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29道)
1:宪法的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
形式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实质特征: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是民主制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
宪法与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二者互为基础与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1)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3)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
(4)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文本来适应宪政理论
的新发展和新情况。
所以,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3: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1)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2)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A: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省级以上人大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扩大了常委会的职权;
B:恢复了的建置,调整了的职权。
C: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
D: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E: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任期限任制,废除了终身制。
F: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3)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4:宪法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权力来源与国家合法性的问题。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司法独立
(4):权力制衡原则: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
制约监督。
5:宪法规范的特点和宪法的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条件:
(1)特点:内容的政治性;效力的最高性;立法的原则性;实施的多层次性。
(2)作用:保障人权,保障民主,保障法治,保障经济制度。
(3)条件: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公民的宪法意识
6: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与完善:
内容:(1)违宪审查的依据:《宪法》
(2)违宪审查的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
(3)违宪审查的机制:
A: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并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E: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的决议。
F: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G: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
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4)违宪审查程序:提出违宪审查;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对违宪问题做出处理。
完善:(1)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2)完善违宪审查的法律制度。
(3)加强宪法的适用。
7: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是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
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它的国家机关,其它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对人
民负责的一种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特点:(1)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2)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实行的是一院制。
(4)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5)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意义:(1)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
(2)产生于我国的革命斗争中,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好方式。
8: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
优越性:(1)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能保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完善:(1)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最主要是明确党的职能与国家的职能的界限,杜绝
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
(2)进一步完善以人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政体制。
(3)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4)进一步规范权力运用的具体程序。
9: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主体范围问题,广泛。条件有三:中国国籍;年满18;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平等性原则。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对所有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县级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4)差额选举选则: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直接3分之1至1
倍,间接5分之1至2分之1。
(5)秘密投票原则:不署名,亲自书写并投入密封票箱。
10:选举的程序:
(1)划分选区:按居住状况,也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民登记:对选民的法律认可,关系到选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能否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4)投票选举: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县级以上,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5)公布选举结果:直接选举,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
的选票,始得当选。
11: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1)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
(2)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与共产党一起参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工作。
(3)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
的监督作用。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12:简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在性质上,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
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
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实现职能的途径有:
(1)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重要问题的讨论。
(2)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向党和国家机关反映各界人民众的意见和要求。
(3)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各项政策,维护和巩固团结的政治局面。
(4)组织政协委员进行视察,参观和调查活动,向有关机关或其它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5)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6)调整和处理爱国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人民政协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7)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的学习活动。
(8)积极开展人民外交活动,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1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特征和优越性。
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
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特征:(1)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
(2)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
(3)内容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
务的权利。
优越性:(1)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
的统一领导。
(2)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散居在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的权益也能够得到保障。
(3)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4)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互相合作。
1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体是人大。
(2)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
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3)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使用。
(4)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
(5)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
(6)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其它方面的职权。
15: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
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点:(1)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有当地人管理。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
(4)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16: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以及所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来规定。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
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它们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但不享有主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有: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修改和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7:基屋众性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实行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具有基层性、众性、自治性的特点。它是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
完善:(1)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作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提高基层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
(3)帮助基层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
(4)搞好基层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
(5)拓宽基层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18: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1)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不同的人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
其含义和保护方式由法律界定。人权的内容一旦入宪而成为公民权,就具有了固定的含义,只能依法解释和保护。
(2)二者不同简单等同:笼统地讲,公民权就是人权,这是因为它体现着人权的内在要求,但人权的一个方面的
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因而,二者不
能一一对等。
(3)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时代性和国际性。
19: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体广泛和范围广泛。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权利享有一律平等;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以实际水平为基础,实事求是的确定;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权利与义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权利有限制条件。
20: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主体是全体公民;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贯穿于公
民的其它权利。
(2)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财产权;文化教育权。
(6)监督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
21: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
关、军事机关等。
(1)阶级性: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已的使命而设立的政治组织,其权力运作和职责都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
利益。
(2)历史性:是一定历史范畴的产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的产物,与国家同命运。
(3)特殊的强制生: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暴力,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
(4)组织性:国家机构具有组织体系,其设置,职权划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
(5)协调性:根据宪法划分职权,国家权力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的不同而分工行使;机关之间又相互协作,
相互配合。
22: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中的体现:
(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
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审判、检察、军事机关等由人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
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3)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
(4)在国家机关内部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哪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一言堂,也不能
相互推诿。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职权。
2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任免权。
(5)监督权。
(6)其他职权。
25: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予以颁布实施;根据全
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宣布其任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或召回代表国家的
常驻外交代表。
(3)外交权: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
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
或光荣称号。
26:总理负责制的基本内容:
是指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已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力。
(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委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
任。
(4)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
由总理签署。
27:国务院的提案权及其主要内容:
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最高行政机构。因此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
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后,使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
经济建设的法律文件。国务院的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2)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3)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
(5)在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28: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国家机构的修改:
(1)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增加了“特别行政区”。
(2)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3)关于职权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4)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29: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任务:(1)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基层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本居住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具体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本文发布于:2022-08-08 21:20: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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