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形态及实现路径
引言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国内先后出现了一些有意思
的法治流行语,如民主法治、法治经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民生
法治、法治文化等等。这些流行的话语都与法治有关,但又涉及政治、
经济、文化、社会等诸领域。这些流行话语在为人们展现多面性法治
的同时,也指出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诸多具体目标。因此,这些流
行话语不仅仅只是一种流行话语,它们实际上凸显了当代中国法治建
设的一些重要主题。
而其中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可以说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
重要主题之一。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一府两院
的宪政体制,将行政权从国家政权中分离出来并纳入宪法的轨道开
始;到2010年,国务院再次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
意见》,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一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深入推进依法
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已经成为国务
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适应法治国家建设需要而做出的共同选择。
当前在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了基础。但也
应看到,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与人民
众的期待和愿望还不相适应,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形式化”、
“口号化”、“碎片化”、“庸俗化”的倾向。究其根源,一个十分重要
的原因就是人们对什么是法治政府、什么是法治政府的实现路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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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对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缺乏自觉的
总体设计。因此,此时深入辨析法治政府的基本形态及实现路径,具
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界定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
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治政
府则是指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即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
受法律规范和制约。依法行政的奋斗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
行政。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
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
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
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
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本质出发,依法行政
应当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内涵:
1、行政主体要合法。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
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
的资格和条件,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
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要合法。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
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设立,否则,不仅不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而且其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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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行政活动必
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越权无效。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即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等
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权的行使必须要权责统一。行政职权、职责具有同一性,
行政职权同时也是行政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要
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治政府的内涵
法治政府是以社会、公民为本位的政府管理模式,社会、公民的
利益、意志等应该成为法治政府建设首要的目标、任务和追求。为了
进一步确保社会、公民的利益、意志在整个政府建设和公共管理过程
中占据决定地位与作用,往往要求法治政府必须切实做到全面反映社
会和公民的意志,促进社会公平,公民全程参与政府管理中来。同时,
必须把社会、公民对政府建设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价法治政府建设的关
键内容,切实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所以说,法治政府是政府在行使权
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
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法治政府的标准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
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政府行使决策、执行、监督等
各项权力均应符合这一标准。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形态
(一)平衡形态
平衡状态是指政府各组成部分或构成法治的各方面在具体运作
过程中,依据既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
前提下,呈现出相对稳定、共同发展的理想状态,就是任何一方都可
以以此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主要涵盖三个基本内容:多元制衡的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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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状态、互动妥协的协调状态和动态稳定的秩序状态。处于转型时期
的中国,面临着极为复杂而庞大的冲突和矛盾、孕育着多元利益主张
及权利诉求。首先,必须遵守正义的基本原则,要实现人类的普遍自
由与和平。其次,必须遵守价值的基本原则。人的需求有轻重、缓急
及大小之分,因而在对其的保护方面也应当呈现一定价值排列。再次,
必须遵守公共的基本原则。不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威胁,又要实
现集体的公共目标,聚合公共价值。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在权利保障
与权力限制之间实现平衡。
(二)透明形态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的程度如何,已经
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文明及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在
现代法治社会,知情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而公民的其他民主
权利只有建立在知情权的基础上才有意义。所谓公民的知情权,就是
指公民对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情报有知道的权利,其是公民发展和
实现个人人格的重要权利之一,且具有确保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法律
威严,扮演着参政议政的重要角及地位。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
知情权最为重要的手段及途径。通过信息公开,可以改变政府权力的
运行及模式,促使政府机关的职权、职责、办事过程、办事时限、办
事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为公众所知,既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以及滋生腐
败现象,又进一步增加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及归属感。这也是建设
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三)服务形态
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其管理的出发点、落脚点
和最终归宿,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一是服务主体。当
今世界,政府已不再为享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统治者,其角及定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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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治者、管理者和提供者逐步转变为调解者、参与者和合作者。二
是服务范围。政府不能替代社会及市场,政府应当成为社会及市场的
功能缺陷的补充。三是服务手段。法治政府进行的管理应是规定及限
制的,是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督制约的,有其固定的范围、内容、程序
和职责。政府是为了服务而进行管理,而不是为了管理而管理。四是
服务理念。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政府不再是官本位的思想,也不
能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的统治机构,而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组织,逐
步由官本位变为民本位,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多
元化和多层次的基本需要,逐步提升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价值,不
断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及费用。
(四)人性化形态
人性化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终极目标与追求,更成为了我国推进
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一是尊重人性。以人为本,认真对待人性,
认识和利用人的可塑性和合作潜能,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尽量降低社
会制度运行对人性的依赖程度。二是科学定位。由于对公权力与私权
