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如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4-11-07 10:34: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律师事务所如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一、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不需要。

大家知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般有两个备案,一是管理人

备案,一是基金产品备案。在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两个备案

都是行业管理性备案,不作为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过程中合同效力有

前提要件。不备案,就意味着要被公示、被处罚,公信力缺失,从

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以开展,但不一定影响与其他主体所签订合

同的有效性。

(二)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

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

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

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视

情况要求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

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法律意见书》。

(五)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

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

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

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

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

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

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

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

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

接控股或参股的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股东是否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

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

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

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

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

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

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

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

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

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

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

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

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

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

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

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私募资格的最新规定

(一)新注册:6个月内发产品;

(二)登记满12月,16年5月1日前发产品;

(三)登记不满12月,16年8月1日前发产品。逾期未发行,

协会注销私募资格。

根据私募资格最新规定来看,相关机构对此的监管趋势越来越

严格,2016年,是监管规则快速丰富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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