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更新时间:2024-11-06 07:40: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端午节免过路费吗高速)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一、定义

法—法律: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

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

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本质上是有社会规律所决定的

容—容许,容纳。

情—感情,同情,情感,人情。

1、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

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

养的权利啊。

2、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那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

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

3、从本质上看,法律本该无情。法和情出自不同的本源。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法律

办事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法律对于个体行为

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4、从作用过程来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从法律

诞生起,即剥夺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

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对我

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

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5、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决定

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

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

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

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

思想”。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

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而

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

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

6、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不能仅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

空子。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明确性。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

寻求人的最大发展,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某些行为,若为法律所不容,那么已经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了

一定伤害。为了保障更多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行为。中国是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国家,

尤其需要铁面无私的法律去约束。在这些如此庞大的人口当中,无论是有什么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古语说的好,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必须契合更大一部分人的需要。如果允许有这样那样的

特例,那法律条文会失去其管束能力。然而,毋庸质疑的是,我们当今这个生活的社会就需要这样的

规范。

7、首先,我们都知道法律是为了维护道德体系,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的,在法律的确立过程中

将人们的基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贯彻其中,是法律成立之必然。我们今天和对方辩友讨论的并

不是我国当今法律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众的根本利益,照顾最广大人民众的基本感情,而是在使

用法律之时,是否可以将私人情感作为执行法律的标准和前提,是否可以容许“情”越“法”之上,

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准则。法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严厉的法官,一次不公平的判断,其恶果相当

于10次犯罪,不敢想象情越法之上的恐怖后果!我想,这时大家都会想法设法去当法官了吧!对方

辩友不这样认为吗?其次,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坚决不允许感

情的扰乱。

8、法是社会规律的反映,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情则是人类社会一种普遍的社会

心理状态,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巨大矛盾。因此,不可相容。

9、法所容纳的公众意识是通过公众情感,理性操作,并经过社会规律筛选上升的。它怎么是情呢?

就好像蝌蚪进化为青蛙,他还是蝌蚪吗?这是量的积累,产生质的飞跃。

10、法律具有公平性,权威性,确定性,如若容情,必会威胁法律的尊严,颠覆公平与正义,此时的

法律与一纸空文有什么区别呢?这还是法吗?情与法的较量,是一场柔韧与刚毅的较量,是一次仁

爱与庄严的碰撞。究竟是法本无情,还是法应容情,是法不容情,还是法外施仁。我方坚定地认为是

法不容情!问世间情为何物?只道是法本无情。天若有情天亦老,法若容情法岂存?

二、对方的可能问题:

1、人对法的制定否认。对方辩手可能认为法是人为编制执行的,所以法也有感情,但这在逻辑上行

不通(例如马桶是人造的,马桶就有感情?),实证主义法学早已提出法律是独立情感而存在的,法

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不能由人的情感改变。许多法律条款都有规定,在判决时应酌情处理,但对方辩

友应该注意,此情为情节的情而非感情的情。法律尊重社情民意,姑且法律对大众是有感情的,实际

上没有看到,社情民意是人们对自己权益的呼声,而非感情的呼唤。对方辩友可能会用发展的眼光看

到,从法律越来越人情化,可能认为古时候法律无情,而当今法律友情,但这实际上对方辩友忽视了

人性并非人情,

2、中国现状,贪官众多,中国近代的法治始终落后于人,原因之一就是西方的法律不讲情面,说一

不二,而中国则是各种人情味十足。导致杨前线,李真,马建国等贪官横行的闹剧。反腐?要是法律

一点也不含糊,铁血不含情,无论是谁都不假以颜,还会有这么多贪官吗?所以法不能容情。

3、法律实施保护目的以及减刑的原因。对方辩手请注意,法律只是保护了公民的权益,而不是有感

情了。就好比你每天吃饭一样,饭能填饱你的肚子,维护你的生命健康权,那岂不是说,被你残忍吞

下去的白米饭就是深爱着你的,对你充满感情的?从弱者需要减刑方面来说,不正是你牙齿脱落的

那一天,为你减轻负担而给你的一副假牙套么,对方辩友,莫要告诉大家你的假牙套也深深爱着你啊!

