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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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是什么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二零一三年三月

3-3-1-5-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中伦律证[2012]009900-4号

致: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恒通赛木”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于2011年9月23日出具了《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12年3月20日出具了《关于北京

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意见书一”),于2012年6月14日出具了《关于北京

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意见书二”),于2012年12月20日出具了《关于北

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补充意见书三”)。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行人2010年至2012年期间的经营成

果及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根据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审慎核查,现就发行人2012年10-12月相关情况更

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意见书”)。

本补充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书一、补充意见

3-3-1-5-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书二、补充意见书三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

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书一、补充意见书二、补充意见

书三为准;本补充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

/

或律师工作报告

/

或补充意见书一和

/

或补充意见书二和

/

或补充意见书三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

律意见书和

/

或律师工作报告和

/

或补充意见书一和

/

或补充意见书二和

/

或补充意

见书三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意见书声明事项,

除本补充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书一、

补充意见书二、补充意见书三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意见书一、补充意见书二、补充意见书三所使用简称一致。

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系由成立于

2006

8

31

日的恒通发展整体变更设立。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一)之规定。

2.

发行人

2010

年度、

2011

年度、

201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8,095,228.64

元、

50,730,370.64

元、

54,848,041.51

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

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二)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

334,312,968.45

元,不少

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三)之规定。

4.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9,734

万元,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条(四)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条件要求。

3-3-1-5-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2

10

1

日至本补充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知识产权如下:

1.

发行人新增的注册商标权

商标内容注册人注册证号有效期取得方式核定使用商品

37

建筑施工监督;工程进度查核;建

筑设备出租;建筑;拆除建筑物;

建筑物防水;铺路;商业摊位及商

店的建筑;商品房建造;采矿;打

2012

12

发行人

100614717

日至

2022

12

6

原始取得

井;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璜

修理;室内装璜;供暖设备的安装

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空调设备

的安装与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

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清除电子

设备的干扰;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

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防锈;

喷涂服务;管道铺设和维护;清洁

建筑物(外表面)

42

2012

12

发行人

100615987

日至

2022

12

6

原始取得

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建筑

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

开发;技术研究;城市规划;质量

评估;化学分析;托管计算机站(网

站)

1

2

3-3-1-5-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6

未锻或半锻钢;合金钢;耐磨金属;

未加工或半加工铜;未加工或半加

工铸铁;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

生铁或半锻造铁;粉末状金属;金

3

2012

12

发行人

1006612614

日至

2022

12

13

原始取得

属板条;金属桩;金属柱;可移动

金属建筑物;金属地下仓库;金属

建筑物;金属栅栏;金属广告栏;

金属果皮箱;金属护栏;混凝土用

金属加固材料;建筑用金属架;金

属门;金属建筑构件;墙用金属包

层(建筑);建筑金属砖瓦;金属耐

火建筑材料;铝塑板;窗用金属附

件;家具用金属附件;钢结构建筑

第19类

半成品木材;木材;铺地木材;可

塑木料;铁路用非金属枕木;纤维

板;树脂复合板;混凝土;筑路或

铺路材料;建筑灰浆;石料;建筑

用砂石;非金属铺路块料;石膏;

石膏板;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

混凝土非金属模版;砖;波形瓦;

4

2012

12

发行人

1006614314

日至

2022

12

13

原始取得

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耐火纤维;

柏油;建筑用沥青产品;防水卷材;

非金属管道;建筑用塑料管;非金

属建筑结构;建筑物非金属框架;

墙用非金属包层(建筑);非金属窗;

非金属门;非金属预制件;塑钢门

窗;发光板材;广告栏(非金属);

非金属建筑物;合成材料制成的路

标板和路标条;建筑玻璃;涂层(建

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修

路用粘合材料,石料粘合剂;石头、

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

39

5

2012年12月

发行人1006615414日至2022

年12月13日

原始取得

货物递送;运输;运送乘客;搬迁;

商品包装;汽车运输;贮藏;能源

分配;快递(信件或商品);观光旅

3-3-1-5-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第40类

2012

12

发行人

1006616114

日至

2022

12

13

原始取得

打磨;层压板加工;定做材料装配

(替他人);材料处理信息;木器制

作;伐木及木料加工;废物和垃圾

的回收;净化有害材料;艺术品装

框;金属处理

6

20

7

2012

12

发行人

1006618314

日至

2022

12

13

原始取得

碗柜;餐具柜;家具;书架;竹木

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具

门;茶几;像框;木条板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专利权

专利

专利号

类别

ZL20123022

3744.1

ZL20123043

1407.1

发行人;

挂板型材恒通赛木(新

疆)

发行人;

墙板型材恒通赛木(新

疆)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

2012

6

5

专利权维

专利名称专利权人取得方式申请日期使用期限法律状态

1

外观设计

10

2

外观设计

2012

9

10

10

专利权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其财产权属清晰。

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意见书

三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3-3-1-5-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

