎机、押大小、、、赌、等,
其中以最为盛行。
目前境内的网络赌博主要是网络赌博的渗透,网络赌博的顶级庄家一般
都在,境内设立“总代理”或“大股东”,再由“总代理”或“大股东”发
展地区代理、二级代理或会员,依次发展,扩张迅速,构成“金字塔”结构似的
网络赌博组织。
网络赌博的方式有很多。
(一)从网络赌博涉及内容
1、传统赌博,
传统赌博的打麻将、、21点、赌等,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赌博;
2、以体育竞技类比赛作为赌注对象;
3、以金融证券市场走势作为赌注对象;
4、网络游戏,如通过“传奇”、“21点”、“梭哈”等在线游戏进行赌博。
(二)从网络赌博面向对象及是否公开
1、面向公众的公开性网络赌博
此类赌博通常依靠国外开设的合法赌博网站对外公开进行;
2、面向特定体的隐蔽性网络赌博,
通常由各地代理人物发展会员,形成赌博网点,聚众赌博,网络
活动多属于此类。
(三)从网络赌博的视觉效果
1、视频实况直播型。
依托现实存在的,远程直播,参赌人员根据视频看到的赌博现场情况,
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下注。
2、非视频实况直播型。
是指组织者只设定陪率,不组织实况直播,多适用于体育竞技、金融市场走
势类型的网络赌博,这是目前网络赌博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从网络赌博组织者的角
1、庄家型。
指赌博网站直接参与赌博,坐庄与参赌人员进行对赌,网络赌博大多是此种
方式赌博。
2、中介型
是指赌博网站不直接参与赌博,而是由参赌人员自行选择赌博对象,自定赌
局和赌博条件,网站作为交易平台提供空间及赌具,作为第三方账户接受赌资,
确保赢家能够得到赢取的金额,并抽头渔利,收取约定的佣金
二、网络赌博的特点
1.隐蔽性强
传统物理世界中的赌博需要一定的场所,配备固定的服务人员,容易被发现,因
此往往设立于地下。而网络赌博利用网络三维动画及数字技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
中仿造和搭建各种富丽堂皇的网络,令赌客眼花缭乱,如同身临其境,兴奋
难抑。网络的犯罪人“全天候”在位,24小时实施犯罪行为,但在网上你
却“看不见他”,看见的只是“他”连续不断地向你发出的赌博电脑软件命令,
赌客们在决定“是否”之间仅需轻点手上的鼠标,一个个犯罪行为就可以得以实
施和完成。赌客们也不需见面,只需密码相加,赌博资金基本通过银行账号或网
上账号等渠道流通。再加上网络动态技术的发展,更使得网络赌博狡兔三窟,不
易被察觉,不容易被相关部门查处。
2.成本低、风险低
网络赌博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成本低,只要有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几乎能解决传
统赌博的一切问题。而且,24小时全天运行,通过信用卡来支付,这种零房租、
零物流,再加上迅速的现金流,使网络赌博的运营成本变得非常低廉。另一方面,
由于网络赌博隐蔽性极强,难以被人们察觉直至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因之,网
络赌博的低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3.超越时空性
网络赌博空间实际上是一个虚拟的,取消了对人们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任何
人在任何地方[②]任何时间都能使用网络进行赌博。在这个不受地域、场所和时
间限制的,人们可以跨地区、跨省、跨国,通过一条网线就可以将不同地区、
不同省甚至不同国家的参赌人员聚集到一起进行赌博。
4、犯罪行为具有“虚构性”。
传统赌博罪都有犯罪现场和空间。计算机网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空间的虚拟
性,所有的交往和行为都是通过一种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即通过一条电话线,
通过光缆、有线电视网、卫星传送等方式将世界连成一片。网络赌博由于是发生
在网络空间,是使用操作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用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所以网
络赌博并不像传统赌博一样有一个实在的犯罪现场和空间,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
果地也不像传统犯罪一样在一个现场里,处于“共生体状态”,而是通过虚拟空
间,跨越国界、地域来实现其犯罪目的,它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是分离的。因
此在网络上开设赌博网站、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不必用现金交易,所有
的输赢都是数字,但数字置换的背后却是一单单网上银行的交易。
5、案件查处的难度大。当前,网络赌博活动既有传统赌博犯罪专业化、组织化
程度高、作案手法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又利用了互联网跨地区、跨国界、便
捷快速的技术条件,渗透和境内活动猖獗。司法机关在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活
动中存在着“四难”:
一是网络赌博活动隐蔽性强,侦查发现难。赌博网站大多建在,使用专用的
软件,在境内建立多级代理,交易依靠内部约定俗成的暗语、行话进行,
司法机关很难发现。
