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

更新时间:2024-11-08 16:56: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人体伤残鉴定)

法律全球化

概念

“法律全球化”是指全世界在一个单一的法律规则下生

活的程度。

内容

全球化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法律超越国家的限制,形成全球的共同法。

2、国内法律的趋同,也就是各国的国内法在原则、制

度等方面的一致。

随着人类公共交往的场域日益超越国家的边界,法律全

球化亦成为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态势.尽管西方国家的

现代化范式和法律治理结构在全球化过程中占尽先机,甚至

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话语霸权,但法律的文化属性决定了法

律全球化并不应当是法律的西方化.哈贝马斯把其对话理论

作为解决文化冲突的基本方式,这对于如何推进法律全球化

极具参考价值.对话,亦应当做为法律全球化的路径倚赖.我

国参与全球化对话,要克服法律"失语"现象,从传统中寻"

谈资",并注重解决当下中国的问题.如何借助法律全球化的

"东风"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同样需要各个层面的对话.

法律全球化的历史轨迹

从法史学的角度上看,法律全球化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

到古罗马时期。当时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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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念和“人类普遍理性”的观点,提

出了“世界天国政府”中存在着普遍的自然法则。他认为:

出于人和上帝共同具有理性的缘故,天国的自然法则在人类

社会中就体现为世界国家的共同法则。然而,作为一个社会

运动的全球化,则始于罗马法的复兴运动。18世纪下叶至

19世纪初,法、德两国一反过去的习惯法传统,在全面吸收

罗马法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先后制订和颁布了法国民法典

(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19世纪中叶直到20

世纪从欧洲开始扩展到世界范围内的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

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运动。从而建立了以罗马法为基点,以

法、德两国民法典为主干遍及欧洲、亚洲和美洲的主要国家

的民法法系。这可谓法律全球化的第一个阶段。

法律全球化的第二个阶段当属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以

及宪法的全球化。1787年美国宪法创立了分权型政府体制以

及其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创立的违宪审查制度等等,成为美

洲、欧洲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及亚洲的日本、韩国、印度等

国家的制宪模本,这些国家不但创制了成文宪法典,建立了

适合本国国情的分权型政府体制,而且很多国家还直接照搬

了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

法律全球化的第三次浪潮起源于二战结束之后。1945年

10月经中、苏、美、英、法和其它多数国家代表签字并批准

生效的联合国宪章。目前,《宪章》已成为一部公认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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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律。其后,联合国又先后于1948年和1966年通过了《世

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建立健全了人权保障的国际

法体系。目前参与签署和批准上述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有

100多个。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影响范围最广的应该是《关

贸总协定》的通过和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建立。1947年10

月,23个国家和地区同时签署了包括全部关税减让谈判成果

的《关税减让总表》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及其

“临时适用议定书”等等,从而初步建立了世界范围内的自

由贸易体制。《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生效至今,经过了8

个回合的谈判,形成了近200万字的法律文件和32项单独

协议;其成员国从最初的23个国家和地区,增加到目前的

128个,另外还有20个潜在成员国排队等待加入。

法律全球化与相关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

法律全球化,从其表征形式和特征来说,主要是指相关

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之下,基于

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传统在法律的制定和

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因此,在法律全

球化过程中,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独立

性是客观存在、不容臵疑的。也因如此,在法律全球化过程

中,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受到的冲击也是必然的。

1.国家主权的弱化。全球化首先是经济全球化,法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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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保障。作

为法律全球化之先导的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

不以任何人,包括主权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市场经济的

发展已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资本的力量要冲破国界的限

制,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这样一来,过去在一国范围内,

由该国所有并受该国法律调整的经济法律模式,必然受到跨

国资本介入的冲击,国家主权也因此受到挑战。针对这种冲

击和挑战,主权国家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积极

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并签订和批准有益于维护成员国共

同利益的国际公约,承诺在某些领域的让步和妥协;另一方

面变革本国传统的经济法律模式。这样,既保证跨国资本的

准入并维护了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健

康发展。

2.国家管理职能式微。在传统的封闭式的国家中,国家

是国民利益的最高代表者和全能管理者。相对国民来说,国

家就像一个奶妈,管吃管住,国民的生、老、病、死一管到

底;而社会组织,尤其是企业组织,则成了政府的附属物,

成了一个永远长不大的孩子。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

场的横向联合,尤其是跨国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外资企业依

据全球化的法制享有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权利

和抵抗内国主权非法干预的权利,同时又为该国国民的就

业、劳保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提供了机会、条件和保障,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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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国家职能,也减少了国家对国民的负担和压力。

3.地方法律体系的泛化。相对特定国家而言,法律全球

化是一个动态的法律渗透、掺合和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

中,特定国家相对稳定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出现松动甚至混

乱。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法律

与发展运动。在这一运动中,美国提供了2500万美元资助

亚洲、美洲、非洲等地近50个国家进行法律改革,企图在

这些国家传播和建立美国或西方式的法律模式。这种法律霸

权主义的作法对这些国家传统的法律体系的影响和破坏是

不容臵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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