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1期下旬刊
(总第469期)
时代金融
TimesFinance
O.1,2012
(CumulativetyO.469)
浅论独立审计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认定
——以“科龙——德勤”审计失败案为例
高一华尹斌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诱因之一就是审计失败,这是当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重要风险之一。本文从审计准则的
角度,详细分析了科龙公司的审计失败案例,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失败中所应负的诸种责任,以期提高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准则
遵循意识,最终提高审计质量。
【关键词】审计失败责任案例研究
一、科龙审计失败事件回顾
2001年科龙电器出现巨亏,大股东科龙集团占款出现15.6
亿巨亏,致使科龙被戴上ST的帽子。科龙在2002年之前由安达
信审计,但是在2002年以后,安达信公司由于安然事件破产,
ST科龙02-04年的财务报告就由德勤进行了审计。经过对ST科
龙财报的审计,德勤在02年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03
年德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在04年德勤又出具了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
2005年5月,科龙电器发布正式公告称,公司因为涉嫌违反
证券法而被中国证监会正式调查,科龙危机终于爆发。并于同年
8月被认定有重大错报事实。而德勤也因为审计质量不高,于06
年3月开始遭到规模空前的投资者组成的律师团的起诉,其存在
的主要问题是未充分考虑审计程序的充分、适当性,以及现金流
量审计的问题等。
应认定为重大过失。因为在毕马威受证监会委托对科龙进行审查
时,经过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得了充分的证据,足以发现科龙存在
的重大问题。
四、德勤的法律责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审计责任时,未按
相关法规职业,出现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
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科龙的中小股东投资者如能证明德勤违反该法律,并给自己
带来损失,即可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如德勤不能
举证投资者损失与自己出具的不实报告无因果关系,就必须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如投资者起诉科龙、德勤也须承担补充责任。
(二)行政责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存在重大过失,证监会应
给予行政处罚。应对胡某和陈某二人暂停执业、吊销营业执照;
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进行警告处分;鉴于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和社会影响程度,目前不应责令其暂停
执业。
(三)刑事责任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
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
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中,
由于德勤是否是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尚无法得知,推定欺诈与
重大过失两个概念又往往难以界定。因而,应认定德勤会计师事
务不存在刑事责任。然而在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
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并放宽了欺诈的范围,使注册会计师的法
律责任进一步增大。
二、审计责任的分析标准
现代公司审计最重要的职能是审计公司财务报表在重大方面
是否真实公允,不能以合理保证作为其挡箭牌,应以“应有的关
注”为标准来判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因此,如果德勤遵守了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执行审计中保持
了合理关注的义务,就应该免于责任;而如果违反相关准则,未
能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就应该承担审计失误的责任。
三、德勤的审计责任
(一)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德勤未尽到应有合理谨慎的义务
首先,签字会计师此前都有不同程度的从业污点。胡某自
2002年以来同时为古井贡实施审计,而古井贡也在今年被证监会
立案调查。而另一位注册会计师陈某则为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
合伙人,而中天勤则由于在银广夏事件中存在重大审计过失,被
财政部吊销了执业资格。其次,是被审计方给予高昂审计费,三
年共计1320万港元。最后,格林柯尔的高层管理者道德信誉一直
存在问题,德勤承接业务时未保持应有谨慎。
2.未充分考虑审计程序的充分、适当性
首先,德勤在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时,未合理确定抽样范围,
所获证据不可靠。其次,科龙在销售收入确认方面未遵守准则,
但德勤对此并未发现,这说明德勤没有实施充分的程序。同时,
对当时特殊的销售退回业务,德勤同样没有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未发现ST科龙利用其虚增了不少利润。再次,德勤在执行成本
和存货审计时,未按准则要求计算期末存货金额,并依据这个不
准确的存货金额来推算成本,这说明其在成本审计中程序不适当。
最后,德勤历年来没有针对科龙的子公司实施现场审计,这同样
属于审计程序不充分的范畴。
3.未发现重大现金流异常
根据毕马威的事后调查:科龙公司从2001.10.01-2005.7.31
之间,其与其主要附属公司同格林柯尔系公司或疑似格林柯尔系
公司之间发生了高达40.71亿元的不正常现金流出,而不正常的
的现金流出则约34.79亿元,共计75.5亿元。德勤在连续3年的
报告中皆未反应这些问题。
(二)德勤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德勤在审计中,违反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未尽到合理的职
业谨慎;并且因工作疏忽大意而未能将重大异常现金流查出来,
五、案例重要启示
1.在此审计失败案例中,德勤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和相关法律
责任。这一方面说明了事务所要重视防范审计风险,强化审计质
量控制;另一方面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职业道德,不应以“审
计固有局限”为挡箭牌。
2.重新审视四大会计事务所的权威地位,增大独立审计行业
的违规成本,证监会切实履行监管义务。
3.相关法律也应该对会计师事务所欺诈与重大过失的认定上
提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娜娜.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研究[J].太原理工大
学硕士论文,2011.
作者简介:高一华(1991-),女,河北衡水人,西南财经
大学会计学院,本科,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审计
质量特征研究等;尹斌(1991-),广东深圳人,西南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本科,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会计信息
质量研究等。
(责任编辑:赵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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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8 14:59: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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