1

发包人

北京市房山区长

阳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工程名称

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中学重

建工程

合同价款(元)签署日期

2013

1

10

组装公司(北京)18,000,000

(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银行合同

1.2013

2

27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

署《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

13

号),最高授信额度为

3,000

万元,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自

2013

2

27

日至

2014

2

27

日。

2013

2

27

日,孙志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署《最

高额担保合同》(编号:个高保字第

13

),孙志强为上述《综合授信

合同》项下的发行人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2.2013

2

27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

署《贸易融资主协议》(编号:贸融资字第

13

号),基于上述《综合

授信合同》,在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银行不时调整确定的授予发行人用于贸

易融资业务的本金额度限额。

(三)发行人的应收款和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

预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明细如下:

1.

应收账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占应收账款

总额的比例

15.86%

12.97%

11.17%

5.73%

5.38%

单位名称

乌苏市园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LuxwoodhouseLLC

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

与发行人关系

客户

客户

客户

客户

客户

金额(元)

32,850,000.00

26,859,225.28

23,139,000.00

11,860,313.60

11,133,185.70

账龄

1

年以内

1

年以内

1

2

1

年以内

1

年以内

3-3-1-5-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合计

105,841,724.5851.11%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12

31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中无持有发行

5%

(含

5%

)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或关联方欠款。

2.

账龄超过

1

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情况

债权人名称

北京中科华誉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中联汇钢结构有限公司

保定天马远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北京广源中和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华雄兆丰建材销售中心

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合计

金额(元)

2,319,000.00

590,000.00

415,465.00

413,546.00

341,862.00

239,250.83

203,000.00

4,522,123.83

报表日后是否归还

部分归还

部分归还

部分归还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12

31

日,发行人无应付持有发行人

5%

(含

5%

)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关联方的款项。

3.预付款项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三友立业钢铁有限公司

北京玉峰林立建材经营部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计

与发行人关系

供应商

供应商

供应商

提供上市服务

提供上市服务

金额(元)

6,569,337.66

6,037,851.15

1,898,400.00

1,133,509.43

800,000.00

16,439,098.24

预付时间

2012年

2012年

2012

2010、2011、

2012年

2010、2011年

未结算原因

材料预付款

材料预付款

材料预付款

上市费

上市费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预付款项中无持有发行

人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4.

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占其他应收款总

额的比例(

%

60.93

单位名称

出口退税

与发行人关系金额(元)

3,901,336.70

年限

1

年以内

3-3-1-5-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LuxwoodhouseLLC

胶州市人民法院

塔城地区边防基础设施建设办

公室

大连远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

合计

客户

900,000.00

520,000.00

1

年以内

1

年以内

1

年以内

14.06

8.12

3.61

客户

231,000.00

供应商

175,000.00

5,727,336.70

1

2

2.73

89.45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12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无持有发

行人

5%

(含

5%

)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或关联方欠款。

5.

账龄超过

1

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情况

债权人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

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

金额(元)

2,000,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未偿还的原因

上市支持资金

代付款

报表日后是否归还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应付持有发行人5%

(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关联方的款项。

经查证,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纠

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

的潜在风险。

2.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书一、补充意见书二、补充意

见书三、本补充意见书已经披露的以外,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预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其他应收、应付

账目项下的主要款项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

3-3-1-5-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四、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现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缴纳的主要税种和具体税率

情况如下:

税种

增值税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

具体税率情况

应税收入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

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按应税营业额的3%计缴营业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5%、7%计缴

发行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子公司组装公司(北京)、恒

通赛木(新疆)、恒通远景、恒通制品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二)税收优惠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F2

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

2012

7

9

日,有效期为三年。

2013

1

9

日,北京市房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所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

执》,确认发行人提请备案的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

期间为

2012

1

1

日至

2014

12

31

日。

2013

3

5

日,北京市房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发行人下发了《企

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确认发行人提请备案的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的期间为

2012

1

1

日至

2012

12

31

日。

2013

1

7

日,房山区国家税务局向发行人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京

房国税

[2013]0006

号),核准发行人符合财税

[2008]156

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I

型木塑墙板产品自

2013

1

1

日起至

2013

6

30

日享受免征增值税

的政策。

3-3-1-5-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三)重大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获得单笔10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资金情况如下:

2013年1月16日,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出具房财企指[2013]第10号《财政

预算通知单》,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拨付中央2012年地方特产业中小企业

发展资金的通知》(京财企指[2012]1374号),向发行人拨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180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执行的税种以及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有效。

2.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真实、有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发行人补充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

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本补充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尚有待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和深交所的同意。

(以下无正文)

3-3-1-5-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学兵李磐:

宋晓明:

年月日

3-3-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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