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律师的实务分析
一、与证券律师勤勉尽责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证券律师勤勉尽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证券法》和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一《证券法》
第173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223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
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第12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
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第14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
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3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4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
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
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
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5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
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6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
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二、对我国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实务分析
一关于证券律师的功能定位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证券法律
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
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从上述规定看,律师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
务的执业人员。
如同传统诉讼律师一样,其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
法律服务,保证客户行为合法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客户利益。
但是,证券律师又与传统诉讼律师相区别,其执业行为具有公益价值。这种公益性主
要通过律师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来体现。
根据《办法》第20条规定,法律意见书不仅是委托人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
依据,同时作为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以及监管部门进
行监管判断的重要依据。正因如此,证券律师又被称为证券市场的“守门人”。
目前,为保证律师能够充分履行其社会责任而对证券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规范,已
成为各国普遍做法。例如,美国梯式报告及吹哨提醒制度即为实现律师公益价值而设立的
制度。甚至有学者认为,梯式报告制度确立了律师担任资本市场“第一线监管者”的功能
定位。我国也有类似规定,《办法》第17条即规定了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报告义务。
可见,律师职能定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律师与客户之间“私”的关系,另一方面
是律师与公众投资者、监管者之间“公”的关系。正是因为证券律师身份的双重性,使得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做到勤勉尽责尤为重要。这就要求证券律师在不损害律师与客户之
间信赖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委托人而对公众投资者负责,审慎核查客户相关事
项的合法性。
二关于证券律师未能勤勉尽责实证分析
1.证券律师违法违规案例概况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证券法》、《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为依据,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管,并对违法违规事项
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通过检索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数据库,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共采取
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21例以下简称21个案例,其中,行政处罚5例,行政监管措施
16例。案例涉及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上
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7个方面的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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