二是网络赌博和赌资交易电子化,调查取证难。网络赌博投注数据保存在在家的
计算机中,赌资以信用卡银行转账等电子货币形式进行,代理间结算采取临时开
户、异地取款的方式进行,易于毁灭和隐藏证据。
三是对信息的防范控制难。境内一些虚拟主机、托管主机服务商缺乏明
确的管理责任和必要的防范措施,不法分子利用其主机建立赌博宣传和资讯网
站,并且不断变换、转移网络地址等等。在境内网上防范和控制赌博信息传播的
难度很大。
四是缺乏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打击效果显现难。打击网络赌博活动需要电信运
营、银行等单位的密切配合,警力投入多,成本大,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网络赌
博活动的侦办能力不强,打击效果不明显。
5、犯罪来势凶猛。
网络赌博近年如魔鬼一样在全球迅速蔓延。截止到2003年为止,全球共有1400
多家网络赌博站点,每年的网络赌资均超过600亿美元。我国目前也深受其害,
自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公安机关重拳出台,
战报频传。其中,网络赌博的案件就占50%以上。可见,网络赌博罪已成为社
会一大公害。
三、网络赌博的运营方式
(一)“组织型”网络赌博。
即开设、组织、维护赌博网站组织赌博的行为。这是网络赌博中最为常见
的形式,也是网络赌博犯罪产生的根源。其行为表现为先开设赌博网站,然后一
般通过两种方式组织赌客上网赌博:
一种是以公开的方式。此类赌博通过国外开设的合法赌博网站公开进行赌
博,任何人都可自由进行活动,赌资需要以国际信用卡进行网
上在线支付,输赢额也由国际信用卡转账。此类赌博活动多为个人参赌。
另一种是面向特定体的隐蔽性方式。这类网站具有固定网络地址,但大都
是会员制,需要专用账号和密码才能登陆,有的网站则是采用动态网络地址,不
断变换域名,参赌人员需要和各地赌博代理人联系才能获得网络地址,
进行赌博。例如,网上的活动多属于此类,由各地代理人物发展会员,
形成赌博网点,聚众赌博。代理人和会员之间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汇款结算赌资。
(二)“代理型”网络赌博。
这类运营方式不直接开设、组织、维护赌博网站组织网络赌博,而是作为赌
博网站的代理人,提供网络赌博服务。或提供充值卡、盘口信息、网络赌博光盘
等代理服务以便于赌博的行为。网络赌博各级代理一般进行远程指挥、操控,成
员间联系使用专门的通讯工具,成员间一般不直接见面。在境内建立赌博资讯网
站和发布赌博广告信息时主要采取跨省利用虚拟主权、托管主机发布。其主要包
括:
1.以代理人的身份组织网络赌博;
2.个别代理服务商通过积累财富值和购买充值卡、网上流通币等方式,变相赌
博;
3.利用网站虚拟空间与赌博网站相连,或利用键接或手机短信,提供
等盘口信息的行为;
4.出售网络赌博光盘的行为等等。
(三)“辅助型”网络赌博。
这类运营方式不直接组织或参与网络赌博,而是为网络赌博提供帮助服务以
便于进行网络赌博的行为。主要包括:
1.为网络赌博提供赌资支付服务的行为;
2.帮助开设、经营赌博网站,帮助介绍网络赌博员工、参赌人员等“居间”
行为;
3.引诱或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的行为;
4.帮助开发赌博软件、系统等等。
(四)“参与型”网络赌博。
主要是指参与网络赌博并以赌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赌客。一些赌客,不
务正业,长期参与网络赌博,并以赌博所得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这实际是数
量最多的一种网络赌博行为。
四、网络赌博的发展现状
(一)国外网络赌博的发展和现状
网络赌博诞生于1995年8月18日,第一家网上——互联公司开始
营业。到1996年,全球已有超过1800家网络,2003年根据美国审计总署
的统计,2003年各国已经从网络赌博上收到约50亿美元的税收。而到2004年,
单是美国就发展到了1800家网络,接受了70亿美元的赌资。目前,全球赌
博网站超过1400多家,年营业额高达1000亿美元以上。
就全球范围来讲,对于网络赌博的合法性可说是相当分歧。例如,在欧洲,
英国于2005年率先将网络赌博合法化,而意大利在过去三年中也逐步引入了网
络赌博活动,其他正在考虑允许网络赌博的国家包括瑞士、西班牙和德国;韩国
与澳洲都是禁止的;华人地区如香港及澳门,则是游走于法律边缘;至于美国,
联邦法律规定,网络赌博是违法的,而各州的法律则有所不同,如拉斯维加斯所
在地内华达州,则允许网络赌博的存在。目前世界各国中,有50个国家将网络
赌博合法化,大多集中在欧洲、加勒比海、大洋洲等地区。在这些国家,收
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赌博是合法的。不过,大多数国家对网络赌博采
取禁止或严格管理的制度。
(二)国内网络的发展和现状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赌博公司也开始纷纷瞄上中国“网络市
场”,自2000年开始,活动就在国内开始活跃起来,发展至今已涉及
20余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边境地区尤
甚。其中广东参与网络赌博人数占全国的40%,全国网络赌博的庄家70%来源
于广东。目前,在网络上面向中文用户的网络和网站也越来越多,国内的网
络赌博活动主要来自的渗透。据统计,世界上预计有300多家中文赌博网站。
主要建在台湾、香港、美国和东南亚地区。有数据显示,网络赌博每年从我
国抽走上千亿资金,造成我国资金严重外流。
