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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的反面案例
——银行缘何成“老赖”
判例1:“保值储蓄政策”执行期的案子
2012年年底,南宁市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类似盛氏夫
妇与银行这样的保值储蓄纠纷。1996年2月,钟女士为自
己儿子在某银行的储蓄专柜办理了数目也是2000元的保值
储蓄,约定的年利率是%,时限是15年(每5年,银行代
办转存,而储户保证15年内不提前支取)。15年后,钟女
士如约而至,扣除利息税之后,银行需要支付她元,可是,
银行不同意了,只愿意给3500多元。最后,僵持不下的双
方闹到了法院,不管是一审二审,法庭都判钟女士方胜诉。
理由为“本案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而法院审理认为“存
期15年,利率始终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按照诚
实信用的原则,支持了钟女士的请求。
判例2:“保值储蓄政策”被废止后的案子
1996年4月1日,人民银行下发通知,保值储蓄再一
次退出历史舞台。判例2中的这笔存款发生在2000年,与
保值储蓄政策无关。2000年7月,广东梅州的罗女士看到
信用社的告示,存足8年就给予%的年息。于是罗女士将万
元存入了信用社,信用社开具了一份存期8年的定期储蓄单。
但这张储蓄单上,利率和到期利息栏目均为空白,罗女士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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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并没在意。2008年10月,罗女士如期到信用社支取了本
金及利息。信用社按约定的利率,在代扣利息税后计算出应
付给罗女士利息万多元。罗女士将钱再次存入了信用社。然
而没过多久,罗女士接到信用社的通知说多付了70093元,
要求她返还。信用社辩称这笔钱是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罗
女士是不当得利。双方对薄公堂。罗女士在终审中也胜诉。
梅州中院的理由依然是罗女士与信用社的合同是有效的,合
同一旦有效订立,双方均应受合同的约束,履行自己的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
以上两个例子,一个在央行的保值储蓄政策存续期间,
一个在该政策早已完结之后。结果却是一样的,因为不管政
策如何,储户和银行是有存款合同的,只要合同不是强买强
卖,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真实意思的表达,一般来说
就该有效。从中可以看出,就算违反政策,也是银行自己违
反规定高息揽储,焉能因此毁灭合同?而银行基本会以储蓄
合同违反央行相关政策为由,拒绝如约履行。其实不用扯复
杂的金融政策、原则,任谁都不能违背合法合同。
先来说近一些的罗女士案例,当然适用于合同法,该法
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不
过,法院的判决文书是这么说的,“《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
是对金融机构关于储蓄存款利率拟订、公布、变动等的管理
性规定,不是对储蓄机构对外签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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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性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案所涉8年期储蓄存
款合同及利率为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
《储蓄管理条例》以上规定确认此案合同无效。”
再来说说远一些的那个案例,在1999年前,现在这部
合同法并未生效,一般来说,在这以前订立的存款合同应该
适用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而在计划经济
年代制定的该法,的确规定了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
划的要求”。不过,这里又要说回新合同法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有这样的条款,“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
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
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也就是说,最后大家殊途同
归,合同还是有效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不管是二十多年前还是现在,不管
相关的储蓄政策和利率几经变化与波动,银行都应该履行自
己对客户在合同上的承诺。而如果银行有损失,应该从自己
内部去追责。如果有关部门监管失职,那么也是监管的责任。
否则,连银行都抛弃了“诚实守信”,又能指望社会上谁还
有信用呢?
然而,政策成为合同问题的挡箭牌,还真把许多人挡住
了。24年前,盛忠奎夫妇在银行存了2000元期限为24年
的储蓄,按照约定,到期后能拿到本息共计22万。谁知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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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银行只肯付8400元。盛氏夫妻的经历并非特例,到
底如何看待这场纠纷呢?盛氏夫妻的事件应该是舆论多年
后第一次如此大规模地关注保值储蓄这个问题,不可不说很
大程度上是22万与8400元的眼球效应。然而,“盛氏夫妇
们”其实非常多。不过,如同前文两个判例中的人只是少数
维权成功的幸运儿。
一、如今的局面主要是一些基层银行滥用政策的产物
我国曾经三度开始保值储蓄政策。50年代那次太过久
远,暂且不表。第二次是1988到1991年,第三次是1993
年到1996年。原因都和经济大环境有关。1988年,国家取
消价格双轨制,放开了物价管制,物价飞涨,因此引起了普
遍的恐慌,全国几乎都出现了抢购风潮,有的商店几乎被搬
空。在此背景下,保值储蓄应运而生。3年后,物价平稳下
来,保值储蓄停办。然而,1992年年底,通货膨胀又严重
起来,物价涨幅达到了%,保值储蓄这个杀手锏再次被央行
祭出,直到1996年再度停办。
在相关政策中,保值储蓄的最高期限是8年,但是许多
基层银行为了吸引储蓄,连30年的超长期储蓄都推出,当
然,它们所画的那块饼也十分大——利息相当高,回报很诱
人。最近,山东菏泽的媒体也报道了当地市民赵爷爷1989
年办理的24年超长期保值储蓄,宣传到期后能拿到11万元;
而江苏媒体也报道,镇江的胡女士24年前存了100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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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当初所言,应该拿到1万元。无怪乎有的宣传会说,“你
想在孩子结婚、升学得到巨额存款吗?”
