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官司胜负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

更新时间:2024-11-07 01:27: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广州合同律师)

决定官司胜负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

在很多情况下,案件当事人一方信心满满,但最终的结果却是无奈败诉。原

因是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客观事实、证据事实与法律事实,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

更不明白客观事实如何转化为证据事实,证据事实又是如何转化为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

上的范畴,无所谓对错之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体说,所谓客观事实,就

是原本发生在意识之外的,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具有唯一

性与不可更改性。

这种客观事实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如自然事实风雨雷电、电磁反应等,社会

事实如游行罢工、旅游出行等等。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或现象。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客观

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

和消灭。如空难导致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法律关系,空难即为法律事实;

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出生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出生即为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

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有两种途径:一是根据社会发展现状,相关机构

通过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将某种或某类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一种是客观事

实经过当事人搜集、整理,固定为证据事实,最后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为法庭

所采纳,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农村中广泛存在事实婚姻现象,偏远地区许多农村男

女青年根本就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后来有关农村存在的关于事实

婚姻的司法解释承认了历史上这种客观存在事实,于是这种客观事实才转化为法

律事实,及承认了历史上事实婚姻的合法性。这种转化是通过法律解释即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的。在这个司法解释之前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而

这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一律以男女同居关系处理。

诉讼中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事实

证据事实是指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

客观事实的搜集、整理与固定下来的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为诉讼法所规定

的证据种类。如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

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等,也称证据材料、证据来源和证明手段等。

诉讼中的法律事实就是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和诉

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事实材料,经过法庭公开质证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

断与认定,理论上称之为法律拟制事实。法官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事实即当事

人的举证加以采信,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事实就转化为法律事实,法官依据法律事

实对案件进行判决,最终会导致一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

客观事实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中发生的,既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也具

有流动性与易逝性,如果不及时加以记载和保存,客观事实就可能仅仅留在人的

记忆中,而且因人的记忆的不准确与模糊,也有可能与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距甚远。

人类对于客观事实并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能全盘无遗漏地保存并事后呈

现,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在案件讼争中仲裁者或法官无法感知客观事实,只能

通过争议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所推定的证据事实,经过法庭质证后为法庭采纳,

还原为法律事实作为裁决的事实依据。换言之,法律事实就是用证据支撑起来的

事实,法官并不关心现实生活中客观上实际发生了什么,他们也不大可能真正了

解客观事实是什么,而是只能依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通过搜集、整理与固定案

件客观事实而呈现出来的证据事实材料来推定事实是什么。因此法庭上呈贡的证

据事实至关重要,证据事实是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的关键,关乎着当事人的

诉讼成败。

法律事实有可能离客观事实真相很远,但法官只能以法律事实作为裁判依

诉讼中法律事实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离客观事

实真相已经很远很远。

例如:现今极为猖獗的借贷关系中发生的虚假诉讼,有些债主为了逃避他人

债务,与第三方签订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将财产转移至该第三人,致使原

有的债权人债权落空,根本得不到偿还。从证据事实上看,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债

权债务合同,甚至银行转账流水与企业财务记载一应俱全,但就是没有真实的债

权债务关系这一真实的客观事实发生。

即使在科技发达的当今,即使视频监控无处不在,也不能保证所有客观事实

的全程和细节均被记录下来。同时由于监控资料的保存时限、拍摄角度、距离远

近、清晰度等多种条件的限制,视频资料仍属于证据范畴,事后呈现的仍是证据

事实,与客观事实仍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这就是为什么不少当事人认为法庭认

定的事实证据与客观实际事实相距甚远,诉讼败诉后到处申冤,最后仍然得不到

改判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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