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管理计划的过度点

更新时间:2024-11-08 17:53: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森林管理计划的过度点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0年2月制定的《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湘林资〔2010〕09

号)对规范我省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规范

性文件只有5年有效期,该文件2015年2月已到期自动失效。自十八大将生态

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加快生态文明

制度建设”写进全会决议以来,广大人民众生态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近年来,

各级人大、政协代表均纷纷提出要通过公益林区划调整而增加公益林面积,加强

生态保护力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基于此,继续进行公益林区划调整很有必要,

湖南省林业厅联合湖南省财政厅修订了《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并依程

序报省政府进行了“三统一”,自2016年4月26日起执行。

二、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文件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充区划和

调出,二是省级公益林的补充区划和调出。为此,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级公益

林补充区划和调出的范围、条件、程序、申报材料,进一步规范了省级公益林补

充区划和调出的范围、条件、程序、申报材料。

三、相关名词或者字段解释

1、新批准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含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仅指其规划范围内的林地。

2、新批准、新建、新区划:指该县市区以前从未以该具体生态区位为依据

区划界定过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

3、位于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地:

指未纳入或未申请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的天然林,其中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

重要地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导则》(GB/T

18337.1-2001)的规定为准。

4、其它按规定应当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地:指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明文规定的应当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地,不包括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类型。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原林权为集体所有现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

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不包括“集体林权制

度改革后,林权权利人已领取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和“林地经营权在本轮集

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即已经确权到位的”等情形。

6、公益林所有权或经营权存在不可调解的纠纷,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

金一直无法发放,现纠纷方均要求调出的:指“公益林所有权存在不可调解的纠

纷,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一直无法发放,现纠纷方均要求调出的”或者“公

益林经营权存在不可调解的纠纷,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一直无法发放,现

纠纷方均要求调出的”两种情况,不包括林地流转导致的合同纠纷。

7、公益林所有权或经营权错误,且所有权和经营权权利人均未领取过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现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一般指由于插花山等原因导致的

区划错误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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