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管理计划的过度点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0年2月制定的《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湘林资〔2010〕09
号)对规范我省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规范
性文件只有5年有效期,该文件2015年2月已到期自动失效。自十八大将生态
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加快生态文明
制度建设”写进全会决议以来,广大人民众生态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近年来,
各级人大、政协代表均纷纷提出要通过公益林区划调整而增加公益林面积,加强
生态保护力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基于此,继续进行公益林区划调整很有必要,
湖南省林业厅联合湖南省财政厅修订了《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并依程
序报省政府进行了“三统一”,自2016年4月26日起执行。
二、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文件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充区划和
调出,二是省级公益林的补充区划和调出。为此,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级公益
林补充区划和调出的范围、条件、程序、申报材料,进一步规范了省级公益林补
充区划和调出的范围、条件、程序、申报材料。
三、相关名词或者字段解释
1、新批准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含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仅指其规划范围内的林地。
2、新批准、新建、新区划:指该县市区以前从未以该具体生态区位为依据
区划界定过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
3、位于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地:
指未纳入或未申请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的天然林,其中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
重要地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导则》(GB/T
18337.1-2001)的规定为准。
4、其它按规定应当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地:指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明文规定的应当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地,不包括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类型。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原林权为集体所有现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
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不包括“集体林权制
度改革后,林权权利人已领取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和“林地经营权在本轮集
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即已经确权到位的”等情形。
6、公益林所有权或经营权存在不可调解的纠纷,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
金一直无法发放,现纠纷方均要求调出的:指“公益林所有权存在不可调解的纠
纷,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一直无法发放,现纠纷方均要求调出的”或者“公
益林经营权存在不可调解的纠纷,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一直无法发放,现
纠纷方均要求调出的”两种情况,不包括林地流转导致的合同纠纷。
7、公益林所有权或经营权错误,且所有权和经营权权利人均未领取过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现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一般指由于插花山等原因导致的
区划错误等情形。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21:12: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6267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