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如何应对“强词夺理”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9: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保姆合同范本)

民法如何应对“强词夺理”-法律

民法如何应对“强词夺理”

比上一期提及的“无中生有”技术水平略有提高的招式是“强词夺

理”。它之所以有技术含量,是因为与“无中生有”相比,那些不公平的条款被

写在合同里。店家在朗朗乾坤、昭昭白日之下,或者往合同里塞进损人利己的私

货,或者对合同条款作异于常理的解释,以达到图利他人的目的。不过,这一招

术并非屡试不爽。只有在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形下,别人才不得不俯首称臣。

当年,詹天佑就是没办法与官府讨价还价,只能照章具结。他12岁时远

赴重洋,在100多年前交通、通讯、医疗等不发达的条件下负笈游学。虽谈不

七身临绝境,至少也称得上是前途未卜。学成后归国报到也就罢了,官府居然还

要他公开承诺“倘有疾病生死,各安天命”。以今人的眼光来看,实在很难想象

詹老先生写下这张具结时的心情。

商家也会店大欺客。许多商家除了明目张胆地在格式合同中加入一些不公

平的条款外,还会在合同条款的解释上大做文章。

“解释权条款”荣登中国消费者协会2004年度十大霸王条款。其内容就

是把合同的全部解释权揽归已有,不容他人染指。商家钟情于最终解释权的目的

很明确,在自己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充分利用解释权条款为自己

辩解。特别是对那些习惯于以花言巧语招徕甚至蒙骗顾客的厂商,一旦发生纠纷,

便可以“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把自己的义务与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如某酒店宣称“店庆酬宾,饭菜五折优惠”,但五折优惠的饭菜并不包含

海鲜、酒水,且海鲜的范围可无限扩大,河鲜等也都可以算进去。如练地摊卖鞋

子,标明“买一送二”,结果所送的“二”是指与鞋配套的两根鞋带。再如某商

场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承诺“凡一次性购买本商场价值1000元以上商品者,赠

奖券一张。本次活动设一、二、三等奖,中一等奖者获奖金6万元”。获得一等

奖的顾客兑奖时,并没领到6万元现金,而是领到一张“人身保险单”。投保金

额为20元,投保人白投保24小时后至一年内,若意外身亡,可获保险理赔金6

万元。商场解释说,所谓的奖金6万元就是指获理赔金额为6万元的人身保险

单。

面对如此强词夺理的情境,民法的应对之策是划定一个范围,不允许格式

合同的草拟一方为所欲为。如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为自己设

定很多可以豁免责任的情形。但是,民法恰恰告诫格式合同的设计者就此打住,

不要以为自己如此就可以逃脱责任。相反,无论什么合同,若规定造成人身伤害

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可以免责,则这种免责条款在民法

面前没有法律效力。

在格式合同中,如果无缘无故擅自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这些条款也同样归于无效。任何合同的解释,都应当首先根据常

人的理解进行。

如果格式条款既可以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解释,那么,民法认为应当选

择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遇到“获奖金6万元是指现金6万

元,还是指一张理赔金额为6万元的保险单”这个问题时,毫无疑问,应当解释

为现金6万元。(此文来自主讲人的《民法好读》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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