五、我国有关网络赌博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国内历来是禁止和打击赌博和网络赌博的。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总署等
国家机关都相继出台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办法、通知等文件。例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电信条例》;
4、《出版管理条例》;
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6、《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8、《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0、《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
11、《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12、《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市场秩序的通知》。
其中的相关条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
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人以上赴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
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
3、《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
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
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赌博或
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
者并处三千元以下;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5、《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
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七)散布淫秽、情、赌博、暴
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七)宣扬淫秽、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第十八条:“网络游戏
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
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8、《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规定:“1.各网络游戏研发、
出版运营机构不得研发、出版运营各类赌博游戏或变相赌博游戏。2.各网络游
戏出版运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为各类网络赌博游戏以及其他赌博活
动提供平台、工具或服务。3.各网站不得为各种赌博游戏或变相赌博游戏软件
提供下载服务,不得登载或链接任何有关宣扬赌博游戏或变相赌博游戏的信息和
广告。”
9、《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市场秩序的通知》中规定:“凡未经
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或以有奖销售为名发行,或以一定价款给付为前
提,公开组织对某种竞赛进行竞猜,参与者可根据其给付价款和竞猜结果获得中
奖权利的行为,均属非法发行或变相发行的赌博行为。”
10、《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要求:“五、
依法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利用网络游戏.赌博
的侦查、打击力度,及时做好取证和查处工作。重点打击利用网络游戏开设网上
赌局、坐庄设赌“抽水”等网络赌博活动。对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活动提
供场所、赌具和网络赌博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的,要依法严
厉查处。”
六、网络赌博与赌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赌博罪的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开设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为获得数量较大的钱物;
“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
为;
“开设”,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
中营利的行为;
相对于一般赌博罪,网络赌博的特殊之处,在于其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手段,