4、公众意识和公众感情的区别。容情的法是不公正的吗?

5、情的概念不清,脱离现实,你们所说的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财产安全等等,这在法律上准确地

说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的,“权利”和“情”是两不能等同的概念,还有就是对方一直在说“权

利”,忽视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只有履行义务的同时才能享有权利,这个道理

我想对方辩友是清楚的;(法律只是将我们所必须履行的义务表述出来,如果要是我们不知道自己该

干什么却又触犯了法律,岂不是很亏么?法律给我们规定义务享受权利,正是给我们的社会国家提供

了的环境,为人民发展保障,体现了对广大人民的情。)

6、是对方辩友是在“情”与“法”发生冲突时,选择了法律的大公无私,这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无

情。(法律正是为了保障所有被保护者而设立,法律的无私正体现了法律对人民即被保护方的博爱,

这正体现了法律有情。)

7、是对方辩友把法律和道德两个概念混淆,等同,虽然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但道

德是高尚情操,靠的是人们的自己的意识自觉的遵守,而法律是行为人已经超越道德约束范畴时作为

维护道德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惩戒来警示人们的行为。以上几点也证明了我方的观点。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法为镜,可以

规行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之规度”,是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

具,是不可能带有感情彩。法的理性、强制性、严肃性和普遍性正体现了“法律无情”,法律是公

平的化身。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力和利益的,法律在立法、执法、司法上不能讲情面,也绝不能留情,

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作为权利享有者的我们更应该履行好守法、护法的义务,自觉维护法律至

高无上的尊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只要你触犯法的警戒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决不留情!纵观古今中外:从一人之下

万人之上的和珅,到现在位居高位的贪官污吏,法律没有对任何人网开一面而都将他们绳之以法,这

正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无情。法律的理性不因个人思想感情的改变而改变;法律公正,不因

个人地位高低而留情;法律无情,不因个人偏见而有所偏颇。相信此时此刻在我方苦口婆心的劝说下,

早已感动了对方辩友。所以,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8,我要指出的是,法律是基于道德之上建立的,难道对方要认为道德无情么?中华民族5000年的传

统道德美德都是无情的么?法律只是归纳出道德中正确的地方,并把它赋予我们的生活方方面面,保

证了我们社会的。这不正是法律有情的体现吗?

9,对方还指出,法律是一种尺度。没错,正因为法律是一种尺度,我们只有去遵守它,才能维护社

会的和平安宁,各行各业,甚至人类与自然界,才能和谐相处。这正是法律为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的例证,更有力的证明了法律的有情。违反了尺度的人守到制裁,不仅是对这个人的一种救赎,更是

对更多人的保护,这正是法律有情的体现呐!

10,我方并未说法律要因我们人情而改变,对方仍旧把个人的私情与我们今天所要说的情进行混淆,

并且还把法律的公正公平性与无情进行混淆。举个简单的例子吧,BA有裁判,世界杯有裁判,斯诺

克也有裁判,那么裁判是公正公平的吧?裁判是无情的吗?当然不是,裁判公正与公平正好保护了运

动员们的利益,保障了比赛的进行,法律亦是如此。因此,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法律无情根本是豪不相

干的,而公正与公平恰恰是道德的一种,是情的体现,谢谢大家!

我的问题:

1、请问对方辩友,你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呢?

2、请问对方辩友,您能自主的控制自己的情感吗?(你怎么能让不确定的情去容纳一个确定的法律呢)

3、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么,我们如何去判定某种情况是否能容情呢?

4、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我们建设这个法治社会,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该如何对待呢?

回答:法律是客观的,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

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

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

到不容“私情”。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所谓的特殊状况,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种

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

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法律之所以这么广泛的被承认并实行,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

私,具有公正性。不能做到绝对公平,但我们可以在其中到相对平衡点。而这一切都是有来于法不

容情。

三、合适的对应:

1、对方反复对法若容情,该容谁的情,容多少情,如何把握这个度?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

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2、对方辩友,把情的范围无限的扩大,公情,私情,人道主义,道德伦理都归为情,那我们是否该

把加法,减法,乘法,除法都归为法呢?