利的问题长期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致使一些私权利屡遭公权力的
侵害,特别是行政法领域,这种状况尤其严重。要真正体现法治的人
性化特征及目标,需要从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关键在于正确定位
公权力与私权利,并且将其贯彻到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去。三是柔性
管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管理行为都要采取强制方式,相反,滥用强
制手段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的冲突、矛盾等升级。在
维护法治威严的基础上,更要融入人性理念,要体现人性管理、柔性
管理,尊重公众意愿。
(五)道德形态
在道德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结合过程中,需要把如何正确认识、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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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和运用政府的执法权力等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实际上,这就是所谓
的权力道德的范畴。对于权力道德,具体就是指政府在权力的运作、
行使和落实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及要求。其中最主要的道德
状态就是诚信。政府诚信是指政府管理机关对法定权力和职责的正确
履行程度、政府管理部门在自身能力的限度内实际的践约状态,包括
政府管理部门的科学民主程度、政府管理部门行政的依法程度、政府
管理部门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公正程度、政府官员的公信力等。“人
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只有政府言出必行、诚实可信,民众方能
信任政府,才愿意参与行政建设,才愿意与政府沟通、交流与合作。
如果政府朝令夕改,言不守、行不信,那民众自然不会拥戴政府,也
不会与政府合作,政府就会丧失基础、甚至丧失实质的合法性。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实现路径
(一)切实履行政府职能
强化政府职能建设,主要就是针对政府在职能缺位而进行的。当
前,政府职能缺位主要体现在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提供方面,也没
有做好对社会、市场的监管与服务工作。应当切实加强对一些民生行
业,如教育、医药、卫生、社保以及住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全面加
快保障民生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切实加大对社会弱势体的关注程
度。需要进一步弱化政府对于市场的微观管理及职能,并以事先控制
为主逐步向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政府可以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干预,但
是,应当侧重于宏观方面的调控。从干预市场的原则方面来看,应当
采取一些非行政手段,如经济、法律等手段,政府干预市场时应当注
意政府的失灵及腐败发生。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依法行政中的“法”不只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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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规,而是更为广泛的法律。依法
行政是对政府行为的严格约束,政府是依法用权为人民提供服务。政
府要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和完善,对合理的行政法规要予以继
续完善,对不合理的行政法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取消。同时,还要妥
善的处理好稳定和改革的关系。
(三)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近年以来,虽然有的地方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
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但由于缺乏科学性、协调性和统一性,对一些
需要政府进行公开的信息或问题往往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与考
虑。需要我们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及政策,
为全面开展政务公开提供依据。新加坡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具有其
显著的特点,其做法和经验较为先进,其对政府有关人员,尤其是领
导人员的个人财产要求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公
众的监督监管。
(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政府工作人员要转变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特别是提
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要明白懂得法律条文和拥有法治思维不能划
等号。要定期组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大力培养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促进尊法、敬法、守法、用法氛围的形
成,加强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使他们能够依法行使权力,
妥善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提高政府的法治化程度。
(五)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1、行政内部监督。加强当前行政复议工作,逐步实现行政复议
权集中;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对下级行政机
关的常态化监督,尤其是对拆迁、征地、许可、审批、招标、采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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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要给予重点关注和监督,监督方式要由以往的事后补救转换到事
前监督、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全方位监督;强化专门监督,充分发
挥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责
任,存在隐瞒、包庇、不作为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2、行政外部监督。强化人大监督作用。政府要认真对待人大的
质询,绝对不能是一句简单的回话,而应当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健全接
受质询制度,着力解决如何办理人大质询;加强司法监督,人民法院
在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与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保持应有的距离,在
审理案件时增加庭审的透明度,厉行公开庭审的制度,增设行政公开
庭;充分调动人民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行法律制度已
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了监督行政行为的各项权利和途径,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依法确保这些法定监督权利的实现,确保监督渠道
的畅通。
(六)健全行政责任体系
1、落实行政主体资格审查。政府主管部门要对各部门和部门的
行政人员的资格进行登记备案,对无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要坚
决予以清除,尤其是对行政部门的临时聘任人员的行政行为要严格加
以约束,严禁将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外包给任何个人和组织,防止部分
行政部门以此为“挡箭牌”推脱责任。要依法确定各行政部门的职权
和义务,严格规范行政主体,确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
第一责任人,把行政权责具体分派到下属的各个部门,实现行政行为
的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行政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
行政行为要进行查实确认,依法追究其责任。要深入推行纠错问责机
制。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行政单位的领导者因渎职或失察而导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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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不论其资历、政绩、功劳、贡献多大都要纠错问
责。建立责任人赔礼道歉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轻微违法的
工作人员,要责令其要在第一时间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并及时消除影
响。
3、实行责任评议考核制。要建立实际可行的责任评议考核制。
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由行政相对人代表组成的责任评议考核人
员。根据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审考核,
评选出优良中差,并记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档案,以此作为奖励、
惩罚、晋升、降职的重要依据。对优秀的要进行奖励和表彰,对不合
格的要进行惩罚和降职,对于连续三年不合格的要开除出行政机关不
予录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此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在评议
考核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基层众的意见和呼声。
结语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形态与路径之间的联系,应当是相辅相
成、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只有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形
态,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才能够在正确的道路上得以推进。反过来,
只有选择了正确的路径、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形态才能得到进一步明
确与完善。因此,只有认真把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形态与路径有机结
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全
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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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8 15:57: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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