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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O8年第2期重 走三峡学院学报 No.2.2oo8
第24卷(108期) J0URNAL 0F CH0NG0ING THREE G0RGES UNIVERSITY V_01.24 No.108
法律全球化及其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浅议
查晓雯
(茂名学院法律系,广东茂名 525000)
摘要:随着经济和科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全球化也悄然兴起。然而,不少学者认为
法律全球化是乌托邦。本文从法律全球化的内涵、存在原因和实践表现等角度出发,探讨法律全
球化的客观存在性,同时,通过探讨法律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来分析法律全球化是否会弱化
国家主权这一问题。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弱化;国家主权
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全球化作为当今时代的重要特征之一,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变得越来越深刻。从早期具有殖民彩的海
外开拓到现代的全球性文化、经济和科技融合,全球化使社会政治和经济活动跨越了边界,人们相互间的
依赖关系不断加强,这必然要求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做出反应,由此带来了对法律全球化问题的思考。
法律全球化的客观存在性
系统理解法律全球化,首先应把握法律全球化的含义。那么,什么是法律全球化?对于这一问题的关
注和探讨,学术界从未停歇。学者们各持己见,对此并未形成统一观点。
(一)从理论上界定法律全球化的含义
美国加州大学法学教授夏皮罗的观点非常具有代表性,他从两个方面阐述了法律全球化的含义。他认
为,以跨国商人协议为代表的“私人造法”活动推动了私法全球化的进程,而全球性对政府的不信任则导
致了公法的全球化。
其他学者则从不同角度,依据不同标准对法律全球化进行了定义,主要包括以下观点:第一,法律的
“非国家化”观点。即法律并非都是主权国家制定的,越来越多的法律将由各种各样的经济联合体、知识
产权组织、环境保护组织、新闻媒介联合体等“非国家”的机构制定,以此服务于建构无国界的全球统一
大市场的需要。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是国际商会编定的。第二,通过区别“全球化”与“国
际化”来界定法律全球化。“国际化”是各国为实现国家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其服务对象是一国的国民,
所保护的客体是各国的国家利益。它以国际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由国家主导的法律发展进程。一国是否或
者在哪方面吸收、移植他国的法律、国际法律和惯例;一国是否和他国签订并执行国际条约,主要取决于
该国政府和人民的意愿。它是一个以国家为轴心来描述和分析世界法律发展状态和趋势的范畴。而“全球
化”则是在民族与个体相互交织的背景下,以实现人类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市场、法律和政治的非国家化进
程,其服务对象是整个人类,所保护的客体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全球社会的存在是其前提。法律全球化是
由全社会的各种力量共同推动的法律发展进程。除了国家,还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性国际组织、
超国家组织、跨国公司和个人等行为主体都起了推动作用。由此看来,法律全球化是一个比法律国际化更
收稿日期:2007—1 O—O5
作者简介:查晓雯(1978一),女,湖北宜昌人,茂名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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