3、对方辩友,总是举一大堆列子,毫无目的地堆积在一起,请问,这就能证明:法也容情了吗?既

然今天我们辩论的论题将“法”与“情”区别开来,就等于是确立了一个将“情”放在“法”外的前

提,也就是说“法”与“情”是割裂对立的。如果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就是情,情就是法,那我们

的辩论恐怕就要陷入循环论证的杯具中了。

4、对方辩友今天鱼目混珠、偷梁换柱。把情与人性、人情、人文主义相混淆。法律无情,却要人情,

维护了人权,可它却包含了人情啊(听不清)。如果法律有情,那情的参与性与法的统一性如何协调?

庄周尚且迷蝴蝶,那法律是该喜欢花蝴蝶呢还是白蝴蝶呢?正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那你说法律

是维护萝卜呀,还是保护青菜啊。情的不稳定性与法的统一性又如何协调呢?我们说,人有悲欢离合、

月有阴晴圆缺,如果法也有情,那是不是说它要朝令夕改呀。

5、对方辩友逻辑混乱,保护你就是对你有情吗?那我说,对于制裁的一方,是不是就可以说法律无

情,那对方辩友今天论证的就是法律既可能有情,也可能无情嘛。对方辩友硬扔给我几个例子(听不

清),我今天保护了你是因为我对你有情吗?还是说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呢?

6、虽说现在是总体和平的年代,但是不因素一直都在。如果法律容情,那些官吏又要退回到几

百年前的官官相护了。假如法也容情,那么法官就成了重要因素。讨好了法官,乞求判罪上的倾斜。

这样的话,社会会变得更加腐败不堪了。

7、我们看看法律的本质吧,法律的本质是国家的意志,是一种规律与准绳,与请毫无关系。“外行看

热闹,内行看门道”,对方辩友所说的一切法中有情,那都是一种错误的揣度。把一切从人人平等出

发的法条都归结为情。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

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

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8、我们经常在武侠小说中看到这样的情节:某人的亲人朋友被杀,于是这个人苦练工夫,最终把仇

人给杀。这是常说的一命换一命。在那里,这种行为并不会被过多的批判,还被认为是一种道义。但

是现在,首先是法律。我们不可能说这样事出有因,从而免受法律的制裁。如果有人为了赡养老母亲

而去抢劫,甚至更为严重。在封建社会或许是可以谅解的,但是在我们的21世纪,这个人就会为他

的行为付出代价。因为,法不容情。

四、自由辩论:

1、这有一个老乞丐,他饿极了,所以他实在忍不住去偷了东西,我们的法律对他有情,是不是就要

判他无罪呢?

2、对方辩友,今天我保护了你,我就一定对你有情么?对方一边告诉我们说,法律从它的制定到实

施都有人的参与。那我们说一个孕妇,她从怀孕、生孩子到坐月子都有医生的参与。难道对方辩友要

告诉我说,孩子是孕妇和医生共同所生的么?

3、立法者要保护国家、保护人民的权利。那么立法者就真的把这个情带到法律中了么?如果他把自

己的情带到了法律,那么他怎么保护国家,怎么保护人民啊?

4、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那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

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

5、对方辩友,法律无情人有情。如果一个农妇有心脏病,你能告诉我说农妇养的鸡也有心脏病么?

6、我们今天谈的是法律无情人有情,对方辩友听不懂我方立论,我就不再作解释了。我倒要请问对

方辩友了,对方辩友今天大谈公情,人民都支持国货,我们是不是就要立一部法律,不要买外货了啊。

7、情必然厚此薄彼,那么请对方辩友告诉我,她究竟是要偏向于哪一方呢?

8、我再请问对方辩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按你方的观点,是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都一样了?

9、对啊,博爱是公情。可是对方辩友刚才没有回答我方问题,大家的情就一定是正确的么?在二战

的时候,德国人民都相信,我们发动这场战争是正确的,那二战就是正确的么?

10、替天行道,在大家心目中觉得一定是公情可以接受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向李逵这种流窜杀人

犯,对方辩友您不制裁么?

