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作为法律发展史上的基本事实,法律移植的确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就理
论还是实践来说,法律移植都是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
第一,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同一时期不同
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
的不同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
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世界法律的发展史
已经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发展其法律的必由之路。早在古罗马国家的
形成初期,土利乌斯在改革中就采纳过雅典城邦的立法经验;在中世纪,日本曾
全面引进中国盛唐时期的法律制度,建立了贯穿于日本封建社会始终的“法令制
度”,从而使日本的法律制度和经济文化向前迈进了几个世纪,史称“大化革新”。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之间的法律移植更是一种普遍现象:欧洲大陆各国一度视法
国民法典为楷模而竟相仿效;土耳其凯末尔当政时期大量采用欧洲法律,特别是
瑞士民法、意大利刑法和德国诉讼法,使它在阿拉伯国家率先实现了法制现代化,
较早地进入了现代社会;日本在明治时代,出于争取与西洋诸国的平等主权和
促进社会近代化的需要,全面引进了德国法和法国法,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六法
全书,使日本在不长的时间里建立起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第二次世界
大战后日本又大量引进了美国法,加速了日本法律制度的民主化改造和法制现代
化进程。
第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当今世界,
市场机制成为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的机制。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
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
规律却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也是相同的。这
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
中必须而且也有可能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市场经济
本质上是外向型和开放型的经济.这就要求在制定市场经济法律时还必须与国际
上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即法律国际化。而且,市场经济既是社会分工
和生产专业化基础上的合作经济,也是自由而公平的竞争经济。合作和竞争都需
要法律的引导和规制,而这种法律必须是统一的和协调的。法律上的抵触和冲突,
必然加剧经济上的摩擦和损失,增加交易成本.而法律筋植恰恰有助于减少不同国
家之间的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降低法律适用上的成本,为长期、稳定、高效的
经济技术合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三,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在当代,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自己
都必须对外开放。对外开放反映了世界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世界
本来就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世界。特别是像我们这
样经济和文化都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更有必要实行对外开放.我们听讲的对
外开放,是全方位的,即对世界所有地区开放,对所有类型的国家开放:不仅经
济上和技术上要开放,而且文化上和政治上也要对外开放。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不
仅使经济国际化,而且其他的社会和国家事务,诸如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人权
保护、惩治犯罪、维和行动、婚姻关系、财产继承等,越来越带有跨国性质,从
而使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越来越具有涉外性和外向性,法律在处理涉外问题和跨国
问题的过程中,必须逐步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这种接轨的基本方
式就是法律移植.
第四,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在当今世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
异,不只是方法和技术上的差异,也是法的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正是根
据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各种法律制度中间有传统与现代、先进与落后的
区分。对于其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
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
济和社会发展共同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
如果把自己封闭起来,对发达国家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积累的法制文明置之不理,
一切都要从头做起,或者故意另起炉灶,那只能在发达国家的后面爬行,只能拉
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延缓本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至丧失法制现代化的机会;
而且,这种关起门来进行法律的独立创造的法律实验,其社会成本和代价是非常
高昂而效率是低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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