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2021)

更新时间:2024-11-09 02:18: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吴亦凡名誉侵权案)

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2021)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林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

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工作,根据《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

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函〔2019〕97号)、《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

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1〕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

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贵州省林业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工作,根据《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

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函〔2019〕97号)、《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

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1〕4号)、《贵州省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管理

办法》(黔林发〔2019〕3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纳入《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采取集约人工林栽

培、现有林改培和森林抚育及补植补造等经营措施,通过优化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生长,增

加森林蓄积,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乡土和珍贵树种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的多功能

森林。

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通过省、市(州)、县(市、区、特区)

人民政府及省属国有林场确定的企业法人作为借款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专门用于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贷款资金。

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是指财政安排的对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的利息补助。贴息资金

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市县各级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贴息条件与贴息计算

第三条

贴息申报条件:

(一)贷款中用于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和森林抚育及补植补造等营造林部分资

金可申报贴息。

(二)贷款中用于经济林建设及林下经济发展部分资金可申报贴息。

(三)贷款中用于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无人机、车辆及办

公设备购置等资金不得申报贴息。

第四条

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贴息视财力状况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不高于

3%,最长贴息年度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贴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

按天计算贴息。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

贴息申请:每年1月31日前或根据上级要求,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

辖区内借款主体申报年度贴息,填报《国家储备林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借款主体申请林业

贷款贴息资金,需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利息支付单

据、营造林(经济林)及林下经济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和贴息年度内项目建设情况、贷

款使用情况、征信报告等相关材料,并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现场核实工作。

借款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汇总借款主体申请,经合规性审核和必要的现

场核实后,对拟申请贴息项目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有效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

第六条

省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造林补助资金中贴息资金规模和省财政厅批复的省级部门预

算中贴息资金规模,结合各市州申报情况,综合平衡提出贴息资金分配方案,经省林业局党

组会审议后按程序报省财政厅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市县级贴息资金按照市县级财

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收到上级拨付贴息资金30日内,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完成对借款主体贷款存续、资金使

用、项目建设等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对检查合格的,财政部门及

时拨付贴息资金;检查不合格的,经限期整改合格后拨付或取消当年贴息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各市(州)林业及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

国家储备林项目贴息贷款的联合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通过伪造申请材料等不法方式,骗取贷款贴息的

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并列入负面清单,取消贴息申请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同时,依据《征信业

管理条例》,将违法违规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供有关方面查询使用,形成失信惩戒

的长效机制。

第五章效益统计

第十条

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或根据上级要求,对上年度贷款、贴息实际落实

情况、还款情况、贴息项目效益情况、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进行认真总

结,并按照要求填报相应表格,会同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报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20日前报省级林业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门。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报送上级有关材料,本级应同时存档。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留存相关文件、

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资质证明、项目实施报告、检查验收等相关材料,保留时间不少于30

年。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因政策变化、上级管理要求和林业工作实际等需要调整的,根据调整后

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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