再说回盛氏夫妻的事例。当事银行收到的上级停办传真
落款的日期是9月18日,而他们去银行办理的时间是9月
21日。换而言之,很可能是该银行明知政策不允许还有意为
之,而后来的24年里,银行也从未通知过盛氏夫妇政策的
废止问题,又凭什么不负责任呢?
二、一边滥用政策大肆吸储,一边又用政策做挡箭牌拒
绝担责实在说不过去
到底有多少人办了这样的超长期保值储蓄呢?光是当
地像盛氏夫妻这样的储户就有70余人。而早前一篇叫《超
长期保值储蓄法律问题评析》的文章提到,“超长期保值储
蓄存款纠纷涉及面十分广泛,仅东北某省某专业银行涉及储
户多达4万多人,众多的储户在投诉无门的情形下,试图寻
求法律解决。”根据媒体当年的报道,据估算仅1989年全国
新增的1200多亿元的储蓄存款中,就有70%以上是以保值
储蓄形式吸收的。可见,涉及面不会不广。
问题是,二三十年过去了,银行本身也在改制,当年的
经办人也早就四散了,到头来,储户们要兑现的时候就变得
极为不易了。这个时候,几乎所有的银行都会拿出政策作为
挡箭牌,表示原来的存款合同是不符合政策的,是无效的。
所谓不符合政策,说到底无非就是期限超过8年和利率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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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的规定。
这样的情况下,许多嫌麻烦的储户也就接受了。
三、想要讨个说法的人求诸于法律也常常不顺利
不怕麻烦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一个说法的人也
不少。
不过首先是法院会不会受理的问题。在一些地方,由于
地方保护等问题,相关诉讼本身受理就有困难。比如,在山
东宁阳就发生过储户2000多万存款被转走,向法院起诉信
用社却不被受理的情况。
其次,法院即使受理了,判处银行如实履行合同的案例
也很少。好一点的就是,一些法院在判处了合同无效的同时,
也会说明责任在银行方面,从而判银行在一定程度上赔偿储
户的损失。而赔偿的算法、数目并无统一标准,往往不同的
差别较大。
四、相关银行的“趋利避害”对自身信用和大众信心损
害很大
有一个问题,超长期保值储蓄的问题会不会在今天的一
些金融相关产品、业务中出现。那么,保障在哪里呢?
例如理财产品。尽管有关政策也规定不得利用理财产品
变相揽储,然而现实中还是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些夸大的宣
传还是存在。而一旦发生风险,谁来兜底更是个未知数。再
比如一些超长期的储蓄型保险,不少人去银行存款,最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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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变保单,也有许多人受到宣传的吸引,想为自己买一份保
障,但是这个保单又是否真的有保证呢?已经有报道指出,
储蓄型保险一般以10年为底限,各类储蓄型保险无论分红
实际水平如何,往往只有持有时间超过20年时才会体现出
积累与复利的效果。如果投保10年内退保,退的只是“现
金价值”,加上回报,可能连本金都比不过。所以,又是个
问号。
另外,在“负利率”时代,早有经济学家提出来重启“保
值型储蓄”,可这么多的案例实在让人对此很怀疑。
有人觉得让银行履行当初丰厚回报的承诺对其不公平,
又或者会伤害金融秩序。这样的说法有问题,普通民众和银
行相比,完全是弱势的,平常人也没有本事蒙蔽银行签不平
等合同。就拿2000元变22万来说,1989年的2000元对
普通人来说是笔大钱了。而银行吸纳、利用了这笔存款24
年,中间产生的利润不少。总之,天底下最该诚实守信的地
方之一都不讲信用了,才是对公平、对金融秩序最大的伤害。
如果银行有了“老赖”的形象,严重损害的是人们对银行等
金融机构的信任,也让人对时下一些金融产品和服务充满了
担心。这时候,如果监管、处罚力度还是不够,甚至偏袒的
话,又怎么行呢?
结语
当银行是“债主”的时候,信用卡利滚利,折算下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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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利率是现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2倍多;当银行是“欠
债人”的时候,当初许诺的千元变十万元就活生生打了水漂。
一些基层银行追债时要求别人讲合同,可自己变成了“老赖”
怎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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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8 15:58: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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