不是传统的行为人亲自聚集、当面交易的方式,而是通过互联网这一渠道,采取
网上支付等手段,实施赌博行为。
从行为上看,聚众赌博一般都是临时性的,而非长期、持续的行为,与通常
的网络赌博行为不同。
从结果上看,聚众赌博的金额通常较小,且受地域、时空的限制,而网络赌
博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非常巨大。
从主观恶性上看,聚众赌博可能是临时起意,其非法牟利的意图只在一时,
而利用网络经营赌博,大多需要一定的时间,策划实施,意在长久、持续地非法
牟取暴利。
从量刑上看,聚众赌博的刑罚较轻,对于网络赌博,不能完全做到罪刑相适。
七、网络赌博与开设罪
在我国1997年的刑法典中,开设并无独立规定,而是被合并在赌博罪
的规定之中,直到2006年刑法第六修正案出台。在该修正案中,原刑法典中第
第三百零三条条关于赌博罪的规定,被一劈为二,其第二款针对开设行为作
出单独规定。而2007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更是将开设正式列为一条独立
的罪名。
所谓开设,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
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者不直接参加赌
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直接参加赌博,如设
置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
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
尽管网络赌博与传统意义上的开设,在行为上,不完全相符,但与单纯
的聚众赌博的赌博罪相比,将网络赌博的犯罪行为归纳为开设罪似乎更加妥
当。
从行为上,网络赌博与开设一样都是以提供赌博所需的客观条件为主。
从主观恶性上,网络赌博与开设一样,具有长期持续牟取暴利的目的。
从结果上,网络赌博与开设的社会危害都较一般的聚众赌博等更为严
重。
从量刑上,开设罪的量刑空间上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较聚众赌
博更重,
因此,将网络赌博归于此罪处罚,也与罪刑相适的原则更为符合。
但是,将网络赌博混同于开设传统,也有不足之处。假设某人某日午夜
零时整,以营利为目的,开始开设一赌博网站,凌晨一点即被执行专项严打的公
安部门网络警察侦破并远程取证,凌晨一点零一分,此人将网页撤下,使该网址
不可访问,并未再恢复该网站。此网站在一小时零一分时间内,仅有一人投注,
赌资0.01元,被网站开设者于一点零二分已退回。但依照目前的刑法规定,此人
的行为符合网络经营赌博即开设罪的一切要件,尽管情节并非严重,仍应当
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开设罪属于行
为犯,不论客观结果,仅因一小时零一分钟的行为,几乎没有任何实质危害结果,
就直接面对刑法的处罚,其合理性存疑。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对网络危害的可罪
性,从其结果上做出规定,而未达到该标准的,可根据于2006年3月1日生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予以适当惩戒。
八、网络赌博与非法经营罪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多有修改,全国人大、以及最高人民
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补充条款、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
不下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05)。几经修改后,目前非法经营罪是指“(一)未经许可经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
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
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
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
经营行为。”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构成犯罪者,
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关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的
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的第四款规定内涵宽泛,是缺乏具体限制条件的堵漏条款,在体
现罪刑法定原则方面,似乎较逊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关于赌博的规定。而且适用
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结果这一要素,为规
范性规定,需要法院进行价值判断,无形中增加了判案的难度。
非法经营罪,对于规范网络赌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该罪扩大了法官在该类
案件上的自由裁量权,也扩大了对网络赌博行为的量刑幅度
九、国外有关网络赌博相关管理
1、美国:
