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萍-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串讲班

更新时间:2025-01-13 10:36: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按摩师证)

2021年法规知识串讲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设区

的市级人大及常委会也

可以

制定)

表现形式

---

“……法”

“……条例”

“省(市)……

条例”

举例说明

《宪法》

《建筑法》;

《民法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

续表:

法的形式

5.部门

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

审计署

省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

制定机关表现形式

法》

“省(市)……办法/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规定》

举例说明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4-1: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4-2: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4-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1: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为住所;

二、法人的分类

分类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包括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具有法人资格。

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具有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

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营利法人成立之日。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

织;

基层众性自治组织。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种类及法律特征

1.种类委托代理: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法定代理

2.法

律特征

2-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设立1-1:可以代理的情形

1-2:不得代理的情形

工程招标、材料设备采购、诉讼

①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②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

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3:授权委托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

当用书面形式。

续表:

2.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转代理:注意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

四、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1.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己终止。

2.法律后果①被代理人追认或者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②被代理人不追认或者不同意,代理人承担。

3.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五、表见代理(无权但有效)

1.表现形式(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

事实或理由(委任状、空白合同大红章、通知函告)。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2.法律后果:本人(被代理人)承担;不需要被代理人追认。

3.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六、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1-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2: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2-1: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违法代理行为3-1: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

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

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1.支配权;

2.绝对权;

3.财产权;

4.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权”。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1.权能

2.土地所有权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1: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

2-2: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

2-3:承

包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年至50年;

林地30年至70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1-1:方式

1-2:范围

1-3:时间

2.流转2-1:方式

2-2:其他规定

出让、划拨。

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地表、地上或

者地下分别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①订立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

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剩余期限;

②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③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3.续期3-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地役权

1.理解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含义。

2.设立2-1:时间

2-2:登记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①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

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2-3:其他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

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

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变动:需役地的变动与供役地的变动对受让人的影响。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1-1: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影响物权的变更。

1-2: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

登记。

1-4: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动产2-1: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物权保护

1.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2.无权占有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6.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7.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

责任。

确认权利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债的法律概念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

3.债权相对性的内涵(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4.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

二、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1-1: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工程任务

工程款

2.侵权

债权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债务人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2-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

除外。

2-2:有其他责任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3: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

续表:

3.无因管理3-1: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

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4.不当得利4-1: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4-2:除

外情形

①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

清偿。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2-1: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2-2: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

意,否则构成侵权。

3.地域性

4.期限性4-1:超过法定期限,自行消灭。为全人类共同所有。

二、专利权

1.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授予条件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3.保护期限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20年

10年

15年

注:1.均自申请日起计

算;

2.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

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

之日为申请日。

3.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

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续表:

4.临

时禁令

4-1: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4-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3: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

长48小时。

4-4: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商标权

1.保护对象: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2.内容

3.保护期限

2-1: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2-2: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3-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2:续展期: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3-3:宽展期:6个月的宽展期。

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4: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四、著作权

1.著作权等同于版权: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2.作品分类单位作品

职务作品

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②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①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

软件

②职务作品的作者是个人

委托作品①勘察设计文件

②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

续表:

3.保护期3-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3-2:自然人的作品①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

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②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

的12月31日。

3-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作品

①发表权

②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

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

的12月31日。

③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

作权法》保护。

五、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软件著

作权的归属

1-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1-2: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

者书面合同约定。

1-3: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归属有约定按约

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

2.可以对自然人进行奖励的情形2-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

软件;

2-2: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

结果;

2-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

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六、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二、担保的方式

方式

保证

抵押

担保性质

人保

物保

担保物

第三人

【约定担保】

不动产或动产(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

【约定担保】

质押

留置

定金金钱保

动产和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约定担保】

动产(债务人)

【法定担保】

(债务人)

【约定担保】

三、保证(人保)

1.保证合同当事人:保证人、债权人

2.保证方式一般责任保证①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②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情形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

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

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

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

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

续表:

3.保证人资格(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4.保证期间

5.保证责任

4-1: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1: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5-2: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全部债务。

注:债权债务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四、抵押(物保)

1.关键词1)动产、不动产;

2)不转移占有;

3)抵押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2.抵押物动产(1)生产设备、原材料、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

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不动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

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新

增);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转让抵押物的规定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一、保险制度的基本规定

1.合同形式:书面,保险单。

2.人身保险合同(1)费用支付: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3)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3.财产保险合同(1)可以转让,但应当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

(2)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续表:

4.保险索赔4-1: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4-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4-3:损失大小(1)全损索赔①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

财产全部损失;

②没有载明全损,但其损

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

或者修理费用过高。

(2)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

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

(3)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

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要求。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三、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Z301090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2.应纳税所得额

1-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1-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

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2: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

入。

3.税率3-1: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3-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二、个人所得税

1.税率1-1:计税方式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

2.纳税申报的情形(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所得;

