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
程项目监管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25
•【字号】滁政办秘〔2016〕183号
•【施行日期】2016.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
监管的实施意见
滁政办秘〔2016〕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国有资金安全,提高投
资效益,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
程项目监管的意见》(皖政办秘〔2016〕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一)规范项目招标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
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活动中确需改变招标
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按规定应当进
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
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
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未经审批核准的项目或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不得为
其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
则,接受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监管。招标项目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
应当进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未按规定进入统一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视为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
得办理施工许可。推进建筑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提倡优质
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三)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
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综合评定和发布等管理。信用评定结果应用于国有
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对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列入黑名单以及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作出一定时期内
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置。对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单
位和个人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
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四)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
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竣工验收各个阶段全过程造价控
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
程结算,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
(五)加强项目前期造价控制。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履
行审批核准程序。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最佳建设方案,提高投资
估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避免投资决策失误。设计单位应当
严格按照审批核准的建设内容及规模,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和
优化设计,避免设计浪费。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
对概算的客观性、准确性负责。3000万元以上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推行委
托咨询评审制度,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审后予以审批核准。经审
批核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禁止建设、设计单
位突破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限额,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
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禁止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周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
边施工。
(六)加强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理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超过审批核准
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概算10%的不予备案,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核准部门审
核。严格控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招标项目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均不得超过最高
投标限价的10%,超过10%的不予备案。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
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由发包方和
承包方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在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按照中标合同规定的
计价标准和原则进行结算。探索推行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
筑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充分发挥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
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节约项目投资。积
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
设运营,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七)加强合同价格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
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相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
人和中标人订立的施工合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八)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应
从严控制。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分级
审批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严禁出现随意
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推行重大设计变更专家论证和公示制度,提
高变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因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
向原审批核准部门申请概算调整审批核准,且在施工现场公示审批核准后的变更内
容。鼓励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的工程变
更。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的合理化建议降低合同价格或者提高工程经
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给予奖励。工程变更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
理现场签证,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严格工程变更责任追究。明确工程变更申
报、审核、批准各环节责任,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变更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生变更的项目,必须查明原因,厘清责任,应追责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不予纳入价款结算和
竣工决算。
(九)强化结算管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
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建设单位应制定、落实工程计量支付管
理办法,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预支或超额支付工程款。确认增
(减)的工程变更价款应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建设单
位应将进度款中相应的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转入承包方在银行开立的专户,督
促承包方专款专用,及时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程竣
工验收后,应以施工合同为基础,充分应用过程结算所形成的工程计量、合同价款
调整、进度款支付等文件,形成最终竣工结算文件,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
备文件。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工程款最高支付到合同价80%。推行全过程造价咨
询制度,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造价确定
和控制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三、强化责任落实
(十)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
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项目管理
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各项制度,切实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
人,最大程度地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
发生。要重点围绕项目招标、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实行全
过程、全方位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绩效。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
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
务,分解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参建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
单位追偿;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规划建设、发展改革、
审计、公管等监督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监管长效机制。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行政许可和备案
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程变更等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
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三备案”制度。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未备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招标手续;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
件未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实行
项目审计全覆盖,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审计移送处理的合作机制。审计机关或项
目主管部门委托的协审机构,必须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代替建设单位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建设、设计单
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给予相
应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因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
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市规划建设委
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等适时开展督查。
(十二)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未禁止
公开的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省工程建
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和当地监管部门网站、滁
州工程造价信息期刊,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规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开竣工时间、交易信息、中标价、合同价、履约信息、结算
价、决算价、有关变更信息、增加造价的原因,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监管处罚情况
等,并公布举报,接受社会和众监督。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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