开设网络在美国部分州是非法的,而联邦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州际赌
博。赌博的实际管理是由各州法律制定。美国通过立法和限制信用卡支付的等措
施来限制国际网络赌博,从而维护本地赌博公司利益,但是,世界性的网络赌博
让美国的行动势单力薄。2004年11月10日,世贸组织就网络争端作出裁
决,美国联邦法律禁止网络的做法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世贸组织在报告中表
示,美国禁止网络是不公平的贸易壁垒,损害了加勒比海小岛国--安提瓜
和巴布达的业。美国主张对网络业应予以禁止,因为网络扭曲了美
国部分州的立法。而安提瓜和巴布达则认为美国的立场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以
上裁决争议的出现再一次使互联网跨边境服务所涉及的法律及文化争议变得更
为复杂。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如果各州没有特别许可法律规定的话,在互联网上
提供体育赛事赌博业务是非法的,这是因为各州的法律差异很大,有一些州允许
在州内进行规定种类的网络活动,但另一些州却规定提供此类服务触犯刑
律。总的来看,美国希望其服务供应商到全球各地或者通过互联网为海外提
供服务,但却不允许本土有其他国家的服务提供商。很明显,其他参加世界
贸易组织的国家也可以适用类似的裁定。
2、英国:
英国在本世纪60年代初赌博就已经合法化,是最早普及推广网络的国
家之一。以1998年世界杯为例,英国的赌博网站BETonline成为当年最大的赌
博基地,每天点击数达50万。2004年10月19日,英国颁布了《赌博法案》
(GamblingBill),新法案要求网络必须检查顾客的年龄,赌博管理局有权
将那些不合要求的网站关闭。对于新法案,美国《时代周刊》说:“这是英国政
府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体现。没有哪个国家有权限制公民花费私人财产的方式。”
国内媒体的意见是褒贬不一,反对理由之一是认为这部法案大大出卖了英国自己
的利益,而使美国的公司从中受益。
3、加勒比海地区
在加勒比海地区只要进行注册并加设服务器即可进行网络赌博。
4、韩国
通过官方机构TigerPools与伟德国际合作提供网上投注,对本国网络市
场进行有益的疏导。
5、香港
香港的和赛马历史悠久,但是体育赛事赌博却长期未开禁。
2002年7月底,香港中文大学一项调查显示,支持合法化的香港人达
到66%,比反对者高出一倍多。这些数据显示合法化将会助长赌风,但将为
政府带来很大的税收。
2003年7月,香港《2003年税条例草案》通过,香港特区授权香港赛
马会经营足球,这标志着足球及其网络投注在香港正式合法化。
实际上,香港开放网络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内地市场的不断壮大,是对内
地及香港本地市场的一种立法反映。
十、网络赌博的相关案例
(一)上海700亿元特大网络赌博案
该案是迄今上海侦破的境内赌博代理层级最高的网络赌博案件,也是上海首
次发现赌博团伙通过架设专用服务器搭建网络平台,对20余家知名赌
博网站的账目报表进行统一管理的案例。经侦查,团伙组织架构分三级,各级代
理按参股比例抽取赌资,形成一个金字塔结构。涉案人员共50余名,其中有不
少企业高管和在校大学生。投注金额:累计达700余亿元
2012年4月,上海警方发现,盘踞在本市的一网络赌博团伙大肆在互联网
上招揽会员参与网络、等网络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牟取巨额利益,
由此引发了多起因债务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
上海警方表示,该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都通过互联网组织开展,犯罪团伙反
侦查意识比较强,组织体系非常严密并且隐蔽,同时犯罪活动涉及面非常广,社
会影响极其恶劣。
经深入分析,该网站实为该赌博团伙进行日常账目管理的平台,这也是上海
首次发现赌博团伙通过架设专用服务器搭建网络平台,对20余家知名
赌博网站的账目报表进行统一管理的案例。经初步核实,2012年1月至今,该
赌博团伙的总投注累计金额竟达700余亿元之多。
经侦查,市局网安总队初步勾勒出了以寿某、胡某等4人为首,陆某等人负
责收账,宋某某等10余人为二级代理,温某某等40余人为三级代理的犯罪团伙
组织架构以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2012年7月11日,上海警方开展统一抓捕行动,一举抓获以寿某为首的涉
案人员50余人,现场缴获赌资300余万元,冻结资金1000余万元,扣押涉案电
脑、移动存储介质等60余个、账簿10本,并查获、、管制刀具等一批
违禁物品。
(二)金华27亿元网络赌博案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2012年9月29日宣布,成功破获一起投注金额高达
27亿余元的网络赌博案件。据警方介绍,这类赌博团伙赌博方式隐蔽性极强,
成员组织严密,其涉案人数之多、投注金额之大均为全国罕见。
“蓝盾在线”赌博网站设立得非常隐蔽,为了掩人耳目,伪装成了一
个企业的邮箱,不了解它的人根本无法看到它的真面目。不过一旦输入正确的用
户名和密码,就能链接到赌博网站。只要有资金账户,只要登录上网,只要
获得上级代理的授信,就能像玩游戏一样,随时随地进行赌博。
(三)山西特大跨境网络赌博案
山西晋城市公安局2005年2月破获一起特大跨境、网络赌博案,涉案人员
100余名,涉赌金额3200万元。这是山西目前破获的最大赌博案,已有27
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另有3名在逃。
