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国外行政公开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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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猥亵是什么意思)

我国与国外行政公开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作者:钟竞楠

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9期

摘要:行政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将

其行政行为公开于社会和相对方,让其知晓和了解相关情况的一种制度。本文通过对中国与国

外行政公开制度的比较,以期能对我国行政公开的推进有所借鉴作用。

关键词:行政公开制度;公开立法体系;公开例外事项;公开程序;公开救济

中图分类号:C9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9-0017-02

行政公开是二战之后国际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这种趋势反映的行政思想是增强政府机

关的行政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其对行政管理的监督,其根本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民主型、

透明型、法治型的政府。行政公开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行政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及其

部门在行使权时要将组织、程序、时间、结果等内容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即行政程序的公

开。现代行政程序充当了限制行政权、保护民权的角,它通过设置大量以行政主体为程序义

务人、以行政相对人为程序权利人的方法对行政主体进行反向控制,成为对行政权实施控制的

有力武器。狭义的行政公开是指政府的政策文件、决策活动、会议、政务信息等要公开,即政

策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政策信息的公开保障了个人或组织知悉并获取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

政策文件和其他行政信息的权利。本文研究的行政公开制度主要是指狭义的行政公开。行政公

开制度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表现,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对于抑制腐败、提高行政

效率、节约行政资源、促进公民知情权及其他民主权利的实现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西方国家在行政公开方面已远远走在我们前面,制定了较完善的行政公开制度并已取得了巨大

的成效。通过研究外国诸如美、英、德、日等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并以之与我国相关制度相

比较,能够得到较有裨益的启示和借鉴。

一、行政公开立法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一)行政公开的立法层级

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行政公开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

定,政策或行政法规层级上的规范只能是一种过渡。即使一向保守的英国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的实行,进而在大量实践的基础上将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文,制定了本国的行政公开的专门

性法律。

相对于世界上大多数以法律形式规范行政公开而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效力

层级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作为一种行政法规,其毕竟是下位法,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的上位法相比,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无法为行政公开提供持续的法律支持。因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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