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性法律地位研究
作者:彭诗谱
来源:《卷宗》2016年第07期
摘要:董事会秘书的职责,除具有董监高应该具有的义务外,当今的董事会秘书岗位处
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监管体系的结合点上。因此,董事会秘书在公司的地位会存在
一定的尴尬,因为在董事会的任职资格中规定“本公司现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没
有排除董事,因此董秘会成为董事会的附属物,使其无法有效监督“三会”,可能会因为维护董
事会大股东的权利而无法有效的披露公司信息。而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处理内外事务问题上的独
立价值,避免董事会秘书成为董事会的附属品,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的目的。
关键词:董事会秘书;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独立性
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源流考察董事会秘书的变化
20世纪70年代,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而20世纪末,21世纪初
的中国遭遇了亚洲金融危机风暴后,由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公司缺乏健全的公司治理,暴
露出亚太地区企业公司治理能力的不足,不论是观念上的缺乏,或是制度及执行上的疏漏,都
影响到公司企业的竞争力及组织机体的健全发展。所以,中国在恢复公司制度以后,特别是国
有企业改建为公司之后,公司治理得到重视。而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面临两大问题:一是
控制股东支配,二是治理信息严重不对称。因此,公司法因上市公司的治理设置了特别的规
定,其中就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
在英美国家中,公司秘书制度是历时了一个多世纪逐渐成熟的重要制度,已经比较的完
善,公司秘书制度对于公司高管人员所具有的制约功能以及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所具有的保护
功能,逐渐被社会所认可,因而公司秘书制度近来已为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及地区的立法和司
法实践所采纳。在我国,属于英美法系的香港地区也采用了秘书制度,属于大陆法系的澳门地
区同样也继受这一制度。而我国董事会秘书是中国特的一个概念或做法,只适用于上市公
司,没有强制规定所有公司都必须设立,同时明确了董事会不得无故解任董事会秘书,并强调
了解任的公开性等,大陆在引进这项制度时,根据我国现实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改进,使之更适
合我国的国情。
总而言之,在英美法上,公司秘书是隶属于董事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定性;除
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由董事会任命,并须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而在英美公司法的理念是
“董事会中心主义”,英美法系公司结构中没有监事会,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主要依靠于外部独
立董事,而日常运营中对董事会内部的约束和管理实质来自于董事会秘书,从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可以看出,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是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核心内容,故董事会秘书制度的产生
和发展符合英美法系公司法理念。
本文发布于:2022-08-08 13:55: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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