11、对方辩友刚才说,古代的人民除暴安良,他们是有情的。我觉得对方辩友这个逻辑实在是混乱。

如果到今天来说,李逵它确实就是一个流窜杀人犯啊。那刚才对方辩友一直跟我们说人是有情的,我

们一直没有否定认识有情的。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小偷,他为了自己的母亲偷了一台

电视,请问法律到底应不应该制裁他呢?

12、执法人员或是法官在执法和审判过程中的宽恕是人有情。人不是冷血动物,不可能没有感情,但

法律无情。而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惩罚犯罪。惩罚是为了警戒人们不要做违法的事。法律是一

种手段,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法律的无情恰恰给了那些想乘人情空子的人以约束。

13、我倒要请问对方辩友了,我们都知道天津市第一任市长刘青山犯了贪污罪,可是他确实曾经有功

于国家,有功于人人民,我们对他有情,我们就不要判他罪了吗?

14、今天在感情上我们赞同对方辩友所说的每一句话,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次次捍卫对方辩友

手上的权利。我再想请问对方辩友,梁文从抗洪英雄到杀人犯,对方辩友难道觉得法律有情就应该考

虑下,人民都对他非常有爱就轻判他呢?

15、今天对方辩友喜欢一个女孩,破坏别人的感情、破坏别人的家庭,法律会因为你们真爱无敌就判

你们有情人终成眷属么?

16、对方辩友您的逻辑是这样的,因为你是有情的,所以巧克力是有情的。我可以告诉对方辩友,巧

克力是无情的,因为你的有情,所以让他负有了感情,其实巧克力是无情的。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了,

你们的无情难道是建立在人有情的基础上么?

17、所有的人都喜欢刘翔,那时不是刘翔犯法就不用追究,刘翔永远都不会犯法了呢?

18、公情如何立住。如果你们立起了公情,那么你们是不是承认法律无私情,却有公请呢?也就是说

从这个观点来看,某种程度上说,你们一直是在论证,你们一直没有解释的问题,谁来制定这个公情。

19、情与法是两回事,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王建林律师说,情与法是两回事。在法律面前,自己

的亲人、朋友也是涉嫌犯罪,哪怕亲属能够原谅你。所以这种行为还是会得到刑事制裁,只是法官在

量刑上可能会适当作考虑。

20、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

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否则就不是秉公执法,

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任何“私”

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或许有人会说他的个人意愿与法律是一致的,法律也容纳下了。那么我

认为你的个人意愿是符合公众意愿的,这个情,法律已经提前容下了。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

混淆两种“情”字,迷惑众,以此来达到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不容的,必

将对其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五、例子

1、2003年9月12日,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开庭审理泰州市某高校学生章建抢劫(致人死亡)案。由

于家境贫寒,章建平时连荤菜都舍不得吃。但他却沉迷于上网、赌博,将交学费的4900元花个精光

后,章建陆续又向同学借了几千元钱。债台高筑的章建根本无力偿还,在同学催要之下,他萌生了杀

人抢劫的恶念。经过精心谋划,一个罪恶的计划出台了。章建将作案的目标瞄准了自己上高中时的班

主任李宝峰。2003年6月14日凌晨2点多钟,章建潜入李老师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其杀害,

劫得现金2100元。22岁的大学生为了钱财,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自己的恩师,起因却是玩游戏机、

沉迷于网吧上网。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都是学生的盗窃、抢劫案,起因就是由于沉迷于网吧,造成消费

透支、经济没有保障、支持,于是铤而走险。从天之骄子沦落到阶下囚,虽然在情感上都不想看到他

们被推上被告席,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刚性的,不象感情、道德是柔性的,法不容情就是这

个道理。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我们应该持怎样的态度呢?很多人觉得青少年很小,有些事情不懂,

应宽大处理,抱以宽容的姿态。事实上,对于这类问题,法律已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对于青少年的

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合适方法处理。

2、“”案的主谋就是老蒋的儿子和他的朋友。今年刚20岁的小蒋在父亲所在的单位上班,7月

27日他离家后,向他人借了4万元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在他人的多次催讨下,无力偿还的小