(5)因移居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

3%至45%

5%至3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20%。

三、增值税

1.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纳税人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工程总承包单位为

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

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

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2-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2-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3: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

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续表:

2.应纳税额的计算2-4: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

转下期继续抵扣。

2-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6: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7: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2-8: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9: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情形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

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

规定的。

四、环境保护税

1.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

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

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

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

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②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

以具体适用税额

③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①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

体适用税额

五、其他相关税收

1.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2.计税依据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1: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2:对进口货物或者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4.其他规定4-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

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教育费附加

1.纳税人

2.计

征依据

3.税率

4.其

他规定

3-1: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4-1: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1-1: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外)。

2-1: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3.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

2.税额

3.其

他规定

1-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农村不需要缴纳)。

2-1: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3-1: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3-1: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车船税

1.免征车船税

的情形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的车船。

2.其他规定2-1: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5.印花税

1.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

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其他规定2-1: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6.车辆购置税

6-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6-2: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6-3:税率(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

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6-4: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7.契税

1.纳税人

2.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下列行为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买方)的单位和个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

营权的转移)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3.税率契税税率为3%-5%。

4.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续表:

4.免征契

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

1Z30110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2.侵权责任(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3.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4.返还财产(1)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

(2)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1)警告;

(2);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1.主刑(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一、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

的小型工程

1-1:建筑面积:300㎡以下

1-2: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

1-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3.实行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军用房屋

二、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申请主体

2.批

建设单位;开工前;工程所在地县

级以上。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

准条件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

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

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制度要求

施工许可证

内容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

开工延期的时间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

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开工报告因故不能开工,重新办理

3个月

(可延期两次)

1个月

1年以上

6个月

时间要求

3个月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1-1:净资产是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2-1: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

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3-1:三级企业不再要求已完成的工程业绩。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4-1:大中型机械设备都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

二、资质许可

1.资质序列

2.资质申请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

2-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2-2: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2-3:告知承诺审批制: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

明材料。

3.延续3-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3-2:期满后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

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3:资质许可机关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续表:

4.变更4-1: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

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2: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发布信息。

4-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

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5.撤回

1.关键词

2.规定

合法取得,取得以后不保持;

2-1: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

2-2:整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3: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2-4: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撤回资质证书。

2-5: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

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6.撤销

1.关键词

2.情形

不该给的给。

2-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2-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2-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2-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2-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7.注销

1.规定

2.情形

1-1: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

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2-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2:企业依法终止的;

2-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2-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

三、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

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一、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2.初始注册

3.延续注册

2-1: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3-1: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3-2: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3-3: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续表:

4.变更注册4-1: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

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2: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

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

4-3: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4-4: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续表:

5.不予注册的情形5-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5-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5-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

不满5年的;

5-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止不满3年的;

续表:

5.不予注册5-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5-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

故的;

5-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5-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受聘单位1-1:建造师可以在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

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

1-2: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

工企业资质。

2.执业范围2-1: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2-2:(一般情况)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

项目负责人。

2-3:除外情形(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

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

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

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

单位同意的。

续表:

2.执业范围2-4: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一般情

况)

2-5:除外情形(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

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

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

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

执业印章。

四、挂靠(“人证分离”)

1.规定1-1: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

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

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不认定挂证的情形(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

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

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一、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

1.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

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

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规模

项次

(1)施工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金额(单项合同估算价)

400万元

200万元

100万元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招标投标法》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

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

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

能配套要求

4.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1-1: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

其他媒介发布。

2.邀请招标2-1: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2: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的情形:

1.《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

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5.两阶段招标

1.适用范围

2.第一阶段

3.第二阶段

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投标人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二、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4)发布招

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资格审查;(6)开标;(7)评标;(8)中标和签订合同;(9)

终止招标。

(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1.编

制时间

2.修

改时间

3.提异议时间

1-1: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①招标文件

②资格预审文件

注:时间不足,顺延。

3-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提出。

3-2:答复期间,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4.发

售期

4-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4-2: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标底

标底1.招标人的预期价格。

2.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3.标底必须保密(开标时公布)。

4.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

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5.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

2)最高投标限价

(5)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1-1: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1-2: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

1-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

查委员会审查。

1-4: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1-5: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资格后审2-1: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

查。

(6)开标

1.时间

2.地点

3.主持者

5.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6.其他规定6-1: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6-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

新招标。

6-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4.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7)评标

1.评标委员会1-1: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2:权利1)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

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和比较。

2)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

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

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1-3:其他规定1)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

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

处;

2)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

的意向;

续表:

2.否

决其投标

2-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2-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2-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续表:

3.其他规定3-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

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3-2: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3: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3-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

意评标结果。

(8)中标和签订合同

1.确定中标人的主体

2.签订合同

1-1:招标人

1-2:经授权的评标委员会

2-1: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2-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3: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的其他协议。

2-4:黑白合同:以白合同为准,黑合同无效。

(9)中标的法定要求(P103)

