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13 04:06: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南京公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简称建筑法)的修改条款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建筑法》(2011修正)相比,本次针对第八条“申请施工许可证”进行了修改。虽

然本次仅修改了一个条款,但是结合近年来建筑行业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国务

院办公厅2017年2月发布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8年5月发布的《关

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2019年2月公布施行的《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可以看出本次修改内容虽

然不多,但是再次体现了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的立法本意。

本次修改的主要亮点

一、明确了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类别。

1、原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会使人认为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建筑就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实际上不在城市规划范围的建筑通常是“集体土

地”,按照《城乡规划法》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建建筑也需要办

理《乡村规划许可证》。为了避免这种误解,新的条款就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明确了只要法律有规定的,就依照法律规定来办理。该修改也贯彻了李克强总理

在2014年国务会议上提出的简政放权的思想,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

职责必须为”。

2、原第一款第二项“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修改为“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明确了规划许可证的具体类型。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进行工程建设,一般

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证(俗称“四证”)。

从法律规定和办理相关许可审批的程序来看,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且在第一款第一项也明确了“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原来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划许可证”,从理解上就会认为指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证,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与第一项重复了。因此,在此次修

改中,明确了规划证的类型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修改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第二条的修改也是一致的。

二、放宽建筑施工许可的资金要求,从实际落实变为承诺安排。

1、原第一款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删除,关于资金的规定增加到了第一款第五项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从该修改可以看出,资金的范围从原来的要满足整个建设过

程,缩小到了只要满足施工阶段需要即可。

2、对资金的要求从之前的实际“落实”修改为承诺“安排”,与之前住建部2018年9

月30日发出的《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的规定相互对应。住建部2018年

的该通知,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4〕34)“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或保函”,修改为了“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上述规定的修改与《公司法》对注册资金由实缴变为认缴,立法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

了减少企业资金的占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将政府对于建设资金的实际监管变为一种形式

上的监管,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三、取消第一款第八项的兜底条款。

兜底性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的进步,也给执法、守法、司法带来了困难,

也易于导致纠纷的发生,一定程度上还会导致执法机构滥用自由裁量权、权力寻租腐败等现

象的出现,大大降低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度。因此,越来越多新的法律法规在设置条款时,

取消了兜底条款,使法律的适用更加明确具体,这也是一种立法的进步。

四、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原第二款的审批时间由“十五日”缩短到了“七日”,这也是政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体

现。

此次《建筑法》的修改,虽然寥寥几个字,但是体现了国家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建

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决心。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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