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法律谚语100条

更新时间:2024-11-06 21:43: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洛阳王跃峰)

经典法律谚语100条

一、法律与社会

1、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2、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3、合意创立法律

4、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5、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6、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7、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8、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9、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10、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11、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12、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

13、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14、法律必有漏洞(onestregulaquinfallet)

1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

16、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边沁

17、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

垢。——孟德斯鸠

二、公平与正义

18、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19、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

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0、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mustn

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

21、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

22、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23、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delayerisjusticedenied)

24、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25、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26、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27、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

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28、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

惑众,其罪大矣。——柏拉图《理想国》

29、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托马斯?福勒

三、权利与义务

30、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31、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32、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33、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34、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35、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

的权利。

36、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37、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38、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39、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4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41、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2、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缺乏救济

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43、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44、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

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45、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46、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四、裁判

47、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48、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49、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

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培根:《论司法》

50、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弗兰西斯?培根

51、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52、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

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53、“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54、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55、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53、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

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56、民不举官不究(不告不理。法院不能主动寻案件。法院不得对于未向

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

57、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58、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五、证据

59、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德)罗森贝克

60、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61、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62、无证人即无诉讼

63、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64、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65、在诈欺面前,一切将不复存在。

66、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67、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68、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六、刑罚

69、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70、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

71、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72、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73、无犯意则无犯人(onreunisimenssitrea)

74、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75、有疑,为被告人利益。

76、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

属按语》

77、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

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78、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

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

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里亚

七、其他

79、徙法不能自行

80、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81、程序先于权利

82、私约不损公法

83、约定优于法定

84、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85、动产附骨

86、买卖不破租赁

87、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88、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土地的所有者须

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89、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90、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91、有损害即有赔偿

92、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93、无信任即无委托

94、有规则就有例外

95、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96、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

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97、一旦合同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

的解释。

98、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

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99、对于一项含混不清的回答,应朝这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100、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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