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如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一、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不需要。
大家知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般有两个备案,一是管理人
备案,一是基金产品备案。在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两个备案
都是行业管理性备案,不作为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过程中合同效力有
前提要件。不备案,就意味着要被公示、被处罚,公信力缺失,从
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以开展,但不一定影响与其他主体所签订合
同的有效性。
(二)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
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
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
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视
情况要求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
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法律意见书》。
(五)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
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
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
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
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
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
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
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
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
接控股或参股的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股东是否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
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
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
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
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
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
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
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
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
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
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
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
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
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
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
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私募资格的最新规定
(一)新注册:6个月内发产品;
(二)登记满12月,16年5月1日前发产品;
(三)登记不满12月,16年8月1日前发产品。逾期未发行,
协会注销私募资格。
根据私募资格最新规定来看,相关机构对此的监管趋势越来越
严格,2016年,是监管规则快速丰富的一年。
本文发布于:2022-08-08 21:48: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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