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学校正高
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5]42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10.10
【实施日期】2015.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
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5〕429号)
各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职称评审和水平评价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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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基本
标准条件(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
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
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
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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