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摘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由过程依
照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丛林法〉的决定》修改)
第二条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范畴内从事丛林、林木的培养栽种、采伐应用和丛林、林
木、林地的经营治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丛林资本属于国度所有,由司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度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丛林、林木和林地,小我所有的林木和应用的林地,由县级
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挂号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应用权。国务院能够授权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分,对国务院确信的国度所有的重点林区的丛林、林木和林地挂号造册,
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处所人平易近当局。
丛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应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司法爱护,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
侵犯。
第四条丛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重要目标的丛林、林木和灌木丛,包含水源涵养林,水土保
持林,防风固,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临盆木材为重要目标的丛林和林木,包含以临盆竹材为重要目标的
竹林;
(三)经济林:以临盆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重要目标
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临盆燃料为重要目标的林木;
(五)特种用处林:以国防、情形爱护、科学实验等为重要目标的丛林和林木,包含
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情形爱护林、风景林,名胜事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天然爱
护区的丛林。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产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应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
依法处理。
小我之间、小我与单位之间产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应用权争议,由本地县级或者乡
级人平易近当局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平易近当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平
易近法院告状。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往常,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平易近
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小我所有的零碎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部队、黉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
由地点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
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
证。
农村居平易近采伐自留山和小我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分或者其托付的
乡、镇人平易近当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临盆竹材为重要目标的竹林,有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分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度同一调拨的
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
分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赞成,能够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
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质主管部分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
有权禁止。
第三十九条盗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补偿损掉;由林业主管部分责令补种盗伐株
数十倍的树木,充公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
滥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
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相符国度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分代为补种,所需费用
由违法者付出。
盗伐、滥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法的,依法穷究刑事义务。
第四十三条在林区不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
行动,充公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构成犯法的,依法穷究刑事义务。
第四十四条违抗本律例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
使丛林、林木受到破坏的,依法补偿损掉;由林业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动,补种破坏
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能够处破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违抗本律例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处林内砍柴、放牧致使丛林、林木受到破坏的,依
法补偿损掉;由林业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动,补种破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相符国度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分代为补种,所需费用
由违法者付出。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
(林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平、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社会联结,促进林业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丛林法》和国度有关规定,
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丛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
者应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丛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应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
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敬汗青和实际情形,遵守有利于联结,有
利于爱护、培养和合理应用丛林资本,有利于众的临盆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平易近当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处所各级人平易近当局林l行政主管部分或者人平易近当局设立的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够)按照治理权限分别负责解决林权争议处
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争议产生后,当事人地点林权争议处理机够应当及时向地点地人
平易近当局申报,并采取有效方法防止事态扩大年夜。
在林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
议的林地上从事全然扶植或者其他临盆活动。
第二章处理依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揭橥的丛林、林
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应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照。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照:
(一)上地改革时代,人平易近当局依法揭橥的地盘证;
(二)地盘改革时代,《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地盘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
木、林地的地盘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杀青的林权争议处理协定、赠予凭证及附图;
(四)人平易近当局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路林权争议处理协定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平易近当局作出
的最终决定或者地点地人平易近当局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照;
(六)人平易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上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产生时,下列证据能够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
考依照: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信的经营治
理范畴及附图;
(二)地盘改革、合作化时代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或许精确反应林木、林地经营治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按照司法、律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或许确信林木、林地权属的其
他凭证。
第九条地盘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
照或者参考凭证。
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录的四至清晰的,应当以四
至为准;四至不清晰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克不及解决的,由当事人合营的人平易
近当局确信其权属。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路林权争议都能够或许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
决;经协商不克不及解决的,由当事人合营的人平易近当局按照两边参半的原则,并结合
实际情形确信其权属。
第十二条地盘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
的原则确信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司法、律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处理法度榜样
第十三条林权争议产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
商依法杀青协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协定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印,并报地点地林权争议处
理机构立案;经协商不克不及杀青协定的,按照本方律例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合营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解决具体处理工
作。
第十五条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近况,包含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地点的行政区域地位、
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含产生争议的时刻缘故;
(四)当事人的协商看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市、区人平易近当局林权争议处理
机构同一印制。
第十大年夜条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
应当及时组织解决。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本身的主意应当出示证据。当事人不克不及出具证据的,
不阻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照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第十八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剂杀青协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协定
书上签名或者盖印,并由调剂人员签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平易近当
局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立案。
第十九条林权争议经争议处理机构调剂未杀青协定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
当制造处理看法书,报同级人平易近当局作出决定。处理看法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意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来由和有用的司法、律例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看法。
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杀青的林权争议处理协定或者人平易近当局作出的林
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畴变革的,应当事先征得原赞成
机关赞成。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杀青的林权争议处理协定,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
效;人平易近当局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人平易近当局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依
法提出申述或者向人平易近法院提告状讼。
第四章嘉奖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作出凸起供献的单位和小我,由县级以上
人平易近当局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赐与嘉奖。
第二十四条捏造、变造、涂改本方律例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
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捏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
0元以下的。
第二十五条违抗本方律例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之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
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全然扶植及其它临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林业行
政主管部分按照丛林法等司法律例赐与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河私舞弊的,由其地点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林业部负责说明。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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