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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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意见书

同泽[2010]专字010-2号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东北国实大厦十楼

电话:008624-24869333

传真:008624-24868555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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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见证意见书

同泽[2010]专字010-2号

致: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规定,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见证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

2010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决定于2010年4月2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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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2010年2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等上刊登了《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公司在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10年4月2日上午9:30;地点为沈阳市浑南新区

金辉街16号东区二楼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天然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要

求。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

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

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包括:截至2010年3月30日15:00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3,889.3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见

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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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决结果。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该议案通过。

(五)审议《2009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该议案通过。

(六)审议《关于200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该议案通过。

(七)审议《关于聘请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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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通过。

(八)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该议案通过。

(九)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该议案通过。

(十)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该议案通过。

由于上述十项议案已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因此该议案发生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

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

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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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

见书》的签字页)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刘明

经办律师:张荣文

王莉

201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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