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
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
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
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红
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
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名
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
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
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
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国家、省级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
每年每亩8.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
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
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
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
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
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第十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
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第十一条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
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
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
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
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
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
许可证制度。
第十四条生态公益林林木更新采伐的年限:生态公益林内的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应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18:44: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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