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相关知识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6 20:37: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罪)

网络侵权

目录

一、网络侵权.......................................................................................2

二、网络侵权的类型............................................................................2

三、网络侵权行为...............................................................................6

四、网络侵权主体...............................................................................9

五、网络侵权责任.............................................................................12

六、网络侵权管辖法院......................................................................14

七、网络侵权司法解释......................................................................17

八、网络侵权法律规定......................................................................24

一、网络侵权

当今社会,网络的发达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

利,但由于大多数人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出现了许多网

络侵权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网络侵权的类型有哪些吗?下

面详细介绍网络侵权的相关知识,给大家阅读了解。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是知识

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

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

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

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

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

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

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二、网络侵权的类型

1、网络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

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

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

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

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

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

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

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

下几种类型:

2、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

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日益发达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不文明、不道德现象

起到了谴责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规范约束,人肉搜

索行为是否合法?网络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侵权责任法》

首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该规定其后还明确,网络用户、网

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并规定处理原则,填补了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空

白。典型案例:前不久,一个郑州警方扫黄的帖子在网上流

传,有多张现场查处涉黄场所的照片和一段视频,甚至有卖

的裸照。在网络盛行的时代,公众合法权利如何保护?

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该如何监管?众所周知,本案中视频和照

片涉及隐私权,网友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公开发布,网站对此

知情却不采取任何措施。

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友和网站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3、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

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

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

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4、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

标权: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

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

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

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

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大家讲解了一下网络侵权的定义内容,同时还提供了

网络侵权的类型。在处理网络侵权的时候,可能会比较麻烦,

毕竟网站是虚拟的,追究责任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

三、网络侵权行为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

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

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

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

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

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

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

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

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

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看出,隐私权在

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

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2、网上侵犯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

体如下: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

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

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

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

如许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

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

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与此相应,法院

受理的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关于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将数字

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数字化传播是作品的

使用方式之一;

关于网络侵权行为具体包括哪些的问题,为大家解答到

此。网络侵权是如今侵权案件的新兴类型,尤其在网络具有

虚拟性的特征下,此类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

四、网络侵权主体

1、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

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

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

权纠纷中。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

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

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中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

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

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

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

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

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由此,

人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2、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

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

组及聊天室经营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

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或下载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

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

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最高院的《解释》第5条

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

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

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

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

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

论: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则适用过

错责任原则,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时候就不构成侵权。

3、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

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

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们的作用在于为信息

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网络的正

常运行,支持网上的信息传输。如前所述,“信息在网络中

的传输是一个不断传输的过程”,因此当含有侵权内容的信

息在网上传播时,同样不可避免的会在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计

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中留下复制件,这是否构成对版权人专

有权的侵犯呢?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如同公路不能决定在上面行驶的车辆

型号、数量、时间等事由,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并不能控制

网上传输的信息内容,自始至终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网络

中介服务提供者不是侵权材料的发送人,对侵权材料的存

储和传输是由其技术特征所决定的,是对侵权人的要求所作

出的一种自动反应。总之,让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为难以预

料和控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不明智的,不利于整个互

联网的发展。

在上文中,为大家带来了关于网络侵权的主体的相关内

容,网络侵权的主体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

提供者以及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五、网络侵权责任

1、网络侵权责任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

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

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

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

(1)网络名誉侵权。网络名誉侵权可以分成两类,一是

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导致他们社会评价下

降的行为;二是诽谤,即通过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是揭人

隐私、贬低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的行为。

(2)网络侵权盗版。网络侵权盗版是依托网络环境侵犯

著作权的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各种网络侵

权盗版现象层出不穷。当前网络下载已经成为盗版网络音像

产品、网络游戏产品进入中国文化市场的重要渠道。一些不

法分子还私自架设服务器,外挂软件程序,擅自利用互联网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

(3)博客侵权。博客侵权是一种现代的、新类型的侵权

行为,就是在博客这一网络空间采用写博客日志的方式对他

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

从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可以知道,发生网络侵权后,

受害人可以向多个人追究责任,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

供者等等,但对具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并未作出规定,因

此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就是对网络侵权责任

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六、网络侵权管辖法院

1、怎么确定网络侵权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

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

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

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

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

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

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

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

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网络侵权的类型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

几种类型:

(1)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

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日益

发达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不文明、不道德现象起到

了谴责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规范约束,行

为是否合法?网络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侵权责任法》首次

规定网络侵权责任。该规定其后还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

务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

规定处理原则,填补了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空白。典

型案例:前不久,一个郑州警方扫黄的帖子在网上流传,有

多张现场查处涉黄场所的照片和一段视频,甚至有卖的

裸照。在网络盛行的时代,公众合法权利如何保护?网络作

为传播媒介该如何监管?众所周知,本案中视频和照片涉及

隐私权,网友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公开发布,网站对此知情却

不采取任何措施。

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2)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

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

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

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3)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

权: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

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

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

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以上便是对网络侵权管辖法院确定的介绍,按照我国法律

的规定,发生网络侵权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

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要想获得案件胜利,

最好就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收集相关证据,打侵权官司。

七、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网络已经进入到千家万

户,此时网络上的侵权行为也在不断的发生。为了能够比较

好的解决这类纠纷,防止更大问题的产生,我国制定了网络

侵权方面的司法解释。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网络侵权司

法解释的内容。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

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

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

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

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

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

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

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

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

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

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

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

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

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

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

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

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

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

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

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

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

权。

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

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

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

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

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

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

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

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

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

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

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

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

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

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

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

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

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

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

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

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

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

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

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

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

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

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

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

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

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

(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

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

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

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

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

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

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

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

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

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

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的,原告发现侵权

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关于审理

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

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

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网络侵权行为的高发,导致社会中出现的纠纷不断的增

多,这也为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不小的阻碍。而最高法制

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就是很好的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能够让

网络侵权纠纷得到很好的解决。

八、网络侵权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

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

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

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

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

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

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

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

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

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

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

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

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

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

准许。

第五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

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

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

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

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

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

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

合判断。

第七条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

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

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

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

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

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错误采取措

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

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

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

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

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

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

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

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

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

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

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

性。

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

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

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

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

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

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

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

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

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

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

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

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

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

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

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

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

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

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

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

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

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十四条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

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

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

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

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

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

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

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

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

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

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七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

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

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

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

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

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

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

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

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

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这是我国针对网络侵犯他人人身权而制定的司法解释,其

中对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人身权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对

保护公民人身权起到了重要作用。而这也可以算作是我国关

于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06:42: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6507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网络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