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5层
电话:传真:
二○二一年七月
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福泵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侃洋、范洪嘉薇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7月5日
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1年6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07),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等。
2021年6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增加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以及《2021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后)》(公告编号:2021-016)。根据上述公
告,除增加了一项临时提案外,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
项不变。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1年7月5日14:30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
部新区龙门大道5号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陈宜文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
间自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5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股
份57,69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4%,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6月2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
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二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以及一名律师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同意57,792,5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109,33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本议案的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意57,793,5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110,33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意57,793,5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110,33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3《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同意57,793,5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110,33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4《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同意57,793,533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110,333股,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