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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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
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引言..........................................................................................................4
第二节正文..........................................................................................................6
第三节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7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及激励对象...................................8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9
五、结论意见........................................................................................10
签署页.....................................................................................................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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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章源钨业、公司、上
市公司
指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8)
《激励计划》指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指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励计划、本计划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
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指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
的员工
授予日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限售期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指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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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指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指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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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章源钨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
项之法律意见书》。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第一节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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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
在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
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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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