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认定——以科龙——德勤审计失败案为例

更新时间:2024-11-09 03:20: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京城第一贪)

2012年第1期下旬刊

(总第469期)

时代金融

TimesFinance

O.1,2012

(CumulativetyO.469)

浅论独立审计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认定

——以“科龙——德勤”审计失败案为例

高一华尹斌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诱因之一就是审计失败,这是当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重要风险之一。本文从审计准则的

角度,详细分析了科龙公司的审计失败案例,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失败中所应负的诸种责任,以期提高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准则

遵循意识,最终提高审计质量。

【关键词】审计失败责任案例研究

一、科龙审计失败事件回顾

2001年科龙电器出现巨亏,大股东科龙集团占款出现15.6

亿巨亏,致使科龙被戴上ST的帽子。科龙在2002年之前由安达

信审计,但是在2002年以后,安达信公司由于安然事件破产,

ST科龙02-04年的财务报告就由德勤进行了审计。经过对ST科

龙财报的审计,德勤在02年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03

年德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在04年德勤又出具了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

2005年5月,科龙电器发布正式公告称,公司因为涉嫌违反

证券法而被中国证监会正式调查,科龙危机终于爆发。并于同年

8月被认定有重大错报事实。而德勤也因为审计质量不高,于06

年3月开始遭到规模空前的投资者组成的律师团的起诉,其存在

的主要问题是未充分考虑审计程序的充分、适当性,以及现金流

量审计的问题等。

应认定为重大过失。因为在毕马威受证监会委托对科龙进行审查

时,经过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得了充分的证据,足以发现科龙存在

的重大问题。

四、德勤的法律责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审计责任时,未按

相关法规职业,出现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

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科龙的中小股东投资者如能证明德勤违反该法律,并给自己

带来损失,即可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如德勤不能

举证投资者损失与自己出具的不实报告无因果关系,就必须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如投资者起诉科龙、德勤也须承担补充责任。

(二)行政责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存在重大过失,证监会应

给予行政处罚。应对胡某和陈某二人暂停执业、吊销营业执照;

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进行警告处分;鉴于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和社会影响程度,目前不应责令其暂停

执业。

(三)刑事责任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

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

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中,

由于德勤是否是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尚无法得知,推定欺诈与

重大过失两个概念又往往难以界定。因而,应认定德勤会计师事

务不存在刑事责任。然而在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

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并放宽了欺诈的范围,使注册会计师的法

律责任进一步增大。

二、审计责任的分析标准

现代公司审计最重要的职能是审计公司财务报表在重大方面

是否真实公允,不能以合理保证作为其挡箭牌,应以“应有的关

注”为标准来判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因此,如果德勤遵守了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执行审计中保持

了合理关注的义务,就应该免于责任;而如果违反相关准则,未

能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就应该承担审计失误的责任。

三、德勤的审计责任

(一)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德勤未尽到应有合理谨慎的义务

首先,签字会计师此前都有不同程度的从业污点。胡某自

2002年以来同时为古井贡实施审计,而古井贡也在今年被证监会

立案调查。而另一位注册会计师陈某则为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

合伙人,而中天勤则由于在银广夏事件中存在重大审计过失,被

财政部吊销了执业资格。其次,是被审计方给予高昂审计费,三

年共计1320万港元。最后,格林柯尔的高层管理者道德信誉一直

存在问题,德勤承接业务时未保持应有谨慎。

2.未充分考虑审计程序的充分、适当性

首先,德勤在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时,未合理确定抽样范围,

所获证据不可靠。其次,科龙在销售收入确认方面未遵守准则,

但德勤对此并未发现,这说明德勤没有实施充分的程序。同时,

对当时特殊的销售退回业务,德勤同样没有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未发现ST科龙利用其虚增了不少利润。再次,德勤在执行成本

和存货审计时,未按准则要求计算期末存货金额,并依据这个不

准确的存货金额来推算成本,这说明其在成本审计中程序不适当。

最后,德勤历年来没有针对科龙的子公司实施现场审计,这同样

属于审计程序不充分的范畴。

3.未发现重大现金流异常

根据毕马威的事后调查:科龙公司从2001.10.01-2005.7.31

之间,其与其主要附属公司同格林柯尔系公司或疑似格林柯尔系

公司之间发生了高达40.71亿元的不正常现金流出,而不正常的

的现金流出则约34.79亿元,共计75.5亿元。德勤在连续3年的

报告中皆未反应这些问题。

(二)德勤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德勤在审计中,违反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未尽到合理的职

业谨慎;并且因工作疏忽大意而未能将重大异常现金流查出来,

五、案例重要启示

1.在此审计失败案例中,德勤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和相关法律

责任。这一方面说明了事务所要重视防范审计风险,强化审计质

量控制;另一方面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职业道德,不应以“审

计固有局限”为挡箭牌。

2.重新审视四大会计事务所的权威地位,增大独立审计行业

的违规成本,证监会切实履行监管义务。

3.相关法律也应该对会计师事务所欺诈与重大过失的认定上

提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娜娜.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研究[J].太原理工大

学硕士论文,2011.

作者简介:高一华(1991-),女,河北衡水人,西南财经

大学会计学院,本科,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审计

质量特征研究等;尹斌(1991-),广东深圳人,西南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本科,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会计信息

质量研究等。

(责任编辑:赵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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