蒋最后竟然把主意打到了父亲身上,想到假装被人向家人索要7万元赌债的馊主意。家境本不宽

裕的老蒋夫妇,东拼西凑也无力拿出这笔巨大的“赎金”。更让夫妻俩心痛的,也许是儿子的荒唐行

为,以及为之要付出的法律代价。

3、2002年4月7日11时许,富源县大河乡起铺村委会新明村村民万家坤到大河派出所报称:

其叔父万云宝被其父万忠良打死。县局刑侦大队获悉案情后迅速组织技侦民警赶赴现场与大河派出所

一道认真开展工作。警方将嫌疑人万忠良控制,展开现场堪验、尸体检验及大量调查访问等一系列工

作,审讯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万忠良供述万云宝之死是他一人所为。但通过分析研究,民警发现,

从年龄、体力上看,死者万云宝56岁,身强体壮,万忠良58岁,视力老花,身体较差,凭万忠良一

人之力难以将万云宝致死,且万忠良供述打万云宝的部位、工具与尸检情况不符。民警再经深入细致

的调查,掌握了大量事实,澄清了万云宝之死是万家坤及其父万忠良共同所为的事实,解开了父欲代

子独揽罪责的迷局。案情清楚后,近日,警方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

4、三十岁的四川人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服刑7年后,周某因表

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出狱不到一年的时间,周某又因给哥哥作伪证被公诉机关以伪证罪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8月,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抢走家住丰台区的申家兄弟现金500元,并打

伤申家两兄弟。后他们在丰台区陈某家里抢走现金1200元和一张5400元的存折,并打伤陈某。接到

报案后,警方很快便将周某抓获。在公安机关,周某将哥哥也供了出来。2002年1月,丰台法院以

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2年。2008年9月,周某的哥哥被抓获。然而,其坚称案发时自己在山东

打工,根本不在北京。2009年1月19日,公诉机关对周某的哥哥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2009年,周某在服刑了7年之后,因为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庭审过程中,已经被提前释放的周

某作为证人向法庭作证。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周某竟然当庭推翻了当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表

示当年的行为都是自己一手策划的,与哥哥无关,哥哥案发时正在山东打工,根本不在北京。后法院

对周某哥哥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0年2月,周某因涉嫌作伪证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

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

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5、儿子不幸患上了急性白血病,为了拯救他的生命,父亲假借离休干部之名,采取涂改、伪造单据、虚

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单位医药费26万余元。结果,涉嫌触犯贪污罪的父亲被推上了被告席。据报道,

11月5日,原贵阳中医学院卫生科科长何祥明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推上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59岁的何祥明负责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学生、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2000年10月底,其在省外

某大学就读的二儿子何××被查出患了急性白血病。

危难之际,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自发为何××捐款3万余元,该院还以单位名义,借款5万元以解何家燃

眉之急,何××就读的学校也替其报销了部分医药费,保险公司也向何××理赔了4万元。

儿子的病成了何祥明一家人生活的中心,何祥明一边向儿子隐瞒病情,一边带着儿子四处求医问药,巨

额的医疗费用渐渐让何家不堪负担。也就是从那时起,何祥明将手伸向了公家的钱箱。

2002年1月18日,贵阳市公安局将何祥明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执行逮捕,案由是涉嫌贪污。

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01年2月至9月,被告人何祥明利用职务之便,假以单位已故离休干部

朱某之名先后涂改、伪造北京人民医院等医院收费单据4张,共计金额13万余元。之后,何祥明将以上

单据拿到省卫生厅审核报销,将13万余元人民币据为己有。200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何祥明采取上

述手段,假以该院原党委书记之名先后伪造医院收费单据,共计金额8万余元,在审核报销后,将这笔钱

据为己有。2001年8月,被告人何祥明假以单位原副院长廖某某之名,购买了价值5万余元的西药,将四

张购药发票拿到单位审核报销,将4万余元据为己有。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何祥明采用以上虚报冒领手段获取的赃款全部用于供其儿子治病及家庭生活等费

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祥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医药费共计261473.41元,其行

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何祥明基本上都予以承认,但他辩称,公诉机

关指控的赃款他全部用在了为儿子治病上。


本文发布于:2022-08-08 13:50: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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