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案与“多数人暴政

更新时间:2025-02-26 14:11: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南方周末:宝马案与“多数人暴政”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报道“宝马车撞人案”的审判结果引起了很大

的争议,争议的内容除审判程序和审判结果之外,一个再一次被提出来的关键问

题是,司法独立与民意、新闻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包括一

些律师,认为应该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独立,并认为司法机关如果过多地

迁就民意和媒体,屈服于民意和媒体的压力,将会导致“多数人暴政”。

自从“多数人暴政”这个词被知识界引入中国以来,就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

词汇。不过,有人在论述多数人暴政所带来的危害时,往往对多数人暴政的具体

含义不加区分,胡乱举例,张冠李戴。比如有的学者就把“文化大革命”当作是

多数人暴政的一个典型案例,真让人啼笑皆非。

多数人暴政的一个前提是民主政治中的多数决定原则。在公共生活中,人们

往往难以就某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如果硬要追求所谓

完全一致的同意,那实际上是等于追求一个不可能实现的幻想。因此,为了就公

共问题形成最终的决定,人们确立了多数决定原则。这或许可以被称为民主和效

率的折衷与平衡。多数决定原则在具体适用时,会根据所讨论问题的重要程度,

又分为超过1/2的简单多数和超过2/3、3/5、3/4的特定多数。它的最直观

形式就是投票。在选举中,谁获得多数票,谁就当选;在立法中,哪种意见、方

案获得多数票,哪种意见、方案就成为法律。也就是说,只有在民主政治的前提

下,在民主政治的实际运行(投票决定)过程中,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多数决定

原则。

那么多数人暴政是怎么回事呢?多数人暴政实际上是民主政治的一个漏洞

和弊端。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与多数人利益不一致、甚至是相对立的少数人利益,

由于无法获得多数票,就可能遭到忽视甚至侵害。如纳粹德国的立法机关通过歧

视、驱逐、屠杀犹太人的法律,就是一个明证。这样便形成了多数人暴政,或者

称之为民主的暴政。

为了避免多数人暴政,弥补民主政治的漏洞,保障少数人的权利不至于受到

侵害,人们确立了保障基本人权的制度,用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诸

项权利。换句话说,是确立了这些基本人权相对于多数决定原则(或曰民主政治)

的优先权———在基本人权面前,即便有多数人决定,也是无效的。这可以被称

为多数人权利和少数人权利的折衷和平衡。这种把人权保障和民主政治结合在一

起、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的制度,就是宪政制度。

回到“宝马车撞人案”的讨论上来,可以发现,判决是由法院自己作出的,

并不存在一个多数人决定的法定过程。既然没有这样一个过程,那么媒体就不可

能加入到一个根本不存在多数人决定的过程之中,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一个产生媒

体“多数人暴政”的问题。所以把媒体的报道和质疑指责为“多数人暴政”是站

不住脚的。

由此可见,多数人暴政跟媒体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说媒体对于司法活动的

报道和质疑被称为多数人暴政的话,那么,美国这样的国家时时刻刻都发生着多

数人暴政。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司法独立,这个问题的矛头又是指向媒体和民意的

(民意很大程度上也是通过媒体表现出来的)。指责者认为,媒体的质疑和大量

报道所可能引发的对于审判的误导,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干扰了司法独立,可能

会导致审判机关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按照这种逻辑,先假定,媒体确实影响了审判机关的判决,那么,对于媒体

的指责便是有道理的。不过,这也等于说,我们的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受到了媒

体的影响,没有能够做到独立于媒体之外,没有能够做到司法独立。

但,这是媒体的问题吗?

再追问一句,一个不能独立于媒体之外的司法机关,它是否也不是一个能够

独立于权力和金钱之外的司法机关?如果媒体的声音和倾向会导致司法不独立,

同理推断,权力和金钱的干扰同样会导致司法不独立。如果司法机关真正练就了

司法独立的金刚不坏之身,它就不仅能抗媒体的干扰,而且能抗权力和金钱的干

扰。当它不能抗媒体干扰的时候,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它同样不能抗权力和金钱的

干扰。一个随媒体声音起舞的审判机关,是司法独立的审判机关吗?一个认为媒

体舆论监督是“媒体审判”或者“舆论审判”的审判机关,是不是已经把本应司

法独立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媒体?一个随时准备出让自己的审判权给媒体、权力

和金钱的司法机关,是我们想要的司法独立的审判机关吗?

自己睡不好怪枕头。

司法独立不是一个单独的问题,它是权力分立问题的一个具体方面。不过,

民主政治还有一个更为基本的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在人民主权原则和国家权力

之间,有一个授权的过程——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于在一个大的国家人民不可

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便授权国家机关来行使,这个授权是通过选举来实现的。

按照经济学的语言讲,就是一定程度上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不过,授权之后,

人民不是就此什么都不管了,要是这些国家机关的“职业经理人”不遵章守纪,

肆意妄为,人民作为国家的“股东”是要监督的。

这里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如果国家机关没有人民的授权和监督,那么它

就没有存在的合法性基础。而在选举期间以外,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手段之

一,就是通过新闻媒体来实行监督。

所以,请慎用“多数人暴政”一词,因为媒体监督跟多数人暴政没有必然的

联系;也请慎用司法独立作为挡箭牌,因为真实的情况是,没有媒体监督,司法

也独立不了。(作者:刘山鹰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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