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抚慰金
根据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
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抚慰金。但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相关各
根据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
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抚慰金。
但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各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
和死亡赔偿金不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而是对“残疾者或死者家
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的赔偿”。又据《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
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而根据最新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
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
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
赔偿金。”这一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两赔偿金是什么性质,因此,还
是用于04年的规定,因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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