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March,2010
Vo1.23 No.2 第23卷第2期
文章编号:CN53—1143/D(2010)02—08—06
法学论坛
法律的事实有效性与规范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及其不可消解的原因
——兼评哈贝马斯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张翠松
摘要:法律的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关系是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
的理论核心,哈氏在该书中的深层用意是通过具有交往理性的人们在“理想情境”的立法程序下立
法,使两者之间的张力得到消解。文章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出发认为两者之间的张力是不可消解的,这
是由法律语言的情境性和模糊性特征、成文法立法的局限性、代议制立法的缺陷以及法律的规范有效
性评价标准多元且这些标准本身无法证成等原因决定的。
关键词:事实有效性;规范有效性;张力;不可消解
一
、法律有效性的两个维度:事实有效性与规范 法律的有效性意味着两个维度,即“两种东西在同时
有效性
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是沟通政治哲学、法哲学及法
社会学的重大基本理论问题,历史上的法学大师们康
德、韦伯、凯尔森、罗尔斯、富勒、卢曼、哈贝马斯等人
均对这个问题做过不同程度的思考和阐述,对该问题
得到保障:一方面是行为的合法律性(Legalitat),也
就是必要时借助于制裁来强制实施的对规范的平均
遵守,另一方面是规则本身的合法性(Legitimitat),它
使任何时候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规范成为可
能。”④具体而言,前者是法律的事实有效性,指的是
法律以国家为后盾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行为违背
研究集大成者是当代德国著名的哲学家、社会理论家
哈贝马斯。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
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 一书中基于语言
哲学层面上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关系来分
析潜藏在法律中的法律的规范有效性和事实有效性
之间的张力联系。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产生于合
法律性显得是一种悖论,仅仅是在这样一个前提之
下,即把法律系统想象为一种回溯性地返回自身并赋
予自身以合法性的循环过程。但这种观点是与以下
事实相抵触的:一个自由的制度,若没有一个习惯于
自由的民众的主动性的话,就会分崩离析。民众的自
发性是不能简单地通过法律来强制产生的;这种自发
法律则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或制裁。后者是法律
的规范有效性,又称为法律的合法性或“合理可接受
性”,即它在规范上是值得服从的,人们是出于对法
律的尊重而遵守法律。哈贝马斯认为,这两个向度是
内在统一的。法律规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同时又要
求获得接受者认可的规范。法律是强制和自由的统
一
。没有强制性,法律无异于传统的道德;没有自身
的合法性,法律将无法持存下去。法律对行为具有规
范约束力,不在于外部的事实性特征,而在于合法性
要求。面对一个法律规范,对一个以成就为取向并且
期望规范能得到实施的行为者而言,法律规范构成了
一性产生于那些热爱自由的传统,并在一个自由的政治
文化的种种联合体之中得以维持”②。因而,他主张
种事实上的障碍,违反它则可能产生不可想象的后
果;而对一个以理解为取向的行为者而言,规范的有
作者简介:张翠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法学博士(北京,100078)
①以下简称《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②[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第
159页。
③[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nice),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第
159页.第37—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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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事实有效性与规范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及其不可消解的原因
效性要求则约束了行为者的自由意志。法律不只是 立法,使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得到了消
一种社会事实,也不只是一种理想的有效性的王国。
解,从而使人类能得到彻底的自由和解放。无可否认
如果它要保证服从,就必须是完全强制的,可预测和
哈贝马斯关于法律有效性和事实性之间张力关系的
确定的。但同时,法律秩序要是稳定的话,它就必须
分析给我们很多启示,其论证思路相当缜密,也具有
是合法的。因而,事实有效性与规范有效性这两个要
很强的理论说服力,但理论的逻辑不等于事实的逻
素都是基本的。
辑,在法律实践中,哈贝马斯关于消解事实性和有效
二、事实有效性与规范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性之间张力的条件要求过于苛刻,比如日常生活中的
法律自身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
人们是否具有其要求的那无所不能的“交往理性”,
一个稳定的法律秩序,从立法者角度而言,制定法律
比如交往理性商谈的预设前提和理想言谈情境要求
的直接目的是想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将人们的行为
是否太高以至于无法达到,这些也是人们对哈贝马斯
纳人其希望的轨道。上述目的是从宏观角度谈的,其
理论颇有微词的地方,认为其过于乐观、理想化而脱
实现必须借助微观领域的法律规范,而实现与否或者
离了现实。纵观人类社会的实践,法律事实性和有效
说实现的程度则体现为法律实效,法律规范是连接法
性之间的张力无所不在,而真正消解二者之间的张力
律目的与法律实效的桥梁。因此法律的规范有效性
几乎是不可能。那么原因何在?
(合法性)对法律实效产生重要的影响,一个经过正
当立法程序并且法律规范的内容符合该社会的历史
(一)法律语言的情境性和模糊性特征导致了法
文化传统、主流的道德价值、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
律的规范有效性和事实有效性之间张力的存在
体制即人们认为它是合理可接受的法律规范时,社会
法律语言是指贯穿于法律的制定、运用和研究过
上的大多数就会主动按照规范要求去行为,该法律规
程中的语言文字表意系统,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
范的实施也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反过来说
语言其最大特点就是语言的准确性,即要求法律语言
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去行为
务必清晰明确,不能模棱两可,以达到明确各方权利
时,这也会增强法律的规范有效性。上述关于二者之
义务的要求。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与生命。但
间关系的阐述是从理想的状态出发对二者之间的良
是另一方面人类在任何的认识领域中,非定量、模糊
性互动得出的结论。但在实际生活中,法律规范有效
和不确定的认识形式并非是个别的例子,而是普遍存
性和法律实效之间更多的是表现为一种紧张关系
在的常规现象。③从信息接受、思维分析和语言表达
(张力),因为法律不可能百分百达到规范有效性要
这一系列基本环节来看,人们认识活动的有效性、多
求,法律在实际中也不可能完全被人们自觉遵守,两
样性、深刻性,并非单纯来自明晰、精确的认识形式和
者之间这种张力关系必将贯穿法律规范存在的始终,
语言表达形式。与之相反,各种模糊思维形式和语言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规范有效性和法律的事实有
表达,在人们交往活动和知识交流中,更具有广泛、完
效性之间的张力关系是不可避免的。虽然二者之间
美和高效的特征。正如语言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提出
“的这种紧张关系不可避免,但同时应该注意到在不同 ……模糊是自然语言的一个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