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制度刍议
一、法官不标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表现及危害
法官通过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审判活动,本无可厚非,但
由于接触不标准,引发出了一些司法不公的问题,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难点和众关注
的热点。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官一人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是法官接触一方当
事人及其代理人,即单方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三是非办案事由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
理人;四是在饭店、舞厅等娱乐场所或法官家中接触、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不标
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弊端和危害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违反法律规定。我国?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不得有“私自会见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的行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根本准那么?第9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
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
假设干规定?第6条规定:“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法官不标准接触当事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第二,违反公开原那么。公开审判是诉讼活动的根本原那么,不仅包括审判活动对
社会公开,而且也应包括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即一方当事人参与的审判活动,必须同时
对另一方当事人公开,不允许有隐瞒一方的“秘密活动〞。私自、单独、单方会见当事
人,是“暗箱操作〞,与公开审判的根本原那么相悖。
第三,违反公正原那么。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它要求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公正。私自、单独、单方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方面使法官对案件形成印象,导致
先入为主,庭审走过场,必然影响实体公正;另一方面,使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关系不是等
距离,失去中立立场,有亲有疏,必然影响程序公正。
第四、容易产生司法腐败现象。事实证明,绝大多数司法腐败现象,如请客送礼、
行贿受贿等现象,都发生在私自、单独、单方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中,不标准接触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产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第五、影响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和权威。作为一名法官,以中立的裁判者的身份兼听
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籍此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获得社会的成认,从而与司法所拥有的
国家强制力相一致,建立真正的司法权威。法官不标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
与法官的身份、职业道德和社会的期盼是格格不入的,严重影响法官乃至法院的形象和
权威。
第六、不利于改善司法环境。司法环境既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要靠法院内部
机制的改善。法官不标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大多数是通过各种关系进行
的,它不仅给司法环境带来危害,还助长这种关系的蔓延和开展,进一步破坏司法环
境。
二、形成的原因及解决的可行性
法官不标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现象,究其原因有四个方面。首先是思想认识
上的麻木。社会公众、法官对不标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现象习以为常,司空见
惯,认识不到它的危害性。有的法官还认为,单方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审判工作是
有利的。其次,有关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规定散见于?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
根本准那么?和个别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比拟原那么,缺乏对其内涵的界定,可操作性
差,现实中难以监督管理。不标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现象发生后,如何处理没有
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有的法院听之任之,顺其自然。第三是社会环境的影响。一方
面,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强,办什么事情都要托关系,“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一些人
的脑海里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法官职务的升迁、工资、住房、子女入学等切身利益,法
院的经费、办公条件的改善都要靠方方面面解决,不可能不顾及关系。当然,还有法官
亲友关系的影响。第四是办案进度缓慢的副面影响。法院审判力量与任务的矛盾突出,
案件多,法官少,致使有的案件审判进度缓慢,客观上给当事人托关系,法官以时间
和时机。也有少数法官成心拖延,等着当事人来接触。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官不标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原因复杂,涉及面广,
要解决这个问题绝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是不是就没有解决的可行性呢?笔者认为是可以
解决的。首先,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公
众要求司法公正、增强透明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不标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做法越
来越受到公众的贬斥。其次,法官不标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现象,已引起各级法
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最高法院把公正与效率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并在?法官法?和
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根本准那么?中作出了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规定。第三,近年
来查处的司法腐败、权钱交易的案件告诉我们,违法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仅害
人,也害自己。在广阔干警已经形成共识。第四,在不标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问题
上,广阔法官主观上是不情愿的,在行动上是被动的,很多情况下是迫不得已,希望有
禁止性规定作挡箭牌。
三、建立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制度的设想
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履行司法程序的必然现象,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因
此,建立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
第一,程序上的公开性。公开审判是诉讼活动的根本原那么,它不仅包括实体公
开,而且也包括程序公开,即当事人参与的一切诉讼活动必须公开。因此,在审判活动
中,法官接触当事人应该是双方公开接触。
第二,立场上的中立性。法官在整个诉讼活动中,一言一行必须与双方当事人保持
等距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不倚的审判案件。
第三,场合上的特定性。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履行严肃
的法定程序。因此,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场合应当是特定的。法官审判案件一律在
法庭进行,接待告诉、申诉、非诉来访人员在信访接待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不得在办公
室开庭,严禁在家中、饭店、宾馆、歌舞厅会见、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四,事由上的法定性。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即立案、
交换证据、开庭审判、执行、送达等,且在司法文书中显示,否那么就是私自接触。
第五,主体上的广泛性。这里所讲的法官是广泛的,不仅包括审理、执行本案的法
官,还包括参与讨论、审定本案的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成员。
第六,罚那么上确实定性。任何制度如果没有对违规者进行处分的规定,将失去它
的约束力。因此,罚那么必须明确。首先,法官不标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应当
自行回避,对方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其次,当事人以一审法官私自、单独或单方
接触当事人为由提出上诉,且有证据证实的,二审法院一律将案件发回重审。第三,对
私自、单独或单方接触当事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必要时调离审判队
伍。
四、标准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为必须综合治理
标准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为,除了建立健全制度外,还必须配以其他措
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识。司法公正
是法官职业道德的一项根本准那么。这一根本准那么要求法官做到切断一切与案件审理
相关的不公正的联系;以公正的心态对待案件当事人和案件事实;以公正的精神处理一切
与案件相关的事务。因此,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意识,以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加强检查、监督,把制度落到实处。庭院长在审判管理过程中,要把法官接
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法官审判活动的监
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私下、单独、单方接触当事人的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建立法官保障体系,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法官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其职务
任免、晋升、工资福利、住房、办公条件改善等都需要与方方面面打交道。因此,建立
独立的法官保障体系,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为法官独立、公正审判创造条件。
第四,建立并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
度,标准办案内容和期限;加强审判流程监督,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法官不标准接触当事
人及其代理人的时机。
第五,实现庭前准备工作与主审法官别离。庭前准备工作由书记员负责,使庭前准
备工作与审判工作别离,减少审判法官不标准接触当事人的时机。
第六,实现办公区与审判区隔离。把办公区与审判区隔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
进入办公区,法官必须在审判区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本文发布于:2022-08-08 13:53: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6374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