1.中标人条件1-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

合评价标准;

1-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

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

2.公示中标候选人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

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2-2: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间提出。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禁止招标人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情形(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

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

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

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

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

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技标人

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

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

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三、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

1.修改1-1: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

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撤回2-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2-2: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

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续表:

3.撤销

4.拒收的情形

3-1:投标截止后。

3-2: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5.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2.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作用

提交时间

份额

投标保证金

约束所有投标人

投标时

项目估算价的2%

(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

约束中标人

中标后,签合同前

中标价的10%

(2)投标保证金的基本规定

1.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

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2.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

取消。

3.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四、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情形(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

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

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情形(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

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

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

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

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的账户转出。

3.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联合体投标

1.适用范围

2.资格要求

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2-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总分包责任连带责任。

续表:

4.其他规定4-1: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

4-2: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

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4-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

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4-4: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

无效。

4-5: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

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

1.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1.发包方式

2.承包条件

1-1:招标:满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应当采用

1-2:直接发包

2-1: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

质和施工资质。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连带责任)。

2-2: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

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

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续表:

3.承包主体3-1: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

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3-2: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

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3-3: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

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

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续表:

4.资质要求4-1: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

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情形

1)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2)已取得行业甲级资质;

3)已取得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的单位;

4-2: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

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5.合同计价方式:宜采用总价合同。

续表:

6.项目经理的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未实施注

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

监理工程师;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工程分包

1.违法分包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单位的;

1-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

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

其他单位完成的;

1-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

1-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续表:

2.《建筑工程施

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认定

查处管理办

法》

1-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1-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1-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钢结构工程除外;

1-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1-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1-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

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1Z3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情形(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

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情形(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情形(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3年

3.不良信用信息

4.招标投标

违法行为

6个月至3年(可有条件缩短,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4-1:公告期限为6个月。

4-2: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

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2.公告的变更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一、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

(一)开工日期

1.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2.争议

处理

2-1:发出开工通知1)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

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

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

日期。

2-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2-3: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

(二)竣工日期

1.争议

处理

1-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为竣工日期;

1-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

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1-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价款的支付

1.约定不明确的处理(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法定要求。

法定

要求

价款或者报酬(1)一般商品:按照订

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

价格履行;

(2)依法应当执行政府

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期限(1)债务人可以随时履

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

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

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前提条件: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最高人民

法院有关结算的司法解释

结算依据1.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

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

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

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

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

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1.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

利息。

2.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

项;另有约定的不得超过60日。

3.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但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

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5.应付

款时间

3-1:有约定按约定

3-2:法定

要求

1)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

文件之日;

3)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

人起诉之日。

3.工程垫资的处理

(1)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

设。

(2)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

持。

(3)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可以放弃,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2)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

款之日起算。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跟工程质量有关。

(5)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赔付范围。

二、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范围

2.扩大损失

1-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2: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2-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续表:

3.发包人应当

承担的赔偿

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续表:

4.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三、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一)无效合同(严重违法)

1.特征(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续表:

3.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有效)

限制行为能力(效力待

定)

无行为能力(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

背公序良俗。

①违反了地方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是违法的。

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

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

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续表: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4-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

束力。

4-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4-3:独立条款

(无影响)

(1)结算条款;

(2)清理条款;

(3)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4-4: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4-5: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续表:

5.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6.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改动)

(二)效力待定合同(主体资格有问题)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合同

(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4)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5)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6)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2-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有效,不必追认

(三)可撤销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1.规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2.有撤销权的机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3.法律后果3-1: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3:结算条款、清理条款、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独立存在。

行使主体(受害方)

重大误解的误解人

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

受欺诈方

受胁迫方

续表:

4.撤销权

消灭的情形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5)最长保护期: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

权消灭。

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1.合

同履行

2.合同变更

1-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

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1: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2: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2-3: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3.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

1.不得转让

情形

2.规定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应当通知债务人(无需债务人的同意)。

(2)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但对债务人

不发生效力)。

(3)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从随主),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合同义务(债务)的转让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5.合同的终止

1.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施工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合同解除的特征(1)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

(4)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

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

履行。

续表:

3.解除合同的程序3-1: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需要对方同意)。

3-2: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3: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3-4: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续表:

4.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

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5-1:催告解除: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

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兔除

1Z304020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1.订立原则

2.合同种类

1-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

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3.合同内容选择性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续表:

4.订立规定4-1:合同形式:书面、口头、其他。

4-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

4-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续表:

5.试用期

5-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5-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续表:

6.合同生效

7.合同无效

6-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

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7-1: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

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7-2:其他规定(1)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履行

2.劳动合同的变更

1-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

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2-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

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

单位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预告解除(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2.立即解除2-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续表:

3.随时解除(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随时解除(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续表:

2.预告解除2-1:规定

2-2:

情形

(1)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

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

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5年的。

三、劳务派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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