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营养费的规定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中,患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医方赔
偿营养费。其中营养费赔偿的计算方法目前仍依据《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
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对营养费赔偿的需
要,立足各地、各级人民法院有关营养费赔偿的司法实践,在本条对
营养费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受害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人
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贯彻本条的规定,对
需要判决营养费赔偿的,依据本条的赔偿标准确定具体的营养费赔偿
数额,判决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给付该具体的营养费赔偿数额,
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确定营养费的根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
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
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
疗机构的意见。
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
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
但是,营养费是根据和康复的需要来决定的。在特别的情况下,
伤害重,未必造成残疾;伤害轻,未必不造成残疾。而且,从医学上
和的需要来说,也并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达到残疾的程
度,就必须支付营养费。因此,这里所说的伤残,不能机械地理解为
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总之,营养费,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
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在确定具体的营养费时,还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认为受害
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
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在一些人身损害的场合,
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
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因此,应当在营养费的赔偿数额确定上参
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营养费的给付标准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
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但是,一定
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
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
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
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此外,还要注意一
项审判政策,即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
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
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
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可谓若干赔偿项目中,是最富有弹性的。《解释》第24条
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短短
22个字,可谓简单明了,而在这之后面却包含诸多问题,几乎可以说
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第24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审
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
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上述法律条文
虽然简单明了但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
2009年5月22日,朝阳区长虹桥路口附近,蒋某驾驶机动车将骑自
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车上二岁多的儿子周小某严重摔伤,
经交警责任认定蒋某全责。周小某住院30后痊愈出院,根据院方的遗
嘱,周小某应加强营养。周某欲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蒋某,其中赔偿项
目中有营养费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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