自2002年9月开始,家住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95号的犯罪嫌疑人赵五
庆伙同赵会庆、赵旭庆等人经常纠集晋城城区、高平市的百余名赌徒在城区钟飞
大众洗浴中心、高平市九龙宾馆,利用电话、电脑与缅甸小勐拉地区蓝盾娱
乐公司进行网络赌博,致使有的参赌人员输钱金额高达28万元。
期间,赵五庆还指使团伙成员长期驻扎缅甸,频繁组织晋城、高平两地人员
前往缅甸蓝盾进行赌博,专门为前往缅甸的赌博人员兑换筹码,为境内网络
赌博人员提供赌博网址、密码,并代收赌资,替境内赌博人员在下注,
从中渔利。
(四)母女用互联网组织赌博
2011年4月22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一起母女联
手,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抽头获利案。法院以开设罪,分别判处女儿王红
珍、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其母刘丽拘役
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4岁的王红珍与母亲刘丽都住在黑龙江省安达市。2009年11月初,母女一
起来到大庆一家公司打工,一日,她们听说利用互联网视频连线,组织赌博来钱
快。经过一番预谋,2009年12月末,母女筹措到一些费用后,在大庆开发区租
了一套楼房,购买筹码等赌博用具,利用提供的帐号,使用互联网视频
连线,多次组织他人以玩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王红珍
为参赌人员提供筹码等工具,并指其母使被告人刘丽为其记账和向“报
线”,被告人王红珍按5%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王红珍、刘丽于2010年1月16日,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租
的楼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人员在王红珍处依法收缴赌资人民币
3400元。
经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红珍、刘丽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
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罪。被告人王红珍在共同犯罪中
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归案后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哺
乳期间,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
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
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对
她们母女作出了判决。
(五)最大网络赌博案
2008年11月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参赌资金达86亿余元的全国最大网
络赌博案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主犯谭志伟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
2000万元。
据云南省高院新闻中心介绍,谭志伟网络赌博案涉案金额之大、参赌人数之
多、区域之广、影响之大创全国之最。1999年以来,香港籍人谭志伟、谭志满、
谭新初长期跟随谭雄(另案处理),在与中国毗邻的缅甸联邦迈扎央、木瓜坝等
地开设“新东方”,采用现场赌博、网络电话投注和网络直接投注等方式吸
引大量中国公民参与赌博。
据悉,“新东方”在互联网上开设了多个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并秘
密将网站服务器托管于广州、东莞等地,其中仅一个网站自2006年8月至2007
年3月,注册用户就达5198个,参赌资金达人民币86.87亿余元。网站拥有者
获利人民币2.78亿余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开设罪判处被告人谭志伟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2000万元;判处薛汉兰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其
余被告人被分别判处1年6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
万元不等。谭志伟以“自己的行为不应由中国的司法机关管辖”等理由提起上诉,
薛汉兰等人也分别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院认为,本案是部分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跨国犯罪案
件,应由我国司法机关管辖。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维持了原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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