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豁免论

更新时间:2024-11-06 19:19: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机电三级)

相对豁免论

【摘要】在国家豁免理论上,有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两种学说,前者是

认为只要是国家从事的行为都应理所当然的享有豁免而不论其行为的性质、目的

为何;后者则认为只有国家从事的主权行为才能享有豁免,而商业行为则不能享

有豁免。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限制豁免以保

障私人利益。本文在说明限制豁免权的含义和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回顾了该理论

的形成与发展,并总结了公约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说明限制豁免论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限制豁免;含义;形成;规定

一、限制豁免权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限制(相对)豁免主义认为国家主权豁免是相对的或受限制的,应该根据国

家行为的性质,将其区分为享有豁免的“统治权行为(有的国家称为主权行为、

公法行为、非商业行为)”和不享有豁免的“管理权行为(有的国家称为商业交易

行为、私法行为)”。同时,将国家财产依据其用途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

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只有国家的统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才享有豁

免,而国家的管理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权。[1]

说到限制豁免主义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国家双重行为论、领土管辖例外论、

当事人平等论和法的支配原则论四种学说。[2]

国家双重行为论最早是由意大利的学者詹扎纳提出[3],詹扎纳认为国家的

行为应当划分为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前者享有国家豁免权,后者则不享有

国家豁免权。

领土管辖例外论是指外国在别国时受到别国的管辖是原则,若该外国要获得

国家管辖豁免必须有适当的理由,即国家享有国家管辖豁免是例外。

当事人平等论是从私法当事人平等原则出发,认为国家如果与私人或法人产

生了民商事法律关系,就应当按照民商法基本理论调整,从而否定了国家享有国

家管辖豁免。

法的支配原则认为既然国家的商业行为在本国境内受到本国法院的管辖,那

么为了使不同国家法院之间平等,就应当使国家的商业行为在其他国家法院同样

受到管辖。

到目前为止,国家双重行为论是限制豁免权理论依据的通说,较之后三种理

论,为更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同。

二、限制豁免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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