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
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接下来为你
带来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
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
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
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
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
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
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
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
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
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
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
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
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
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
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
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
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
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
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
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
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
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
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xx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
四、涉及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
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二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
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
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
貌。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
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三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
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
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
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
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
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
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
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
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
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
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
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
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
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
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
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
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
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
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
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
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
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
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
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
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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